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7-0075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近期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6〕97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1月12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近期
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部分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座谈会议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近期重点任务分解如下:
一、完善体制机制
1.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并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络员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年底前完成)
2.各县(市、区)建立或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制度,确定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1.印发《吕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年底前完成)
2.出台《吕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年底前完成)
3.各部门制定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细则。(各有关部门负责,2017年6月底完成)
4.全面梳理《吕梁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2017年6月底完成)
三、高度重视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考核排队
1.加快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进度,市直主要部门在年底前外网全部开通。(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牵头,各部门配合)
2.及时了解全国城市信用监测及我市排名情况,下载打印《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月报》,报送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并将监测到的其它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进行汇报。(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负责,持续进行)
3.对出现在各大网站特别是中央新闻媒体网站和主流社会媒体网站的我市失信事件及时发现,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负责,持续进行)
4.对失信事件特别是重大失信事件积极处理和反馈,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在网络上主动公开。(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头负责,持续进行)
5.加大诚信事件网络宣传力度。(有关部门负责,持续进行)
6.对照国家城市信用监测四大领域共153项信用制度标准(详见附表),建立健全分领域信用制度。(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7年6月取得阶段性成果)
7.提出对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工作的建议。各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本行业诚信事件和失信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关于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我市建议,于2017年1月底之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1.编制市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负责,12月20日前完成建设方案,2017年6月底前试运行)
2.建设开发好“信用吕梁”网站,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的统一组织下完成与“信用山西”和“信用中国”网站的联通工作。(市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信用吕梁”网站建设,联通工作按国家方案要求的时间完成)
五、突击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一是统一代码要做到全面公示。二是年底前完成存量代码转换工作。三是要建立新旧代码间的映射关系。(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六、认真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
继续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公示工作,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前继续按照统一模板进行归集,市直单位统一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各有关单位统一报送至同级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统一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网站建设情况好的单位和县(市、区),可在本部门网站或本县(市、区)政府网站开通双公示栏目进行公示。(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持续进行)
七、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渗透到日常工作
1.研究制订《吕梁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办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制订分领域联合奖惩有关制度。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签署的各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由各领域发起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我市相关制度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各实施部门研究确定各自职责后联合发文实施。
(团市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级法院、市食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3.在审核的基础上每月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3-5个激励和惩戒案例。(市工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文物旅游局、市邮管局等单位,每个单位在1月15日前至少上报2个激励和2个惩戒案例。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报送到省平台)
八、深入开展示范试点
试点单位要首先在信息报送、案例报送以及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上发挥表率作用,并总结经验和不足,拿出一些有特色、可复制的做法,为其他单位做出示范。(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药品负责,2017年6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果)
九、开展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协同监管
1.制定《吕梁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吕梁中心支行、市编办共同牵头,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及其它各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6月底前完成)
2.第三方信用报告推广使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补助等重点领域推广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深化信用信息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实施)
十、要抓紧建立切实管用的红黑名单制度
1.全面梳理我市各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建立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各部门负责,2017年3月底前完成梳理,2017年6月底前制度建立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2.梳理我市企业进入“信用中国”网站上全国分领域黑名单企业情况。(各有关部门,2017年1月底前完成现有黑名单企业情况,以后持续进行)
十一、诚信宣传和教育
1.将信用建设纳入到文明单位评价内容。(市文明办负责,年底前完成)
2.普及诚信教育。(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进行)
3.加强诚信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利用各类诚信主题活动,大力开展诚信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进行)
附件:城市信用监测153制度标准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城市信用监测153项制度标准
一级制度 | 二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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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体 或领域 | 规范的行为 | 制度标准 | ||
一、政务 诚信 | 1、依法 行政 | 依法决策 | 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 | 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和程序,决策透明度提高 |
重大决策事项 | 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 | |||
依法执行 | 行政执法 | 规范政府行政执法的制度 | ||
依法监督 | 行政监督 | 完善行政监督制度 | ||
政务公开 | 政务信用信息的公开 | 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 共享机制 | ||
2、守信 践诺 | 承诺落实 | 政府签订合同的履行 | 对政府签订合同履约情况的考核制度 | |
发展规划落实 | 对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的 考核制度 | |||
政策承诺、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 | 对政策承诺,和百姓所办实事的落实情况的考核制度 | |||
自我约束 | 地方保护主义 | 政府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的制度 | ||
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 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的制度 | |||
