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6-00555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6〕52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8月25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梁军分区司令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有关单位,驻市各部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吕梁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依法推进全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的意见》为依据,遵循教育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在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紧紧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坚持以培养“四有新人”和高素质后备兵员为目标,扎实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通过军事训练,切实提高参训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作风,促进素质教育全面落实。
二、工作机制与职责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军分区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和军分区司令部、政治部共同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共同负责抓好辖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落实。训练、教学由各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一)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军分区参谋长、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军分区后勤部部长、市教育局局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计委、发改委、人防办及驻军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全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研究决定军事训练工作重大事项。
(二)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市学生军事训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军分区司令部,办公室主任由军分区参谋长兼任,成员由市教育局体卫艺中心、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军分区司令部作训科、政治部宣保科和后勤部供应科等相关人员及驻军单位司令机关作训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规定;审批各学校军事训练计划;审定军事训练内容;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检查、指导、督促、评估;审核全市学生军事训练基地。
(三)县(市、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机构。县(市、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本地区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武部,办公室主任由人武部副部长兼任,成员由人武部、教育局、人社局及驻军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日常工作;选拔、培训军事教师、教练员,对军事教师、教练员进行资格认定;抓好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安全管理;搞好学生军事训练保障和军事训练经费管理使用。
(四)学校军事训练组织领导。各学校要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军事训练期间,学校与承训单位要按班、排、连、营、团建制成立临时军事训练领导机构,加强教育管理,保证军事训练质量。
三、军事训练对象、内容及方法
(一)军事训练对象。辖区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各类民办学校的学生,均应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原则上新生入学当年完成军事训练任务,当年未完成的,与次年新生一起进行补训。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考核成绩,按社会实践课各记入2个学分。
初级中学和小学不安排军事训练,初级中学要保障安排8至10课时人防知识教育,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小学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及军事知识普及教育。
(二)军事训练内容与方法。按照《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与要求,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内容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两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军事理论教学时间为36学时;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时间为7-14天,其中集中军事训练不得少于7天。
1.集中军事训练。主要包括国防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共同条令、轻武器射击、单兵战术、战伤救护、识图用图和人民防空技能训练等内容。由学校和承训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2.军事知识讲座。主要包括军事思想、军事科技、现代国防、国际战略环境、信息化战争和人民防空、消防知识等内容。由学校专门组织军事教师或邀请人武部派人授课,也可与军事技能训练穿插进行。
四、安全管理
保证学生军事训练安全是各级军事训练领导组织、学校及全体参训人员的共同责任。
(一)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承训单位将军事训练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对安全管理工作全程负责。集中训练期间教练员管理由教练员派出单位负责,参训学生及军事教师的安全管理由所属学校负责。
(二)建立安全管理风险评估机制。学校对可能危害参训人员人身安全的人身伤害、住宿环境、食物中毒、疾病传染、自然灾害、用电、设施故障、火灾、实弹射击、交通运输等方面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深入细致查找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三)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及承训单位制定军事训练各环节的安全规定,明确训练枪弹、器材、场地使用管理事项,对参训人员提出要求。定期分析安全管理形势,及时督促检查,确保整个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安全。
(四)事故处理及善后。军事训练中如发生事故,学校、承训单位应立即抢救人员,迅速控制事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上报。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改进措施上报教育局和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
五、军事训练工作制度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有序进行。各学校要按照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把学生军事训练纳入教学计划,科学统筹安排,抓好各项训练和教学任务落实。
(一)会议协调制度。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组每年召开1-2次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研究解决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军事训练工作情况,分析学生军事训练形势,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进行督促检查;每年8月中旬,市县两级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组织召开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关军事部门、承训部队、军事训练基地等单位领导参加的联席协调会议,部署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任务,研究协调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二)请示审批制度。每年7月底前,各参训学校按照隶属关系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上报军事训练计划,由市、县(市、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审批后,统一协调、派遣承训教练员,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联系。
(三)资质认证制度。承训单位须由市县学生军事训练办公室审查资质,并发证批准,方可承接学生军事训练任务。学生军事训练由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统一会同驻军部队以及武警、公安消防支(大、中)队,选拔军政素质过硬、作风纪律优良、有组织训练能力的现役干部或骨干、复转退军人或民兵骨干担任教练员。教练员由承训单位组织教学法集训,市、各县(市、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对其考核,颁发资格认证,方可执行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四)军训考核制度。学生军事训练办公室统一印制《学生军事训练鉴定表》,作为学生军事训练成绩的考核依据,承训单位严格按照考核内容、方式严格组织考核和成绩评定,如实认真填写学生军事训练鉴定表,加盖军训办印章后,装入学生档案,纳入学生学籍档案管理,作为学生中考、高考的一项重要指标。
(五)检查监督制度。军事训练过程中,市县两级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要深入学校检查指导,督导落实军事训练计划,全面掌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情况。每年对辖区学校开展学生军事训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研检查,重点检查教练员、教学训练、经费保障等方面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六)奖惩管理制度。学生军事训练由市县学生军事训练办公室组织考核,对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时间,未按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目教学内容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所属学校要按国家发布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打骂体罚学生的,要严格依据法律、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五、有关保障
(一)经费保障。按照《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规定,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际予以安排,各学校要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经费,列入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纳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民办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经费自行解决。
(二)装备器材保障。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枪支、弹药,由军分区、人武部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实弹射击、训练用枪以半天为单位,不得过夜;枪弹使用中的安全由学校、承训单位负责。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其他军事器材和教具,由军分区、人武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非军事器材、教具由学校与承训单位协商购置。
(三)医疗卫生保障。在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期间,学校要落实学校医生值班、巡诊制度,做好训练场地防暑降温急救药品、器材的配备工作,并联系落实辖区医院,建立“军训医疗急救通道”,确保医护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实施紧急救护。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梁军分区司令部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