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8-01292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8年12月29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17〕115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1月23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
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吕梁市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
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第一章 概述
1.1 编制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按照国务院十一部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976号)要求,结合我市辖区水运发展实际,实现全面推进船舶和渡口码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1.2 编制依据
(1)《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防治内河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船舶与港口污染物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6)《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352—83)。
(7)《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JT/T 879-2013)。
(8)《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 673-2006)。
(9)《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
1.3 编制范围
1.3.1 研究空间范围
本建设方案针对吕梁市辖区2017--2020年的渡口、码头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进行研究。
1.3.2 研究时段
主要考虑目前市辖区已建成使用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任务,并考虑吕梁市未来3年船舶发展趋势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需求。
第二章 航道、码头及水运现状
2.1 航道
全市通航里程343公里,其中黄河全长296.5公里,为季节性间断通航水域,均为等外航道;可供船舶航行的湖泊、水库14处,水域面积33.8平方公里、航道长46.5公里。
2.2 渡口码头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码头53处,其中:黄河渡口30处、黄河旅游码头1处;水库、湖泊码头13处;小河沟漂流码头9处。
2.3 船舶
辖区共有各类船舶4234艘,其中旅游船舶42艘,渡船1艘;黄河采砂船115艘;漂流艇3840艘,游乐船193艘;海巡艇2艘、渔政船3艘、水库工作船15艘、渔船23艘。
2.4 水运业
现有黄河水上旅游运输企业6家,有机动运输船舶43艘,都为10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其燃油箱容积为20L。2017年5-10月完成水路客运量7.2511万人、旅客周转量28.4405万人公里,货运量0.1149万吨、货物周转量0.073万吨公里。
第三章 码头、船舶污染物种类
3.1 码头污染物
渡口码头的污染物只有乘客丢弃的食品包装袋和废纸屑、瓜果皮、饮料瓶等。
3.2 船舶污染物
船舶污染物主要是船舶主机废润滑油,推进装置失修渗漏的润滑油,更换的船舶主机、推进装置带有油污的零部件。
第四章 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4.1 码头污染物接收、储存现状
现有渡口码头没有专业的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和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抽取泵及储存罐,也没有危险废物收集存储设施。
4.2 码头污染物转运、处置现状
我市没有专业的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机构和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码头船舶污染物转运和处置,由船舶经营人转移到码头所在村的垃圾站。每年更换的60升主机润滑油自行出售。柳林县三交旅游码头的三交黄河文化开发中心年更换的5升润滑油,用塑料机油桶盛装弃于村垃圾站。码头上少量乘客丢弃的垃圾由停泊船舶的船员捡拾清扫。
4.3 船舶防污现状
现有船舶没有配置分类垃圾箱。
4.4 监管现状
现运输船舶和渡口码头水污染防治由交通海事监管,渔业船舶和渔船码头水污染防治由水利渔政管理办公室监管。
4.5 存在的问题
(1)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缺失,码头建设没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相关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
(2)船舶上没配置垃圾箱或垃圾袋,民众环保意识不强,管理人员监管不严格,水上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缺乏主动清除垃圾意识,乘客丢弃在船上的废纸、小食品包装垃圾扔进水里。
(3)部分船舶更换的废润滑油和船舶主机、推进装置带有油污的零部件等危险废物没有交给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
(4)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投资费用大、运行成本高,而现有船舶需交由码头处理的垃圾、废油、危险废物数量少,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基本没收益,并且无有效的政府补偿机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跟不上。
第五章 总体目标和保障措施
5.1 总体目标
5.1.1 完善监管机制
建立职责清晰、分工协作、工作协调、监管有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机制和完善的联单制、联合监管制度;码头具备初级船舶化学洗舱水、含油污水、危险废物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城市周边水域和园林水域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安全转运,按规定处置,确保船舶和码头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
5.1.2 加大能力建设
按照功能齐全、符合要求、满足需要原则,确定相关码头、装卸站点、船舶修造厂(点)所在区域防污设施及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生活垃圾、船舶废润滑油、带有油污的零部件等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力争2017年完成建设任务的25%,2018年完成建设任务的50%,2019年完成建设任务的75%,2020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2020年按新标准对原有船舶进行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执行新标准。
5.2 保障措施
5.2.1 完善机制
明确交通运输、环保、住建、水利及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各职能部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范围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5.2.2 完善制度
健全交通运输、环保、住建、水利及海事、港航、渔政渔港监督等部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联合管理制度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自2018年起运行。
5.2.3 联合整治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与市环保局、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及海事、渔政渔港监督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确保2020年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物排放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3 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明确交通、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职责。
5.3.1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1)牵头制定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制度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