政府举债 | 规范政府举债行为的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 | |||
预算约束 | 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的制度 | |||
接受监督 | 接受社会监督 |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 ||
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 | 推动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的制度 |
一级制度 | 二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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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体 或领域 | 规范的行为 | 制度标准 | ||
一、政务 诚信 | 3、诚信 体系建设 | 全社会,其中重点领域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发展规划,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
行政人员履行行政职责 | 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 | 行政问责机制 | ||
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 | 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 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制度 | ||
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 | 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征集管理、信用平台建设制度 | |||
公务员诚信教育 |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 |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诚信记录的制度 | ||
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 | 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的制度 | |||
二、商务 诚信 | 1、生产 领域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 | 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 | 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 |
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等不良信用行为 |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 |||
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生产加工环节的信用 | 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 |
一级制度 | 二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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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体 或领域 | 规范的行为 | 制度标准 | ||
二、商务 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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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信用信息 | 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 |
产品质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 |||
2、流通 领域 | 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企业 | 商贸流通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 | 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 | |
商贸流通企业的信用评价 | 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企业的信用评价与分类管理制度 | |||
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 | 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企业的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 | |||
流通商品质量安全 | 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 |||
进出口企业 | 出入境商品质量 | 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 ||
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 | 信用评价与分类管理制度 | |||
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 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 |||
3、金融 领域 | 企业 | 企业的信用信息 | 金融征信体系完善和信用记录征集管理制度 | |
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 | 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对金融守信行为的激励制度 | |||
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业务 | 金融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 ||
4、交通 运输领域 | 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行业的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 | 经营性客货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 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行业企业或从业人员的信用考核评价和分类监管制度 | |
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服务质量问题、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酒驾、无照驾驶、运输违禁物品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 建立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行业企业或从业人员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失信记录制度 | |||
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行业企业或从业人员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
一级制度 | 二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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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体 或领域 | 规范的行为 | 制度标准 | ||
二、商务 诚信 | 5、电子 商务 | 电子商务企业(从事电子货币交换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在线事务处理业务、网络营销业务、电子交易业务等业务的企业) | 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虚假流量等失信行为 | 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管制度 |
互联网企业(搜索引擎、综合门户网站、即时通信、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企业) | 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虚假流量等失信行为 | 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或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 | ||
电子商务企业(从事电子货币交换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在线事务处理业务、网络营销业务、电子交易业务等业务的企业) | 客户信息收集、录入、存储、维护、管理、使用、披露等 | 电子商务企业对客户信息信用管理制度 | ||
交易方资格审查、交易方信息管理、交易风险识别及度量等 | 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估制度 | |||
电子商务企业主体身份 | 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 | |||
产品及服务质量 | 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检查制度 | |||
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虚假流量等失信行为等 | 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 |||
信息交换机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 | 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 | |||
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的培养、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电商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信用管理网络技术的开发应用等 | 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 |
一级制度 | 二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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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体 或领域 | 规范的行为 | 制度标准 | ||
二、商务 诚信 | 5、电子 商务 |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企业 | 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 | 第三方信用服务和电子商务领域推广应用制度 |
6、工程 建设 | 工程项目承包商、评标、验收等从业人员 | 承包商资格、资质、资金审查;从业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员、项目参与者、验收人员资格、资质、职业道德审查等 | 工程建设类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 | |
工程项目(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 |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承包商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工程安全监管措施、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 | 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 ||
