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7-0077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7〕30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6月05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
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1日
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30号)各项任务、吕梁市人民政府《吕梁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吕政发〔2013〕29号)要求,全面推进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吕梁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46ug/m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78%以上。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低于54 ug/m3,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72.4%以上。PM2.5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汾阳70 ug/m3、文水60 ug/m3、临县60 ug/m3、中阳54 ug/m3、柳林53 ug/m3、兴县53 ug/m3、交城49 ug/m3、石楼48 ug/m3、孝义46 ug/m3、岚县45 ug/m3、交口37 ug/m3、方山31 ug/m3以下;优良天数比例达到方山82%、交口82%、岚县78%、石楼71%、其余县(市)70%以上。
各县(市、区)完成省市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二、重点任务
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负荷。共安排27项任务,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和部门分工如下: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要取得实质性进展
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完成省政府制定的2017年钢铁行业压减粗钢170万吨中涉及吕梁市的任务指标。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全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2.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污染严重、明显影响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使监测数据失真的、治理无望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制定关停计划,限期完成关停搬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火电行业关停所有设计寿命期满和所有1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关停单机10万千瓦(不含)至单机30万千瓦(不含)之间运行满20年的纯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以及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5年的抽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2017年底前经改造或预计改造后污染物仍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予以关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经信委负责)
4.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指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洗煤厂、小选矸厂、小储煤厂,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县(市、区)要按要求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10月底前取缔一半以上。各地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二)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5.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到2017年底全市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吕梁市区以城中村、城边村及城乡结合部集中供暖全覆盖为目标,实现集中供暖沿川全覆盖;市区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吕梁市区划定“禁煤区”,除集中供热外,完成市区“禁煤区”燃料煤炭“清零”。加大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力度,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10万户以上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其中: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至少各完成12000户,交城县、文水县、柳林县至少各完成10000户,临县至少完成8000户,兴县、中阳县至少各完成6000户,交口县、石楼县、岚县、方山县至少各完成4000户。加大工业低品位余热、地热能利用。各县(市、区)要与市电力公司、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晋能集团等供电、供气方协商 “煤改气”、“煤改电”工程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气源、电源的保障力度。应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支持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多种方式、多种主体供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负责)
6.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10月底前,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清零”;12月底前,吕梁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加快燃煤窑炉改电炉、气炉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7.实施特别排放限值。7月底前,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完成2台30万千瓦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超低排放标准。10月底前,所有钢铁完成治污升级改造(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见附表1),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特别排放标准;市区城南、城北两个热源厂完成提标改造工程,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负责)
8.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强化工业污染源对标治理,以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行业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推进全面达标工作。全面加大对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并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负责)
9.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快推进山西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省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2017年底完成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负责)
10.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制定全市VOCs排放清单,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批发布省厅确定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名单;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全面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晋环发〔2014〕182号)确定的治理项目,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见附表2)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11.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晋环发〔2014〕176号)中所列项目全部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高费项目改造完成率达到10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市经信委负责)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
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县(市、区)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当地各行业错峰生产计划报市大气办,10月底前,市大气办将全市错峰生产计划报省大气办。(以下两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电力公司负责)
12.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相关企业要将错峰生产计划报各县市区政府备案。
13.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对于二氧化硫超标严重的地区,采暖季钢铁企业实施限产,以高炉生产能力计,用实际用电量核实企业限产措施落实情况。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4.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商务局负责)
15.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市交通局、市环保局负责)
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等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发改委负责)
16.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9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取缔黑加油站点,追究违法者责任,曝光一批经营不合格油品的企业名单及典型案件,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6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积极推进出租车更换为电动车或新能源车,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委、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17.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6月底前,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8. 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各县(市、区)要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9月底前,各县(市、区)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负责)
19.强化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市住建局、市交通局负责)
渣土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90%以上,并接入交通运输部联网联控平台。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照本地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营运资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局、市住建局负责)
20. 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全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76%。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吕梁市区创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孝义市、汾阳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离石区、孝义市、汾阳市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负责)
21. 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建成区进一步强化对露天烧烤的管控,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市城管中心负责吕梁市区)。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各县(市、区)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及燃煤旺火等严控方案,明确管控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2.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吕梁市、孝义市、汾阳市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负责)
23.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负责)
24.完善城市道路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公共停车体系建设,减少机动车停车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干扰。加强占道管理,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强化道路养护管理,确保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设施完备。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按照国家要求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住建局负责)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25.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市县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负责)
26.加快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京津冀地区有关标准及省级预案要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提前24小时启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在应急预案中增加燃煤污染防治、控制SO2的应急响应内容。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工作,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并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估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负责)
27.夯实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基础。加快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2017年底前建立全口径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并建立动态化更新制度。努力对源解析实施动态更新。制定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实行限期达标管理。依托省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平台,建立污染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的定量化响应关系。组织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研究,制定出台臭氧及其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对策。实施污染组分的监测分析研究,进一步夯实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基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组织制定2017年度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台账。切实落实党委政府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乡镇(街道办)、企业,明确各项任务清单、路线图、时间表以及责任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和工作任务台账,同时指导地方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任务要求,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合力,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各县(市、区)及各相关责任部门于5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台账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行动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内容。
(二)完善经济政策。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资金扶持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政府要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支持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基建投资计划,有限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基建投资,给予替代项目部分设备投资支持。
(三)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积极融入京津冀大气污染及太原联防联控区域,争取国家、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建立完善以吕梁市区为核心,辐射周边柳林、中阳、方山县的大气联防联控机制。将交城县纳入省城环境质量改善联防联控区域,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步改善。
(四)加强调度强化考核。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即每月调度并通报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每季度调度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落实计划进展情况,通报大气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完善实施《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及奖惩办法(试行)》,定期进行考核,对贯彻中央及省市决策部署不力、失职渎职、未完成本计划任务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对空气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进行公开约谈。
(五)建立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机制。增强大气环境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加大科研经费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研究成果及时准确为群众解疑释惑,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导和舆论引导工作。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附表:1.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
2.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
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