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7-00754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制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6〕103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1月12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为切实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我市流动人口规模不断增加,社会参与程度不断加深。一方面,流动人口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日益强烈,长期以来依靠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的人口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导致城郊结合部、重点行业场所藏污纳垢等问题比较突出,给社会治安带来极大隐患。同时,公安机关采集流动人口信息缺乏法律支撑,入户难、登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已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办法》对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办法》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这一基础性、源头性工作,不断提高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主导,各级公安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管理新格局。
(二)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权利与义务并行”的原则。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实现在流动人口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开展管理,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新模式。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推进《办法》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公安机关广大民警尤其是社区民警、居(村)民委员会干部和流动人口协管员认真学习《办法》,全面理解《办法》条文的主要内容和出台的背景意义,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工作要求,熟练掌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流程。
(二)抓好宣传发动,提高社会知晓率。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形成新闻媒体宣传(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和社区宣传(宣传栏、宣传单、横幅、告示等)全覆盖的强大声势,重点对《办法》的立法背景、立法依据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方式等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知晓、理解支持。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力量深入街道小区、村社院落,发放宣传资料,与群众面对面沟通,通俗易懂地宣传解释《办法》条文具体内容。尤其对出租房屋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流动人口从业的单位和场所、流动人口留宿和滞留的场所等,要组织专门的宣传活动,耐心细致地引导其明白自身的责任义务。同时要密切关注有关的网络舆情,及时做好宣传引导,防止出现负面炒作。
(三)严格公正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各级公安机关要吃透精神,准确把握,在流动人口管理中既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公平对待、依法管理”的方针,又要按照《办法》要求,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一要积极主动地上门服务,向申报主体宣传《办法》制定的前提背景,宣传流动人口信息申报权利和义务;二要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对涉及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及时处理、严厉打击;三要通过开展集中清查和日常登记走访等工作,对违反《办法》的流动人口、单位、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进行违法问责,针对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安林同志任组长,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局、市文物旅游局等单位为成员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予以重点保障。同时各县(市、区)要将此项工作与平安建设工程结合起来,根据本地流动人口规模,配备适量的流动人口协管人员,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协管员工资,纳入综治经费或年度财政专项经费,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安机关要加强社区民警专职化建设,配齐配强社区民警,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抓在手上。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各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平对待,提高城镇公共设施和服务承载能力。要妥善解决本地进城务工人员的权利保障和落户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目前为流动人口提供的便利,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社会保险、住房保障、法律援助、义务教育、职称资格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便利工作,及时出台相配套的规定和办法,认真履职,密切协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效联动、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
(三)严格考评追责。各县(市、区)要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结果应用奖惩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单位场所开展社会采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核查流动人口信息的积极性。市政府将把《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查重要内容,重点督导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申报情况、信息采集情况、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情况。各县(市、区)要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推动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