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承包商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工程安全监管措施、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 | 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
监理、招投标、签订合同、人员配备、项目规章制度、分包转包、进度管理、投资控制、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 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监管制度 | |||
工程项目(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 | 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及相关审批审核的信用关联管理制度 | 信用评价结果与相关审批审核结果的信用关联管理制度 | ||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村镇集镇建设、基本建设、建筑安装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市政公用与路桥、勘察设计、建设综合等工程项目 | 监理、招投标、签订合同、人员配备、项目规章制度、分包转包、进度管理、投资控制、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村镇集镇建设、基本建设、建筑安装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市政公用与路桥、勘察设计、建设综合等信用体系制度 |
一级制度 | 二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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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体 或领域 | 规范的行为 | 制度标准 | ||
二、商务 诚信 | 7、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 | 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完善招投标制度和流程、完善对采购代理和供应商的资格资质审查标准、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修订相关从业人员职业准则、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开等 | 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及监管制度 |
政府招投标行为 | 规避招标、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擅自提高保证金、工程竣工不结算、拖延付款等行为公开、公示制度 |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 ||
规避招标、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擅自提高保证金、工程竣工不结算、拖延付款等 | 招投标失信惩戒制度 | |||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人员、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 | 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资质资格审查、从业人员资格资质和职业道德审查、招投标、评标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等 |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制度 | ||
相关背景资料的收集、录入、存储、审查、维护、管理、使用、披露等 |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资料管理制度 | |||
信用记录的收集、录入、存储、维护、管理、使用、披露等 | 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制度 | |||
对伪造虚假招投标信息、租借资质、拉标围标、串通投标、抽条缩水、以次充好、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 |||
政府招投标信用信息 | 信息交换机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等 | 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 ||
8、价格 | 商品和服务价格 | 奖励并公示价格信用较好的经营者;惩罚并公示价格信用较差,有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的经营者 | 价格守信、失信行为红黑榜 |
一级制度 | 二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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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体 或领域 | 规范的行为 | 制度标准 | ||
二、商务 诚信 | 8、价格 | 价格诚信体系 | 建立价格诚信体系、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明码实价”制度建设、及时进行信息公开、根据信用情况实施奖惩制度、加强对经营者的价格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价格诚信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大力惩治重点领域价格失信行为等 | 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
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 | 工业品价格、农业品价格、涉外价格等价格监督检查信用法规制度、完善相关信用评价工作等 | 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信用法规制度 | ||
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 | 居民、生产用水用电、天然气、交通运输价格、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等价格信用监管制度、完善相关信用评价工作等 | 政府定价信用监管制度 | ||
9、税务 | 纳税主体 | 奖励并公示税收信用较好的,按时按量积极纳税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惩罚并公示税收信用较差的,有骗取税务登记、脱离税务监管、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虚开发票、倒买倒卖发票、人为加大成本以减少纳税、做假账以逃税、不依法进行申报纳税或少申报纳税、利用大量现金交易和账外经营长期进行无税申报、取得收入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或开具假发票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取得证照后一直不进行申报等行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 | 税收违法联合惩戒/诚信纳税红黑榜 | |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方法、及时评定、更新并公布信用等级、促进纳税信用评级服务的发展、规范纳税信用评级服务等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 |
一级制度 | 二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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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体 或领域 | 规范的行为 | 制度标准 | ||
二、商务 诚信 | 9、税务 | 税务机关 | 纳税信息交换机制、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 | 税务信用信息共享制度 |
将纳税主体的信用情况与企业和个人贷款审批、就职、租房、领取社会救助等方面联系起来 | 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 |||
政府税收信用体系 | 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行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等 | 税务领域及相关信用体系建设 | ||
10、旅游 | 旅游业消费者 | 建立健全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等 | 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 | |
旅游景点、景区、度假区、旅游机构、宾馆饭店、旅游交通运输公司 | 建立并完善涉旅企业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促进第三方旅游信用评估服务的发展等 | 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 ||
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机构、宾馆饭店、旅游交通运输公司及导游等相关从业人员 | 奖励并公示信用较好的机构和个人;惩罚并公示信用较差的,有欺瞒游客、宰客、乱收费、侮辱游客等行为的机构和个人等 | 旅游服务机构与导游人员信用监管制度 | ||
监管相关门票、景区服务、导游服务、交通服务、食宿服务的价格,是否有乱收费和欺诈游客等情况 | 旅游服务收费管理信用制度 | |||
制定旅游安全监管制度、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对旅游安全事故实行追溯制度 | 旅游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 |||
旅游景点 | 监管旅游景点的规划、经营状况、秩序维持、收费、安全措施、环境保护等情况 | 旅游景点管理信用制度 | ||
旅游度假区 | 监管旅游度假区的规划、经营状况、秩序维持、收费、安全措施、环境保护等情况 | 旅游度假区信用管理制度 | ||
11、商务综合 | 商务诚信领域主体 | 商务诚信领域的综合制度 | 商务诚信领域的综合制度 | |
12、其他 | 其他 | 其他 | 商务其他信用制度 |
一级制度 | 二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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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体 或领域 | 规范的行为 | 制度标准 | ||
三、社会 诚信 | 1、医药 卫生 | 医疗服务机构 | 将药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公示 | 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
医药卫生从业人员 | 为从业人员设立诚信档案,并完善档案建立、保存、更新、公布等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诚信档案建设制度 | ||
奖励并公示信用较好的从业人员;惩罚并公示信用较差的,有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 |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制度 | |||
加强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风险意识、消除医疗安全隐患、杜绝医疗事故等承诺 | 医疗领域安全承诺活动制度 | |||
