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17-00817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17〕7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21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解决无户口人员

落户问题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2号)和《关于印发吕梁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吕政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全面妥善的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为期四个月的集中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全面彻底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使全市人口信息资料更加详实、数据更加准确,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二、依法分类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及所需申报材料

(一)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

1、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有亲生父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4)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5)村(居)委会证明;(6)2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或邻居等);(7)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8)无户口人员DNA数据采集单;(9)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的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10)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注意事项:(1)登记户口后,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进行比对。(2)《非婚生育说明》由当事人书写,内容为个人基本情况和非婚生育情况。

2、1996年1月1日后出生,有亲生父母,在助产机构外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2)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5)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注意事项:《非婚生育说明》由当事人书写,内容为个人基本情况和非婚生育情况。

3、父母双亡或失踪,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有亲生父母以外的合法监护人抚养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2)有接生人员的提供接生证明、接生资质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3)监护人为生父母以外其他人的提供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监护人裁定书;(4)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5)父母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6)村(居)委会证明;(7)2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或邻居等);(8)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9)户籍民警情况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注意事项:派出所可根据社区民警调查以及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监护人的裁定书确定监护双方的家庭关系。

(二)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4)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5)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6)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的无户人员,且《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注意事项:《非婚生育说明》由当事人书写,内容为个人基本情况和非婚生育情况。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对1999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事实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4)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5)村(居)委会证明;(6)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7)无户口人员DNA数据采集单;(8)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9)户籍民警情况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注意事项:按照实际居住地管理的原则,可将被收养人户口登记在收养人户口下,家庭关系按非亲属填写,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登记户口后,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2、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对于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生父母(合法监护人)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合法监护人)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无户口人员(弃婴)。

所需材料:(1)社会福利机构证明;(2)社会福利机构入户审批责任表(包括无户口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及性别等,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3)派出所接处警证明;(4)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注意事项:派出所民警出具接处警证明并采集无户口人员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确定该无户口人员不是被拐卖儿童后,由捡拾地派出所为该无户口人员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集体户口。收养人申请收养该无户口人员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将被收养人户口迁至收养人户口下,家庭关系登记为养父母,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登记户口后,对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3、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生父母(合法监护人)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合法监护人)且不符合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弃婴)。

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收养人结婚证;(4)非拐卖儿童证明;(5)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6)司法公证部门公证的认领归还保证书;(7)村(居)委会证明;(8)2人以上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9)无户口人员DNA数据采集单;(10)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11)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注意事项:收养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民警负责采集无户口人员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确定该无户口人员不是被拐卖儿童后,无户口人员的户口可登记在收养人的户口下,家庭关系按照公证书填写,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登记户口后,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四)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1、出生在当地并且在当地长期生活有原始户籍资料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原始户籍档案(户口簿、身份证、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件等);(3)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4)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的调查报告;(5)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的情况说明。

2、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长期居住的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村(居)委会证明;(3)2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及邻居等);(4)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5)无户口人员DNA数据采集单;(6)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7)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注意事项:登记户口后,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的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五)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所需材料:1、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3、有注销记录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4、其他户籍资料。

(六)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因婚嫁、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户口证明;(3)原籍有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和知情人询问笔录,证明该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生活轨迹、家庭关系及出生日期;(4)村(居)委会证明;(5)2人以上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6)无任何户籍资料的无户口人员要提供DNA数据采集单;(7)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8)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

注意事项:原籍有原始户籍资料的,由原籍补录户口;原籍查找不到任何原始户籍资料且在现住地长期居住的,由长期居住地补录户口。无任何户籍资料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要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1、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符合入户条件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补领或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3)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4)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的在此长期居住证明。

2、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不能落户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

所需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户口迁移证;(3)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无迁移记录的,提供原始户籍资料,如:户口簿、身份证、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4)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说明;(5)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出具的在此长期居住证明。

注意事项: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显示迁出记录,并能够核查清未落户的根据规定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恢复户口;对迁出时间较长,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不显示迁出记录的,根据户籍档案资料和社区民警调查补录户口。

(八)我市公民与外国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员非婚生育的无外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所需材料:1、本人或具有我市户籍的监护人的书面申请;2、《出生医学证明》(新学儿姓名需填写中文名);3、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4、具有我市户籍的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实施意见》第一条办理)

注意事项:《非婚生育说明》由当事人书写,内容为个人基本情况和非婚生育情况。

(九)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或痴呆傻无户口人员

1、政府安置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或愿意为其承担监护责任的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救助管理机构向民政部门提出的安置文件。

注意事项:根据政府按照文件提供的无户口人员基本信息补录户口,该类人员入社区集体户。

2、未安置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或愿意为其承担监护责任的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村(居)委会证明;(3)2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及邻居等);(4)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5)无户口人员DNA数据采集单;(6)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7)户籍民警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的情况说明。

注意事项:登记户口后,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十)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所需材料:1、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2、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

注意事项:该类人员入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

(十一)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愿意为其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20日)

