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6-0055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加强兵役行政处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6〕56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25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兵役行政处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和改进兵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依法征兵工作,有序规范兵役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公民自觉履行兵役义务,确保圆满完成征兵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依法加强兵役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强化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国防观念明显淡化,我市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热情有所下降,拒绝、逃避兵役或思想原因退兵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必须依法予以相应处罚,促进依法履行兵役义务观念深入人心。

(二)提高依法征兵质量的迫切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的处罚规定进行了明确,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使个别人员得不到相应的惩处。只有制定出台明确具体的措施,才能提高适龄青年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减少漠视法律、拒服兵役现象的发生,提高依法征兵质量。

(三)警示拒绝、逃避兵役行为的有效手段。传统征兵模式下,各级未将兵役执法纳入行政执法范围,特别是对适龄青年教育引导多、执法处理少,对拒服兵役的行为起不到震慑作用。强化兵役法规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应当加大行政执法和违法追究力度,切实对拒绝、逃避兵役行为起到警示作用,保证征兵工作有效落实。

二、依法从严规范兵役行政处罚工作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按照《山西省兵役登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晋征办〔2014〕4号)规定,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适龄青年,都应当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征兵网”参加兵役登记,并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兵役机关确认,依法领取《兵役登记证》,由兵役机关确认应征、缓征、免征、不征等结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青年,由乡(镇、街道办)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二)拒绝参加体格检查。适龄青年经兵役机关确认为预征对象后,不参加体格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自我淘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参加,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 自行承担再次体格检查费用;

2. 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三)审定新兵后拒服兵役。对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不服从分配拒绝服兵役的青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 退还体格检查、政治考核期间的全部费用;

2. 处以所在县(市、区)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2倍的罚款;

3. 两年内不得将其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辖区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招聘和录用;

4. 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5. 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6. 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通报内容酌情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

(四)入伍后拒服兵役。入伍后拒绝履行兵役义务被部队退回的青年,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处以所在县(市、区)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3倍的罚款;

2. 退还体格检查、政治考核、新兵运输和返乡期间的全部费用和物资;

3. 两年内不得将其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辖区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招聘和录用;

4. 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5. 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6. 两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7. 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函告其所在学校,建议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8. 属于辖区内在职人员的建议所在单位予以辞退;

9. 党(团)员的建议所在组织开除其党(团)籍;

10. 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通报内容酌情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

兵役执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对违反兵役法规的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建议书,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监察、公安、民政、教育、人社、法院等相关行政部门具体执行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滋事闹事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按照治安管理法处理。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申请县(市、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罚款上缴县(市、区)财政,用于义务兵优待金款项。每例兵役行政处罚后,县(市、区)征兵办应向市征兵办上报备案。

三、相关要求

(一)密切军地协作。兵役机关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同级监察、公安、民政、教育、人社、法院等职能部门依法行使兵役处罚权,兵役机关负总责,其他部门按照分工协同配合,确保处罚有效落实。

(二)严格执行处罚。兵役行政处罚工作事关广大适龄青年及家长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军地各级要严格依法办事、不搞变通,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及时检查评估。每年3月份,市兵役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兵役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执行不力的单位进行批评纠正,并将处罚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推动征兵政策法规全面落实。

(四)加强舆论监督。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和报刊等媒体对拒服兵役行为予以曝光,教育广大适龄青年及家长认识到应征入伍是履行法律义务,着力形成政府依法征兵、单位依法履职、公民依法服役的新常态。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