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6-00552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制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6〕49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25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吕梁市无户口人民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8日

吕梁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2号)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公通字〔2016〕48号)精神及政策规定,全面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登记办法。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要求提供具有资质的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登记办法。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具有资质的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补录业务报上级核准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登记办法。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应当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公安派出所凭补办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无法取得《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应当先由公安派出所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提供《采集儿童血样信息表》、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按补录业务报上级核准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四、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办法。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按补录业务报上级核准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要采集人像信息,进行人像比对之后,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证明上粘贴近期照片,由经办人、审批人、两名亲属、两名知情人签字、捺指纹并注明身份证号)、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按补录业务报上级核准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登记办法。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书面申请,在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登记办法。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公安派出所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注销户口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等材料按补录业务报上级核准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办法。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公安派出所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八、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办法。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落户地派出所核实无误后,可以直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无法核实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公安派出所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九、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登记办法。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派出所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办法。其他原因产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整理详细调查报告,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单位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证明上粘贴近期照片由经办人、审批人、两名亲属、两名知情人签字、捺指纹并注明身份证号),按补录业务报上级核准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一、认真落实落户政策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公安机关要结合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和人口信息无相片人员清理等工作,组织公安派出所和广大社区民警深入辖区开展摸排,全面摸清辖区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并采取查阅档案、入户访查、关联排查、网上比对、发函协查等方式,逐人进行查证,对查证属实的无户口人员信息分类登记造册,为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奠定基础。

十二、严格核查准确登记各县(市、区)要严格工作要求,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准确、户口唯一。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确保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合法、有序、规范。认真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严格落实公安部“四个一律”要求和户口办理终身责任制,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遇有上级对该相关工作提出新政策规范的,按新要求执行;本细则由吕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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