政府医药卫生监管体系 | 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制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 | 医药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制度 | ||
公共卫生(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宣传、健康教育咨询、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保护、疾病预防控制服务等) | 传染性疾病以及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居民社区医疗保健药品及服务价格、居民社区医疗保健从业人员素质及服务质量等 | 卫生信用监督措施制度 | ||
2、社会 保障 | 救灾、救助、养老、医疗、社会保险、慈善、彩票 | 监管体系构建 | 救灾、救助、养老、医疗、社会保险、慈善、彩票信用体系建设 | |
| 违规、欺诈、骗保、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 | 救灾、救助、养老、医疗、社会保险、慈善、彩票失信违规惩戒制度 |
一级制度 | 二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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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体 或领域 | 规范的行为 | 制度标准 | ||
三、社会 诚信 | 2、社会 保障 | 民生政策(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 | 政策制定、政策执行、资质申请、资质审核、准入退出、条件复核等 | 民生政策实施信用体系建设 |
社会救助动态管理 | 民生政策信用档案动态管理制度 | |||
保障房申请、使用、出售等相关行为 | 民生政策个人信用黑名单制度 | |||
违规、欺诈、骗保 | 民生政策实施中失信违规惩戒制度 | |||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 民生政策相关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制度 | |||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 民生政策相关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制度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 | 违规、欺诈、骗保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惩戒制度 | ||
劳动保障监督执法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制度 | |||
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信用管理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 | |||
参保缴费行为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制度 | |||
社会保险基金 | 规范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 ||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 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保障制度 | |||
劳动保障 | 劳动违法、职业中介行为 |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制度 | ||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 企业违规劳动行为公示制度 | |||
信用信息公开 | 企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 |||
信用评价 |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 |||
3、文化、 体育、教育、科研 | 文化企业、从业人员 |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信息使用 | 文化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度 | |
信用行为 | 文化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 | |||
文化市场、文化产品 | 宣传、推广 | 文化市场及文化产品诚信宣传制度 | ||
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市场行为 | 文化市场及文化产品诚信监管制度 |
一级制度 | 二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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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体 或领域 | 规范的行为 | 制度标准 | ||
三、社会 诚信 | 3、文化、体育、教育、科研 | 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 | 从业违规、失信行为 | 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 |
信用评价 | 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 | |||
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资质 | 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的信用信息运用制度 | |||
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及学生 | 信用评价 | 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及学生信用评价制度 | ||
学历造假、考试招生作弊 | 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及学生违规惩戒制度 | |||
科研机构、科技社团、科研人员 | 信用评价 | 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 | ||
论文抄袭、学术不端 | 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违规惩戒制度 | |||
体系完善 | 科研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 |||
4、知识 产权 | 知识产权运用 | 信用评价 | 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 | |
信用信息管理 | 各类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制度 | |||
服务标准化 | 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制度 | |||
其他运用 |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信用制度 | |||
5、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 | 环境保护 | 制度实施 | 环境保护领域诚信实施机制 | |
信用数据 | 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制度 | |||
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制度/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制度 | |||
环境监测 | 污染物排放 | 企业排放污染物监测制度 | ||
突发事件及处理 |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 | |||
信息公开 | 政府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 | |||
信用评价 |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制度 | |||
信息统计 | 能源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建设制度 |
一级制度 | 二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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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体 或领域 | 规范的行为 | 制度标准 | ||
三、社会 诚信 | 5、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 | 能源节约 | 信用数据 | 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数据库制度 |
信用考核 | 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制度 | |||
信用监管 | 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 | |||
信用评价 | 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制度 | |||
环评责任 | 环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 | |||
四、司法 公信 | 1、法院、检察院公信 | 法院公信建设 | 案件信息 | 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
案件执行 | 法院案件执行联动机制 | |||
信用公开 | 法院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 |||
失信行为 | 司法机关诚信档案建设制度/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 |||
检察院公信建设 | 信息公开 | 监察机关信息公开制度 | ||
案件监督 | 监察机关案件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 | |||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及相关社会联动机制建设 | |||
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 规范执法 | 信用执法规范化制度 | ||
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 | 司法行政制度建设 | |||
信用信息 | 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创新制度 | |||
信用档案 | 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 | |||
2、公共安全公信 | 火灾、消防 | 火灾事故应急 |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
信用评价 | 火灾高危单位信用等级评定 | |||
信用管理 | 消防安全执行信用等级评定 | |||
消防安全 | 消防安全信用体系 |
一级制度 | 二级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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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体 或领域 | 规范的行为 | 制度标准 | ||
四、司法 公信 | 2、公共安全公信 | 公共安全司法建设 | 信息公开 | “阳光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
查询服务 | “阳光执法”查询制度 | |||
人口信息资源 | 信用信息 | 国家人口信息资源信用信息建设及联动使用机制 | ||
公共交通安全 | 信用档案 | 公共交通安全信用档案 | ||
其他 | 其他信用信息 | 司法领域诚信体系制度及相关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