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7-0076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7〕16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4月14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确定的重要制度,是行政机关实施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形式。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晋政法字〔2017〕4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范围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4.处十日以上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备案标准数额依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程序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
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备案审查登记。超期备案或者不在备案审查范围的,不予受理。
市政府法制办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在审查中发现的违法或明显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备机关应当及时改正。
三、具体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行政处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审查工作机制,认真梳理汇总所属行政执法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情况。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办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市直各有关单位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附件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填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附件2),于4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附电子版)。
市政府法制办将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联 系 人:王建飞,联系电话:0358—8228911
电子邮箱:LLSZFFZB@163.com
附件: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