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7-0079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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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7〕4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12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吕梁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6日

吕梁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利用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的政策精神,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使用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是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由银行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以内、基准利率、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资金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对银行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在银行开设专户,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存入专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贷款放大倍数,原则上放大倍数为8倍以上。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对本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包括未与扶贫部门签订合作协议,但符合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标准的其他银行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成立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风险补偿金的补充、代偿不良贷款、资金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扶贫的副县长(市长、区长)任组长,成员由人民银行、财政局、扶贫办、金融办、银监办和参与开办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扶贫办,成员由管委会扶贫业务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1.制定管委会议事规则;

2.核定适用风险补偿金政策的扶贫小额信贷对象、范围、金额;

3.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规模和风险补偿金的代偿情况,协调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补充风险补偿金的资金缺口;

4.按季召开管委会例会,审议、批准动用风险补偿金代偿符合条件的银行不良扶贫小额贷款;

5.评估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开展情况;

6.其他扶贫政策要求履行的职能。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履行上述职能需要,利用全国精准扶贫信息系统,建立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建立风险补偿金台账、受理贷款银行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按季组织召开风险补偿金管委会例会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因灾、因病,实施主体(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因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且已持续追索三月以上;因其他原因导致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或委托经营协议到期后,银行机构已经追索6个月以上的不良扶贫小额贷款,即可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动用风险补偿金冲抵不良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申请动用风险补偿金冲抵不良贷款本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1.补偿申请。每季后5日内,银行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上一季度冲抵不良贷款的申请材料。包括:与贫困户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委托经营合同、《催款通知书》、贷款本息损失原因、企业破产法律文书。

2.补偿审核。县扶贫办在每季后10日内组织召开管委会例会对上一季度申报的风险补偿金划拨申请集中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补偿确认书和划款凭证。

3.补偿金划拨。相关银行凭补偿确认书和划款凭证从设在本行的风险补偿金专户划转补偿资金。未设立风险补偿金专户的银行机构,由管委会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从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但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杠杆比例最低的银行机构专户中划转。

第四章风险分担与不良贷款追索

第十二条 为分摊信用风险、防范道德风险,各县(市、区)要落实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经营、委托经营的扶贫小额贷款,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70%、30%的比例分别承担。对“五位一体”扶贫小额贷款,贷款损失由保险、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70%、20%和1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三条当贷款银行扶贫小额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超过5%时,银行要加大清收力度,降低不良贷款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支持。

第十四条 对于用风险补偿金、保险资金补偿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要继续做好贷款本息的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转入风险补偿金账户和保险公司账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公开公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门户网站专设扶贫小额信贷监督栏目,对借用扶贫小额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委托经营实施主体进行定期公示;同时所在乡村也要张榜公示。

第十六条信用监督。各银行机构要按规定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借款信息、委托经营实施主体资金使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在贷款使用者未实质归还前,不得在征信系统中作贷款归还处理。各县级工商、税务等部门信用平台也要比照进行管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金融扶贫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完善。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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