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7-0076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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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露天爆破作业项目民爆物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7〕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24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露天爆破作业项目民爆

物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露天爆破作业项目民爆物品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吕梁市露天爆破作业项目民爆物品管理

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露天爆破作业项目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公通字〔201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露天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民爆物品应具备资质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经国土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

(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安监部门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经公安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爆破服务合同。

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程序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它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露天爆破作业应由承担爆破作业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按照设计方案,核定当次爆破作业的使用量。提交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申请同时提供爆破作业设计方案。

以上提供资料一、二、三项可做长期备案,第四项随爆破作业设计方案提供。

县级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后,予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三、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收货单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要求收货单位或托运人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和运输车辆车牌号。

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后,予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需将所购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自有库房(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自有或租赁库房)内办理入库,再出库至爆破作业工作面。运输承运单位应严格按照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行进路线。本县范围内由库房运送至爆破作业工作面时,凡途经省道、国道以及人员密集区域的道路运输,应单独提交道路运输许可申请。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车辆和驾驶、押运人员应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证件后,方能开展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公安机关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每月定期检查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对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

四、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一)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设立。

1.爆破作业单位在取得爆破作业资质许可前,应当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专用仓库,并经安全评价合格。

2.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专用仓库建设完成后,应主动向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验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组织检查,对合格仓库出具检查验收证明,载明仓库地点、危险等级、储存品种、库容量等相关事项。未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仓库不得投入使用。

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专用仓库的保管工作要由通过安全技术培训,经公安机关考核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保管员担任,负责使用单位所需民用爆炸物品的存放管理、领用发放和回收工作。

(二)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的设立。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的,临时存放点存放条件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行炸药和雷管分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员守护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临时存放点未使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回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存放。严禁临时存放点夜间存放民用爆炸物品,严禁将临时存放点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五、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服务的业主单位实行爆破设计、钻孔作业、爆破作业、民爆物品配送及清退回收“一体化”服务,严禁钻爆分离,严格实行作业现场“两锁三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爆破作业安全。“两锁”即雷管保管箱由爆破员和安全员各持有一把锁;“三人”即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全部在现场,全程按照职责规范开展爆破工作。

(一)申领:当班工组爆破员、安全员填写《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注明品种、数量,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仓库保管员凭收到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登记、签字后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经押运员签字后,由驾驶员使用专用运输车将申领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至作业现场。如《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有涂改,仓库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用爆炸物品。

(二)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至作业现场后,押运员、保管员各自当场清点、核对交接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种和数量,现场填写《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爆破员会同安全员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需各自当场清点、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品种和数量,并通过手持机按照现场实际发放采集录入,现场填写《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由爆破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后领取民用爆炸物品,其中雷管装入保管箱并由爆破员和安全员各自加锁。

(三)使用:爆破员、安全员共同各自开锁取出雷管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指导、监督爆破员现场使用情况,并对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清点、核对,认真填写《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由爆破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

(四)清退:当班作业完毕未使用完的民用爆炸物品经爆破员、安全员当场清点核对无误,雷管从保管箱开锁取出,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临时存放点保管员共同签字确认后,及时退回临时存放点。当日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由配送车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运回至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装车前,配送车押运员应核对当天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并签字,配送车抵达仓库后,经仓库保管员对照《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领取、使用及清退登记表》核对无误后登记、签字入库。

六、爆破作业合同备案与项目申请

(一)我市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从事爆破作业施工进行备案时,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同时向所在县市区公安局民爆(治安)大队提交以下材料: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执照;

3.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并已进行安全评估的民爆器材储存仓库;

4.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仓库守护、运输押运等从业人员;

5.具有资质的爆炸物品运送专用车辆;

6.与建设(生产)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爆破施工合同,严格禁止签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无效合同;

(二)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通过后,登录山西省民爆网络服务平台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及下列材料:

1.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正副本复印件;

2.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含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3.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4.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5.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方案;

6.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实施,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需要提请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监督检查与违规违法处理

各县(市、区)公安、国土、安监、交通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露天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公安机关对辖区所有爆破作业项目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作并保留检查记录。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实地检查,应当根据爆破作业项目的施工周期分类实施。对一次性爆破完工的,县级公安机关民爆管理部门(含辖地派出所)应当在爆破作业时共同进行;对施工周期在1个月以上的,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落实监督检查制度。

国土部门要加大对露天采石场的巡查检查力度,发现有非法违法、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停止民爆物品审批使用。

安监部门要强化对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的督查检查,发现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铲装、机械化二次破碎、未实行分台阶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停止民爆物品审批使用。

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管,对检查发现没有取得合法运输资质、人员资格证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置。

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实地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爆破作业期间,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每天记录监管工作情况;

(二)施工现场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有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接触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三)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施工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持有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是否符合爆破作业项目要求。

(四)是否按设计方案实施爆破作业;

(五)民用爆炸物品现场存放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设专人管理、看护;

(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七)是否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制度,相关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八)是否严格执行清退回库制度,是否存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存放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及爆破作业现场管理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视情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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