(2)编制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规划;
(3)组织海事、渔政、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水利等部门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活动。
5.3.2 市地方海事局:
(1)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按计划淘汰不达标准的船舶;
(2)监督船舶按规定配置防污设施;
(3)对船舶垃圾及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废弃润滑油和油污零部件的收集实施监管;
(4)监督船舶健全污染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5)码头装卸站点、船舶修造厂污染治理;
(6)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与运行;
(7)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去向联单管理。
5.3.3 市环境保护局:
(1)船舶排放、船舶防污管理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监督指导,参与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活动;
(2) 污染物接收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网上注册审查;
(3) 危险废物联单管理;
(4)对船舶含油污水、化学洗舱水、船舶危险废物转运、处置单位实施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5)参与码头建设项目有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环评、验收。
5.3.4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规划、建设城市园林水域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2)负责城市园林水域码头接收的船舶危险废物、垃圾、船舶生活污水的接收、转运、处置,并建立船舶危险废物、垃圾、船舶生活污水联单监管制度。
(3)参与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活动。
5.3.5 市水利局:
(1)制定渔船污染物监管制度和渔港或渔船专用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渔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编制;
(2)规划、建设渔港或渔船专用码头渔船含油污水、化学洗舱水、船舶危险废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做到分类转运、收集、存储,依规处置;
(3)参与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活动。
(4)配合制定全市有关船舶防治水污染规划、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等。
5.3.6 市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1)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渔船,按计划淘汰不达标准的渔业船舶;
(2)监督渔船按规定配置防污设施;
(3)监督渔船健全污染物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4)负责渔业船舶修造厂污染治理;
(5)监督渔港或渔船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与运行;
(6)对渔船污染物转运及去向实施联单监管。
第六章 船舶污染控制
6.1 排放标准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指标体系。
6.2 船舶污染控制及管理
6.2.1 满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的要求。
6.2.2 船舶按规定配备油水分离器、油污水舱(柜)和相关防污证书、油类及垃圾记录簿。
6.2.3 配置满足航行过程中存生活污水、危险废物、垃圾需要的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储存容器或高强度垃圾袋。
6.2.4 船舶按规定制定《垃圾管理计划》,设置垃圾告知牌,有效控制塑料制品、食品废弃物、垃圾及其他污染物投入、飘散水体。
第七章 设施建设内容和计划
7.1 设施建设内容
按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完善码头、装卸站点、船舶修造厂(点)所在区域防污设施和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生活垃圾、船舶废润滑油等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7.2 建设计划
7.2.1 停靠400总吨及以上、载客50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60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船舶、座舱机船舶主机功率在22KW及以上的燃柴油船舶或产生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的码头,设置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3个污染物类别的液体抽取泵和接收、储存、转运设施的建设,完善一套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转运、处置方案。
7.2.2 停靠400总吨及以下、载客50人以下且单次航程超过60公里以下或者航时超4小时以下的船舶、船舶主机在甲板上且功率在22KW以下的燃柴油船舶或不产生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的码头,设置防飘散、防渗漏、防溢臭的船舶垃圾、船舶生活垃圾接收、储存设施。
7.2.3 根据靠泊船舶单航次产生废弃润滑油和可能更换船舶废弃危险零部件的数量,在码头设置防爆燃、防渗漏、防挥发的废弃润滑油接收、存储罐或油桶和船舶废弃危险零部件接收存储箱。
7.2.4 停靠不产生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垃圾船舶,或停靠年产生300升以下废弃润滑油及装配150千瓦以下四冲程汽油舷外机的码头,设置钢质标准油桶1只,接收储存船舶废润滑油;并设置防爆燃、防渗漏、防挥发的船舶危险废弃物接收存储箱1只。
7.2.5 停靠不产生废弃润滑油、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垃圾船舶的码头,设置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分类垃圾储存容器。
7.3 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规划与建设
7.3.1 规划主体。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辖区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规划;市水利局负责市辖区渔港(渔业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规划。
7.3.2 建设主体。经营性港口、码头的建设主体为经营单位;公益性渡口码头的建设主体为使用码头的船舶经营单位;只靠泊公益性、半公益性渡船的公益性渡口码头的建设主体为乡镇政府。
7.3.3 投资主体。经营性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投资主体为港口、码头的经营单位;公益性渡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投资主体为使用码头的船舶经营单位;只靠泊公益性、半公益性渡船的公益性渡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投资主体为乡镇政府。
7.3.4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项目计划。
表7.3.4.1
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清单
渡口 名称 | 污油水、危险废弃物接收 | 垃圾接收 | 完成 时间 | |||||
靠泊船舶污染物种类 | 接收设备 | 转运设备和方式 | 靠泊船舶垃圾种类 | 接收设备 | 转运设备和方式 | 处置方式 | ||
柳林县 三交旅游码头 | 废机油、废主机配件 | 机油桶、收集箱 | 交有资质的油污、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 | 废纸屑、食品及饮料包装袋、瓜果皮 | 垃圾箱5个 | 人及垃圾袋 | 送村垃圾站 | 2017.12 |
临县前 曲峪渡口码头 | 废主机配件 | 收集箱 | 交有资质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 | 废纸屑、食品及饮料包装袋、瓜果皮 | 垃圾箱2个 | 人及垃圾袋 | 送村垃圾站 | 2017.12 |
临县开阳渡口码头 | 废主机配件 | 收集箱 | 交有资质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 | 废纸屑、食品及饮料包装袋、瓜果皮 | 垃圾箱3个 | 人及垃圾袋 | 送村垃圾站 | 2017.12 |
