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6-0057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6〕70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10月18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5〕78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最新要求以及《山西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晋统字〔2016〕24号)文件精神,促进各类新投产、新开业达规达限和新注册企业及时入库入统,进一步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新时期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服务科学决策、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代表的“新经济”加速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到各个领域,统计调查对象的规模越来越庞大、结构越来越复杂、变动越来越频繁,统计工作任务难度越来越大。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近年来国家、省全面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变革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对部分统计制度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市统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少数地方和部门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基础薄弱、人员力量不足,统计标准执行不严,统计数据来源不够扎实可靠等问题,影响着部门统计职能的发挥。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及时调查研究“三新”“双创”“四众”和“新经济”发展状况,着力解决统计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为实现“塑造吕梁美好形象,实现吕梁振兴崛起”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统计保障。
二、夯实部门统计基础
(一)依法履行职责。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统筹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统计活动,领导和监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全面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并对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负总责。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明确承担部门统计的机构或在内设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确保统计工作有效开展。部门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要明确统一组织协调统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要合理配置统计人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部门统计人员素质,保持统计队伍稳定。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保存和保密管理等工作制度。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搜集、审核、上报统计资料。各部门负责人对其签署、发布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规范部门统计管理
(一)严格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各部门要依法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严格项目管理,通过政府网站公示项目目录清单及其主要内容,定期清理过期项目,强化监督检查,杜绝非法统计调查。
(二)履行统计法定报送义务。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所需的各类行政记录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资料,按期报送本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相关统计资料。政府统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部门提供和反馈其所需的综合统计数据。
(三)建立部门综合统计一套表制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部门综合统计一套表制度,规范部门数据报送内容、频率和渠道,积极开发部门统计宏观数据库系统,集成部门数据的采集、分析、监测、查询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共建共享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共建基本单位名录库。政府统计部门要会同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快建立统一完整、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满足各项常规统计调查和普查需要。
(二)全面推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在全面推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业创新和经济发展,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健全名录库更新维护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变更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将相关单位变动信息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依据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常规调查等结果,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实时更新维护。
(四)依法按需提供名录信息。各参与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的部门,经依法授权可使用相关范围的最新名录信息。政府统计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和统计调查需要,通过签订部门间协议的方式,依法授权其使用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或提供名录信息查询服务。
五、规范部门统计数据发布
(一)严格使用重要数据。各级政府工作报告、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方针政策、对外发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使用的统计数据,要以政府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二)依法公布统计资料。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公布,由部门统计职能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以本部门名义对外公布,并及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三)建立数据公布预告知制度。各部门应制定数据公布计划及其主要统计信息公布日程表,提前向社会公告全年数据公布的具体内容、时间和渠道,保障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获取数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公布的,要提前告知。
六、协调推动企业统计工作
企业统计是做好统计工作、搞准统计数据的基础环节,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的监管,要求企业实事求是、如实上报统计数据,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担负起确保所属行业的统计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配合统计部门加大统计监管力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一)建立企业入统部门联动协调推进机制。为促进各类新投产、新开业达规达限和新注册企业及时入库入统,各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工作机制,各级统计、经信、住建、房产、商务、煤炭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计部门牵头、各部门联动协调、自下而上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重点跟踪新投产、新开业、新注册企业,实现企业信息及时掌握、相关手续及时办理和统计数据及时报送。
(二)加强停产企业复工复产统计监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停产企业复工复产的统计监测,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履行报表义务,确保复工复产企业及时报送统计数据。
(三)实施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业务培训全覆盖。为提高企业统计人员素质,把控源头数据质量,实施对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业务培训全覆盖。各级统计部门要联合经信、住建、房产、商务、煤炭等部门对全市工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实施统计业务培训全覆盖。其中,工业企业培训与经信、煤炭部门联合开展,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培训与商务部门联合开展,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培训与住建、房产部门联合开展。
(四)开展联网直报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统计部门牵头,依法规范联网直报企业统计工作,对联网直报企业在统计机构、人员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建立,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经费、设备保障等方面,制定规范化建设标准,规范企业的统计行为。经信、住建、房产、商务、煤炭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督导。统计部门牵头,适时在全市开展联网直报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专项检查,对于建设不达标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在全市予以通报。
七、强化统计管理和监督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管理职能,确保部门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建立部门统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门领导和统计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署部门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市政府成立部门联动加强企业统计工作协调组,由市政府对应的副秘书长总协调,统计、经信、住建、商务、煤炭等部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各单位指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市统计局相关业务科室联络,负责协调沟通等具体事项。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省、市模式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同时,要把部门统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强化督查问责,进一步推动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做好统计调查。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全行业统计工作。在政府综合统计调查体系下,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联网直报企业的统计工作,对新成立和新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及有资质的建筑业等符合联网直报的法人单位,所属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企业名单;对规模以下、限额以下等非联网直报企业,以及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村(居)委会等不能联网直报的单位,要采取多种方法获取统计调查资料;对不涉及联网直报的行业,有关部门要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及时了解行业发展动态;行业管理交叉的部门,要在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明确责任,杜绝重报、漏报现象,确保部门间行业统计的无缝对接。
(三)提高统计能力。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健全工作制度,健全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努力提升统计分析监测水平。要把加强部门统计作为深化统计改革、建设现代化服务型统计的重要抓手,总结、宣传和推广部门统计工作创新经验,努力推进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
(四)强化督查检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健全部门统计规范化考核制度,负责开展部门统计规范化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企业要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标准、计算方法、统计口径、报送日期和填报目录开展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不得拒报、迟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