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6-0055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未批先建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6〕4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29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未批先建工程消防行政审批

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未批先建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分类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0日

吕梁市未批先建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分类

处 置 办 法

从源头上消除未批先建工程的火灾隐患,规范建设项目消防管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的消防安全,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全市未批先建工程项目分类处置工作,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15〕9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以下处置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此次未批先建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总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公安部消防局《通知》精神,确保未批先建工程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改善我市消防安全环境统筹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的关系,兼顾政府、社会、消防部门各方面的诉求,通过集中处置,提高社会消防意识,强化消防执法规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促进社会经济和消防安全高效发展。

2.具体工作目标是:在摸清全市2015年5月1日前因不符合前置条件难以申报或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旧版规范)设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版规范)要求而未办结消防设计审核含设计备案的已施工或施工完毕的建设工程的基础上,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完善一批消防手续,从源头上消除未批先建工程的火灾隐患,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的消防安全

二、处置类型和办法

1.2015年5月1日前已经公安消防部门受理,但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合格(含备案抽查)意见的建设工程,可按旧版规范执行。

2.2015年5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抽查的省、市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建设工程,提供新版规范施行前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其可先期开工建设的证明文件后,按旧版规范执行。

3.2015年5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抽查的除第二条所列的其它建设工程,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其可先期开工建设的证明文件,并依法进行处罚后按旧版规范执行。

4.整体建筑已按旧版规范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含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若不改变原建筑分类或使用性质,局部进行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时,应按照新版规范执行。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墙保温等不符合现规定但整改困难的,可按原验收时的规范执行。

三、申报处置程序

1.建设工程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许可证或由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2.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所辖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进行集体研究,填写未批先建工程申报表意见。

3.建设单位将未批先建工程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报吕梁市政务大厅消防窗口备案,消防支队按照旧版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旧版规范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下发合格意见书;经审核不符合旧版规范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下发不合格意见书。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符合旧版规范要求的,下发合格意见书;对于规定期限内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则将意见反馈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处理。

四、处置时限

自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办结消防设计审核或设计备案合格意见(止);新的规定下发后,省市重点工程,由于特殊原因未在该时限内办结的,经当地政府研究后形成意见可适当延长处置时限。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规划,加强落实,成立专门工作组,及时组织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对当地未批先建的工程进行摸底排查,建档确认。

(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对于未批先建工程处置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要查找隐患原因,理清责任,完善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加大对未批先建项目执法力度,确保今后不再出现新的未批先建项目。

(三)加强督查,确保安全。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督导检查,对于在督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信息畅通。未批先建工程在办理手续期间,各地应加强监管,对于不符合要求无法办理消防合格手续的工程,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专人进行监管,并将处置措施及方案上报市整治办(市消防支队防火处),确保工程消防安全。

未批先建工程申报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概况

建筑面积/m2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m:

使用性质:

未申报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原因:

消防部门:

     

属地县(市、区)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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