临县碛口渡口码头 | 废主机配件 | 收集箱 | 交有资质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 | 废纸屑、食品及饮料包装袋、瓜果皮 | 垃圾箱3个 | 人及垃圾袋 | 送村垃圾站 | 2018.10 |
临县高家塔渡口 码头 | 废机油、废主机配件 | 机油桶、收集箱 | 交有资质的油污、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 | 废纸屑、食品及饮料包装袋、瓜果皮 | 垃圾箱1个 | 人及垃圾袋 | 送村垃圾站 | 2019.10 |
石楼县辛关渡口码头 | 废主机配件 | 收集箱 | 交有资质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 | 废纸屑、食品及饮料包装袋、瓜果皮 | 垃圾箱2个 | 人及垃圾袋 | 送村垃圾站 | 2019.10 |
文水世泰湖景区1、2号码头 | 废主机配件 | 收集箱 | 交有资质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 | 废纸屑、食品及饮料包装袋、瓜果皮 | 垃圾箱2个 | 人及垃圾袋 | 送村垃圾站 | 2017.12 |
表7.3.4.2
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清单
县(市)名称 | 设施建设 单位 | 设施种类 | 完成时间 | |
船舶污油、含油污水转运车(辆) | 船舶垃圾转运车(辆) | |||
临县 | 城镇环卫处 | 1 | 1 | 2018 |
柳林县 | 城镇环卫处 | 1 | 1 | 2018 |
交城县 | 城镇环卫处 | 1 | 1 | 2018 |
文水县 | 城镇环卫处 | 1 | 1 | 2018 |
方山县 | 城镇环卫处 | 1 | 1 | 2018 |
孝义市 | 城镇环卫处 | 1 | 1 | 2018 |
第八章 接收、转运及处置模式
8.1 监管模式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模式总体上采用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的模式。由市(县、市、区)政府主导,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海事、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等负责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的监督管理。
8.1.1 各级政府应组织建立健全应急体系,统筹水上交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改善应急装备,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应急演练,提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1.2 环保部门及海事、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加大对水运、渔业水污染监督的投入,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防污管理人员,增添必要的防污检测监督手段,全面开展码头和船舶污染物的防污监督管理工作。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港口、渡口码头、船舶防污染设备的检验,对不符合船检规范要求的,不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禁止其航行、作业。
(2)没有经过防污改造的船舶不予年检签证。
(3)对不符合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要求的码头,责令其停业整顿。
(4)对不按规定随意排放污染物的船舶和码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罚,对防污工作做得好的内河船舶、码头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8.2 接收、转运、处置模式
8.2.1 船舶污染及危险废物由船长(船舶驾驶员)与有船舶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及危险废物接收能力的港口、码头经营单位联系,向码头移交船舶污染物。承担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码头经营单位(水运企业自行接收的除外),可按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船舶收取污染物接收、处置费。
8.2.2 港口码头经营单位或自行在码头接收船舶污染物的水运企业,应设置专职的码头防污染管理人员和机构;健全各项防污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分别船舶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危险废物接收、转运、转运人、去向、处置的记录、台账;对管理人员进行环境教育培训;掌握污染动态,对操作岗位进行监督、考核;建立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污染物治理措施的落实;掌握污染物的治理情况、处理效果及有待改进的问题。从而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由点及面的码头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网络体系。
8.2.3 港口、码头接收的船舶垃圾严禁倾倒在河道内,应转移至当地的垃圾站,由岸上环卫部门处置。
8.2.4 港口码头经营单位或自行在码头接收船舶污染物的水运企业,可自行择优选取有资质的专业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危险废物接收、处置单位或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环卫单位进行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并由转运、处置单位按照《吕梁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提请有关部门签单准许。
8.2.5 接收处置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转运、处理,并建立接收、处置台账,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时提交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九章 保障机制
9.1 加强科技研发力度
加强对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和工艺技术的研发力度,研发适用于不同类型污水和固体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和处理技术。鼓励水运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技术创新,努力建设一支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造高品质的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以满足实际需要。
9.2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支持码头与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港口、码头经营企业或自行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的水运企业,要结合提质增效升级,进一步加大对污染物防治设施设备的改造、配备的资金投入。
9.3 提高水运从业人员和海事监管人员的素质
地方海事部门应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其实际操作技能和检查执法能力,从而提高码头和船舶防治污染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和教育,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防污意识和技能。
9.4 加强协调联动机制建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和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联合工信部门改造升级、淘汰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加快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实现与住建部门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推动与环保部门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确保码头和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顺利推进和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9.5 强化规划引领作用
将码头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将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纳入码头建设之中,确保与码头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