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7-00818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7〕78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8月21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公治〔2016〕1031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28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持续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本着“简化程序、能落尽落”的原则,在执行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6〕48号)的基础上,现对大中专学生、转业或退役军人、城镇就业居住人员以及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各类重点群体落户我市的政策限制全面放开;同时,放宽或取消部分办理户口条件限制,建立各类人才户口准入的绿色通道,确保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
二、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具体工作内容
(一)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实行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尤其对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结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迁入就(创)业地、父母(或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尤其对来吕梁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落户手续,取消《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对录用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上。
未就(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技工学校毕业生,本人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必须是原籍;未就(创)业的非我市户籍人口毕业生,本人要求在我市落户的,和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合同(协议)后,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
如果高校毕业生父母(或配偶)户口在我市的或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只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属于我市,迁入地派出所可直接将其户口落在父母(或配偶)户口上或住所所在地户口上,不要求《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必须回我市。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无论应届高校毕业生还是非应届高校毕业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参军退伍人员的入户。转业或退役军人,因参军户口注销,现退伍后要求将户口落户到城镇,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三)留学归国人员的入户。留学归国人员一般应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辖区派出所可以凭留学归国人员本人书面申请、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和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对符合就业地、居住地或亲属朋友落户条件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本人书面申请,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凭上述证明在当地保留其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落户。
(四)促进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对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本人申请、家庭成员之一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稳定合法住所证明(含租赁)、民警调查报告,到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五)放宽人员入户及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的限制。
1、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员入户。在我市(含城镇)范围内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房屋等具有合法产权的公民,不受房屋面积限制,凭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在我市范围内租赁房屋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凭本人申请、居住证或居住证申请证明、租赁合同以及房屋所有人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通过租赁房屋迁入的户口,经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后可以将其落在租赁房屋地址上,也可以将其落在社区集体户口上: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派出所可将租赁房屋地址的户口迁往社区集体户口上;
2、城市(镇)就业人员入户。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聘用,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就业地入户;凡因工作调动调入我市市属单位的干部、职工,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可迁入我市;
3、投资经商人员入户。在我市投资、经商、办企业的,凭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本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户口可迁入我市入户。
(六)实行设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为方便各地设立社区集体户,省厅已部署对人口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在“立户户别”中增加了“社区集体户”类别,各派出所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在就业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社区集体户登记人员的户口管理由派出所户籍民警负责,人口的调查、走访及日常管理由社区民警负责。
三、工作要求
户籍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部署与要求,把户籍制度改革摆上重要位置来抓,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抓实。
二要强化舆论宣传。各单位要通过各种载体和新闻媒体,加强户籍政策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最新的有关户籍政策,打消群众顾虑。
三要正确落户引导。各单位按照群众自愿原则,积极引导,认真研究政策,拓宽落户渠道,分类、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农村转移人口主动进城落户,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
四要严格工作职责。各单位在办理户口落户手续时,要规范户口受理程序,对手续齐全的,保证一次性办结,手续不全,向群众说明需要补充完善材料,保证二次办结。
五要强化监督。对各县(市、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农村转移人口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