1、广泛宣传。各县(市、区)要集中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及手机短信、微信等网络媒体,张贴《关于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的通告》,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重要意义、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2、组织民警、辅警和各种社会力量,深入偏远乡村和社区,对户口登记管理和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相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民众依法、及时申报户口登记的意识,积极引导无户口人员主动到民政、卫计、司法、公安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解决户口登记问题;3、要广泛宣传《收养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32号)等法律规定,确保不再产生新的非法收养问题。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7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各县(市、区)要结合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一标三室”等基层基础工作以及脱贫攻坚工作,组织村党支部第一书记、派出所民警深入村(居)委会入户摸排,加强与村(居)委会干部和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沟通交流,集中、全面掌握本辖区无户口人员数量、产生原因等基本情况,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要完善工作台账,建立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做到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

(三)信息采集阶段(2017年9月10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要指导本辖区派出所,在受理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的同时,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对以下人员集中做好DNA血样信息采集工作。

(1)采集对象。一是弃婴或儿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由弃婴(儿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采集其DNA血样;二是身份来源或生活轨迹不明的人员: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和原籍户口被注销查找不到任何户籍资料的无户口人员、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无户口人员、痴呆或有精神疾病的无户口人员。上述无户口人员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在查实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的分类解决要求,逐级申报先行落户。落户后,由派出所民警采集其DNA血样。

(2)采集流程。公安派出所民警负责将采集的无户口人员DNA血样移交同级县市、区级刑事技术部门。由市局科管支队分批进行集中入库比对。

(3)核查处理。对经入库核查比对,确定无户口人员为被拐卖儿童或存在违法犯罪情况的,该辖区派出所民警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单位及部门,配合做好被拐卖儿童的寻亲和违法犯罪人员的查处工作。户籍民警要进一步核查该无户口人员是否存在重复户口,根据具体情况注销或迁移户口。

(4)集中登记户口,全面解决疑难阶段(201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在广泛宣传、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根据“摸清底数、逐人研究、灵活便民、依法稳妥解决”的总体思路,全面、集中开展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

1、分类解决。对此次专项工作排查掌控的无户口人员,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要求,区别情况、分类解决,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工作中,要采取查阅档案、入户查访、关联排查、网上比对、人像核查、发函协查等方式,逐人进行查证,杜绝户口登记出现“错重假”问题。

2、全面解决疑难户口问题。针对在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中遇到的事实收养、智障、生活轨迹不清、来历不明等人员,依据公安部明确规定:对于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正的无户口人员,可在履行DNA信息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对于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可先办理户口登记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待核实后再作出相应处理。根据现有户口登记政策,暂时不能为其直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员,建立内部集体会商机制,并逐一登记填写《疑难户口人员情况登记表》,由派出所开展调查、汇总材料,逐级提出落户意见,逐级上报,集体研究,共同协商解决。

3、做好人口信息标识工作。各县(市、区)在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时,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DNA信息采集和人像信息比对工作,对其中查证确属重复户口的人员,要立即终止业务办理,并通报有关公安机关注销重复户口;发现拐卖妇女儿童或违法犯罪人员线索的,要及时立案侦查。比对未发现异常、经反复调查仍难以认定的无户口人员,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在人口信息系统“信息级别”中选择“存疑人员”予以标识。对之前已办理过户口登记的该类人员,可选择补充加注存疑人员信息标识,方法为:在人口系统中选择变更更正→一般项目变更→其他,修改信息级别。

对加注标识后已核实认定身份的人员,要及时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级别代码作出相应修改。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1、各县(市、区)要定期对本辖区无户口人员落户档案进行抽查复核,检查各类台账、表格登记、落户资料以及手续流程是否完备;对无户口人员户口解决状况及群众满意程度进行实地走访,及时督促问题单位进行整改完善,确保工作落实到实处,杜绝重户或虚假户口产生。

2、各县(市、区)要认真开展自查总结,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根据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解决情况,对各单位工作开展进行验收考评,并纳入绩效。对工作中存在领导重视不够、调查登记不实、无户口人员底数不清、户口登记解决不力、违纪违规办理落户等问题,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和民警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省、市均专题进行研究部署、在政策、措施上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提供了机制保障。因此,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问,安排和落实好本辖区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集中解决专项行动。

(二)出台文件,跟踪指导。一是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明确出台除《收养法》明确不能办理收养的情形外,私自收养的弃婴(儿)办理《收养证》的程序规定;应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出台具体的工作细则,及时高效为已收养弃婴(儿)无户口人员上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公证机构出台具体的工作细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为群众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和抚养公证。要按照依法、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发展亲子鉴定机构,规范管理,依法履行审核登记和监管职责。三是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证明工作。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四是捡拾地派出所要配合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为弃婴或儿童解决户口问题提供保障。各县(市、区)对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要注意收集相关视频、图片等资料,整理上报工作简报,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三)认真核查办理。要严格落实公安部“四个一律”要求,对推诿拖拉,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严格规范户口受理审批程序,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对身份来源、生活轨迹不明的人员,要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和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对其中申报年龄超过16周岁的,还要采集其指纹信息和人像信息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妥善处理户口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四)明确法律责任。公民在申请户口登记时,对申请行为及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负法律责任。如已登记有原始户口,故意隐瞒真相、编造虚假情况、提交虚假证明,以无户口人员名义重复办理户口登记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无条件注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办理,严肃纪律。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必须做到“三个不准”,即不准擅自设立门槛,以各种理由刁难、阻碍群众申报登记户口;不准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不符合补录条件的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不准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群众负担。对违反“三个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交由纪检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