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6-00585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处置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6〕92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12月27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
违法建设集中处置办法的通知
离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集中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4日
吕梁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违法
建设集中处置办法
为妥善处置吕梁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切实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解决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住建厅、国土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意见》(晋建房字〔2015〕215号)文件精神,结合吕梁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处置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着眼当前、先易后难、限期处置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两违”建设。
二、处置范围
吕梁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2016年2月26日之前形成的违反用地管理、违反规划管理、违反建设管理规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处置办法
(一)涉及违反用地管理行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查处,其他部门配合,形成处理意见报市“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后实施。
1.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
(1)对符合城市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土地利用规划;(2)对列入本次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按每平米30元罚款,涉及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没收;(3)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完善违法用地手续时,涉及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使用认定意见,符合规划认定条件和安全使用条件的,由违法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评估,报市“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与土地捆绑公开处置。如果原建设单位竞得该宗土地,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如果他人竞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土地出让价款上缴市财政,按程序将建筑物、构筑物价值费用退还原建设单位;(4)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国有土地的超占部分用地,按每平米30元罚款处理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按已出让宗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5)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划拨供地;(6)违建项目单体部分占用未征收、未转用的集体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转用报批。
2.非法转让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
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对受让方参照“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处理办法条款执行。
3.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
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30元罚款处理,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补交出让金,完善用地手续。
(二)涉及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查处,其他部门配合,形成处理意见报市“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后实施。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1)在做出规划认定前,违法建设单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项目的,不予罚款;其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再给予罚款;(2)违法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所有规划认定条件(包括整改后符合)和安全使用条件,且违法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在限期内提交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全部资料的,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同时违法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划认定后确定的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用地手续;(3)经规划认定,认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使违法建设项目符合所有规划认定条件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对违法建设项目提出处置意见,报市“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后,依法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处罚款。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1)在做出规划认定前,违法建设单位自行采取整改措施,使违法建设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不予罚款;(2)违法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所有规划认定条件(包括整改后符合)和安全使用条件,且违法建设单位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处理,在限期内提交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全部资料的,处超建部分工程造价5%的罚款,同时违法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划认定后确定的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用地手续;(3)经规划认定,认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使违法建设项目符合所有规划认定条件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对违法建设项目提出处置意见,报市“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后,依法做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处罚款。
(三)涉及违反建设管理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查处,其他部门配合,形成处理意见报市“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后实施。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提出处置意见,报市“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后,依法做出拆除决定,并处罚款。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违法建设项目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或经整改后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其违反建设管理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幅度的下限处罚。
3.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参与违法建设项目全程监督,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对违法建设单位予以警告,不处罚款。
(四)建设项目主体未完工,已建成部分涉及“两违”建设行为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五)已建成的施工用房、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未办理临时规划许可证或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自本办法实施后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办理或不符合条件办理的,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处置。
(六)“两违”建设涉及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本办法中未列出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一并予以处理。
(七)“两违”建设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接受处理后,建设单位持相关职能部门补办的手续或出具的意见、罚没款收据、相关费用交纳凭证等,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四、组织领导
成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集中处置领导组(“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统一负责“两违”行为的集中处置工作。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发改、纪监、检察、法院、公安、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房产、法制办及离石区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中心,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受理“两违”处置申请、协调安排“两违”认定和查处等,并对在“两违”集中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集中处置领导组研究。
五、工作要求
(一)参与处置“两违”建设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处置办法和流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简化程序、限时办结,推进“两违”建设行为的处置。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在集中查处“两违”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测绘、规划认定、评估等相关费用,市财政局审核后安排专项费用予以解决。
(三)参与“两违”建设的各方主体要按照房屋建设时同期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两违”集中处置时缴纳的相关费用转嫁给购房户。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的调查处理,拒不配合的,要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查处。
(四)参与“两违”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处置“两违”建设,对拒不配合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纳入诚信管理和不良行为记录管理体系。
(五)“两违”建设的形成有诸多原因,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勇于担当、主动作为、限定时限、加快推进,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本次处置的“两违”建设项目不予追究监管责任。
(六)在集中处置存量“两违”建设的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规划、建筑及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新的“两违”行为,对于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要予以追责。
六、本办法所涉处罚标准与2010年公布的吕梁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不同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附件:1.相关术语解释
2.“两违”处置流程图
附件1
相关术语解释
一、本办法中的“两违”建设专指
(一)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非法转让国有土地进行建设和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三)未依法招标、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
二、规划认定及程序
(一)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现状和违反规划情况进行测绘,出具测绘报告,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对违法建设项目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以下简称规划认定):
1.不压占道路红线、蓝线,与油气管线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之间的距离满足安全间距等条件;
2.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3.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或已协调解决;
4.不存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其它情形。
规划认定完成后报市“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
(二)经规划认定,认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使违法建设项目符合所有规划认定条件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对违法建设项目提出处置意见,报市“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1)拆除违法建设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
(2)拆除违法建设不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3)拆除违法建设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购房人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现售许可证明文件的商品房或超出商品房预售、现售许可证明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商品房,不视为无过错利害关系人,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除外。
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单体的,违法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罚款;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住建、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强制拆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承担。
3.不能拆除的,作出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决定,并处罚款。
(三)经规划认定,认为违法建设项目通过局部拆除、改造等整改措施后,能够同时符合所有规划认定条件的,违法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局部拆除、改造等整改措施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为整改,所需的拆除、改造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承担。
三、房屋安全使用认定及程序
(一)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进行认定,认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包括整改后符合)的,出具安全使用认定意见,并报市“两违”集中处置领导组审定。
(三)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无法整改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单体。
逾期不拆除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土地、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承担。
四、工程造价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五、没收实物
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单体。没收后移交市财政局。
六、没收违法收入
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职能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没收后上交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