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6-0056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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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和吕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6〕6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4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和吕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吕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和《吕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1日

吕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晋政发[1999]42号)以及《关于改进和加强地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吕行发[2003]5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单位,是指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含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和自用土地是指,市直单位使用国家划拨、出让的土地和财政性资金以及以市直单位名义自筹资金投资新建、购置的房屋,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直单位资产的房屋及土地,均属公有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改变权属和利用其获得非法利益。

    第四条市直单位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均属吕梁市人民政府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授权吕梁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中心)作为市直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和自用土地使用权人,在市政府办公厅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申领不动产登记证,统一对市直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的调配、使用进行管理。市直各单位负责对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实行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编制市直单位自用土地利用计划和房屋建设规划,进行房屋建设、改造、维修、分配、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对市直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统一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和吕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市直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市直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领,建立健全产权管理档案,负责档案资料的保管。

  (三)根据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市直机关区域建设的需要,拟订市直单位房屋具体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核定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统筹房屋的分配和调整,负责市直单位房屋拆除、权属转移的内部审批。

(五)负责对市直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动态信息。

  第七条市直单位对所占用房屋和土地日常使用管理的职责是:

  (一)配合市机关事务中心完成对本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的权属登记。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并按年度上报使用情况。

  (二)配合物业公司对所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受损害。

  (三)协助做好房屋和土地的建设规划、维修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维修等改造意见。

  第八条市直单位应配合市机关事务中心共同做好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九条市机关事务中心作为市直单位房屋所有权及自用土地使用权人,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已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用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市直单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中心名下。权属登记办理完毕后,由市机关事务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办理资产划分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在产权移交、变更中,涉及单位的债权债务问题,由原单位按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不得以此为由,消极抵制权属的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对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市直机关房地产,有关单位须到市机关事务中心申报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结案后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市直单位因机构合并、分立、撤销等涉及的房地产,由市机关事务中心接收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中心要加强房地产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定期复核房地产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及时掌握市直各单位房地产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市直各单位房地产的处置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机关事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属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市直各单位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并与市机关事务中心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依据相关规定,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市直单位房屋的具体规划建设,由市机关事务中心会同市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市直机关区域建设的需要,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市直单位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房屋由市机关事务中心依法申领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单位的确定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等的采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五章 使用调配管理

第十九条 市直各单位的房屋由市机关事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实行统一调配管理。市直单位因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迁址等原因空出的办公用房需交回市机关事务中心统一安排使用。未经市机关事务中心批准,不得继续留用、擅自转让或安排下属企事业单位占用。 

第二十条 严禁市直单位擅自出租出借房屋和土地。市直单位土地、房屋的出租、拍卖处置等由市机关事务中心向市政府报批后,会同市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处置,处置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由市机关事务中心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房屋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直单位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机关事务中心统一按规定组织实施;日常维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目录和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市机关事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 维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直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计划由市机关事务中心制定,并根据住宅和办公区的不同情况经公开招标确定具备资质的物业公司对市直机关房地产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市直单位房屋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制定管理标准,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第八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单位应当妥善使用国有土地及房屋,对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及房屋,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吕政发〔2008〕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吕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促进办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使用,维护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有土地管理办法》(晋政发〔1999〕4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地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吕行发〔2003〕50号)以及《吕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集中管理的办公用房是指,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含所属企业),依法占有和使用的业务用房以及配套使用的附属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

第三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均属吕梁市人民政府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授权吕梁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中心)作为市直单位办公用房所有权人,在市政府办公厅的领导下,遵循标准统一、公开公平、保障运转、厉行节约的原则,负责对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申领不动产权属证书、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物业化管理的“五统一”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中心应建立市直单位办公用房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动态化管理,及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中心作为房屋权属所有人统一申领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应将产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中心,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负责提供办理权属登记所应具备的全部资料,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改建、扩建的立项、规划、建设等批准文件、证书及图纸等资料,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置换等方式获得的办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协助办理登记手续。

(三)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由原单位和市机关事务中心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中心名下。

(五)特殊用途(指国家有明文规定需独立管理使用,如国安、监狱等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由使用单位申办,报市机关事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中心要加强办公用房的权属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直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应该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由市机关事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使用现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并根据财政能力分年度编制办公用房购建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实施。

第八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对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应当坚决终止;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停止并予以没收;对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九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涉及下列情况的,由市机关事务中心会同市监察、财政及相关涉及单位联合处置:

(一)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已开工但未明确国有资产补偿方式的;

(二)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已完工但未按合作协议议定面积足额给付办公用房的;

(三)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已完工但因建设款项不足长期占用办公用房及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以合作方式运营的;

(四)已投入使用,但无建设手续的工程项目;

(五)缺乏建设资金或失去继续建设条件的“烂尾”工程项目。

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机关事务中心组织实施。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参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确定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等的采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机关事务中心组织市发改委、财政、住建等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节能不达标准及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由市机关事务中心根据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并按照“相对集中、方便管理”的原则,在现占有使用办公场所内合理调配。

第十四条 市直单位现有办公用房面积超过规定的,一律腾退并交市机关事务中心统一调配;现有办公用房面积不达规定标准的由市机关事务中心在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调整补足,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临时租房过渡。

第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各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出借的办公用房一律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包括门面房)合同到期后收回,一律不得续租,所收房屋租金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企业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须报市机关事务中心审批,并按市场价收取房屋租金,房屋租金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因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迁址等原因空出的办公用房须交回市机关事务中心统一调配使用,机构性质变化的须到市机关事务中心变更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市直单位新建、调整办公用房,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调整办公用房后要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给市机关事务中心。

第十九条 市直单位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原则上首先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可申请市机关事务中心在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或由市机关事务中心申请租房过渡,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二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中心要对办公用房进行日常抽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第二十二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包括门面房)的出租、拍卖处置等由市机关事务中心向市政府报批后,会同市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处置,处置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实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直各单位根据使用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每年12月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维护经费预算,报请市机关事务中心审核汇总。由市机关事务中心根据市直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状况和房屋维修的有关规定标准,编制年度维修改造及专项维修(装修)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维修养护管理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工程,重在保功能、保安全。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重在保运转、保环境,多个部门、单位共用一栋楼的由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直单位因工作需要或由于突发因素致房屋受损,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装修改造的应当书面向市机关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

第二十七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和改变原有建筑结构,要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节能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目录和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维修(装修)改造工程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加强安全质量监督,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工程竣工后,市机关事务中心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机关事务中心应结合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使用的实际,合理制定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积极创造条件,引进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不断推动我市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改革进程。

第三十条 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物业公司的选择,要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市机关事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经费纳入市机关事务中心部门预算编报,按规定程序批报,日常维护管理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提请市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上交产权资料,阻挠产权变更登记的。

(二)超标准建设、改建、扩建、装修办公用房的。

(三)超标准或违规占用办公用房的。

(四)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在办公用房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对办公用房的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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