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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8-01295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7〕116号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9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吕梁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29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 

  吕梁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吕梁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吕梁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水域资源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 JT/T 458-2001》《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管辖水域内的船舶或船舶相关作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污染。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和环境伤害,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企业要认真履行船舶安全主体责任的职责,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船舶污染事故“防、治、赔”体系的建设,构建以防范为主、防治结合、劳有所偿的高效管理与应急反应机制。 

  2  组织体系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构成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由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是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以下称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为非常设机构,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 

  应急反应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实行24小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迅速作出评价,发布警报和通报,同时采取抢险行动; 

  (3)迅速组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对溢油、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处置进行现场指挥; 

  (4)制定应急反应对策并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调动各部门的应急反应人力、物力资源和后勤支援; 

  (5)负责有关辖区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 

  (6)组织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和实施应急演练; 

  (7)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 

  (8)统一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布信息和警告,为应急处置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9)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会议,商讨和布置支持本预案实施的各方面工作; 

  (10)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全力支援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11)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和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 

  (12)必要时,协调各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分中心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2.3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事务;承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24小时值班工作;承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期间的相关协调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 

  2.4  现场指挥机构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由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指定组建,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卫计委、市气象局、污染事故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全过程,组织成立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船舶污染事故拯救组、火灾防范施救组、医疗抢救组、气象信息组等行动组织,并指挥各行动组的现场操作: 

  (1)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 

  (2)初步评估船舶污染事故的性质、规模和可能造成河段、水资源取水口的污染等,并上报指挥中心; 

  (3)评估事故等级,提出要求支援的人员、设备及现场应急措施; 

  (4)现场组织人员开展事故的处理、调查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 

  2.5  应急处置队伍  

  应急处置队伍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24小时值班工作;组织指挥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的控制、取样、引导和清除;负责水上交通管制组,实施水上交通管制;负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的事故原因及其污染损害调查取证和索赔准备;组织开展相关救援工作;参与溢油、危险废物控制清污组;协助应急中心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负责调动必要的交通工具。 

  市环保局:参与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协同组织油污、危险废物的清理;负责审核和批准使用消油剂清污技术和设备;协调指导对回收油污和油污物、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参与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对溢油、危险废物取样鉴定。 

  市住建局:参与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协同组织油污、危险废物的清理;负责船舶污染范围饮用取水口、地下饮用水质监测与数据公布;保障城市内船舶污染范围人、畜饮用水供应。 

  市公安局:参与水上交通管制组;负责维护区域治安;保持陆上交通畅通;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 

  市消防支队:负责火灾防范施救组;消防车到达事故地点进行灭火救援,根据需要在事故地点部署消防力量,保卫建筑物和物资的消防安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救援水域的水利工程及水文资料,协助开展船舶污染事故清污工作;通知有关水产养殖企业加强自我保护;协调渔船参与水上油污、危险废物的清除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急救和可能受污染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经费。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随时的气象观测资料,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市委宣传部:保持与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系,发挥正确舆论导向作用,及时发布新闻。 

  3  预防和预警 

  3.1  分级  

  根据《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 JT/T 458-2001》和事故的严重性、紧急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船舶污染事故风险预警分为4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信号表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3.1.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船舶溢油1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3.1.2  重大事故(Ⅱ级) 

  船舶溢油5吨以上至1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1.3  较大事故(Ⅲ级) 

  船舶溢油0.5吨以上至5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1.4  一般事故(Ⅳ级) 

  船舶溢油不足0.5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 

  3.2  预防和预警行动 

  3.2.1  航运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方船长(船员)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如按照《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行动,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3.2.3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成立前,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全力控制事故灾害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3.2.4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迅速收集事故和环境条件的有关信息,通过科学预测,预报事故源火灾爆炸趋势、溢油扩散轨迹和归宿,分析受威胁或危害的范围和程度,由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开展事故救援的预警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行动原则 

  4.1.1接报: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0358-2255600、2255656电话值班)负责船舶污染事故接报。接报后将情况向应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进行初报,并通知事发辖区海事处派员现场核查;再将实际情况向副总指挥进行确报。 

  4.1.2  启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决定启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指令现场指挥派遣各行动组现场处置。 

  4.1.3  处置:各行动组赶赴现场,现场总指挥指令各行动组行动;应急指挥中心指派事发地的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进行清污处理,其他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分中心做好支援的准备工作。 

  4.2  处置行动 

  4.2.1  水上交通管制组 

  (1)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海事机构派遣监督船在船舶污染事故水域进行戒备,禁止无关船舶进入船舶污染事故水域。必要时,征得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征用途经船舶协助溢油防扩。 

  (2)评估受污染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汇报水流和溢油流向、流速、风向,并提出布设围油栏的方案。 

  (3)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2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 

  (1)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海事机构,负责调查船舶污 

  染事故发生类型、原因,勘查溢油部位,确定船舶污染事故数量 

  和事故等级,收集评估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损害有关资料。 

  (2)对船舶污染事故污染物进行取证,对船舶污染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并作询问记录。 

  (3)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3  船舶污染事故控制清污组 

  (1)责令船舶污染事故单位提供船舶污染事故相关资料;指令船舶污染事故单位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采取清污行动,监督有关应急措施执行。 

  (2)在安全前提下,指令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布设围油栏进行防扩,并开展溢油回收工作。 

  (3)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汇报船舶污染事故源、溢油量、溢油资料、溢油处置相关情况。 

  (4)必要时,报请现场应急指挥部提请应急指挥中心向上级申请调用邻近地区防污设备协助清理溢油。 

  (5)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4   船舶污染事故拯救组 

  (1)若船舶发生水下污染事故的,提请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打捞公司、潜水人员进场,对溢油源进行堵漏、打捞。 

  (2)指令过载船舶至船舶污染事故地段实施过载。 

  (3)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5  火灾防范施救组 

  (1)调派消防车到现场戒备,同时根据需要由市消防队请示省消防总队调派有关救援力量到场增援。 

  (2)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发生火灾、爆炸。 

  (3)消防车到达事故地点对溢油火灾进行施救。 

  (4)接收指令协助其它部门进行工作。 

  4.2.6  污染区域监视监测组 

  对污染水域、陆域实施污染程度监测,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和准确数据。 

  4.3  分级响应 

  4.3.1  应急响应分级 

  对照船舶污染事故的分级,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 

  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船舶突发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若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3.2  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不同级别的响应,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程序:由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该预案,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启 

  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政府有关应急机构的组织下,本预案各应 

  急力量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行动。 

  (2)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程序:由各县(市、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可参照Ⅰ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开展响应程序。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提出请求,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或启动该预案。 

  4.4  指挥与协调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既定的职责开展指挥与协调工作。 

  4.5  信息发布 

  4.5.1  在船舶污染事故的最初阶段,应尽力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尽早通过新闻单位将信息透露给公众,以便得到他们的支持。 

  4.5.2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的信息发布: 

  (1)由应急指挥中心(或政府的协调人)会同市委宣传部统一发布船舶污染事故的第一条信息; 

  (2)现场指挥应提供帮助,包括收集、准备和拟定向新闻媒介发布信息的稿件; 

  (3)参加清理的其他部门应每隔30分钟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清污进展情况,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4)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发布船舶污染事故信息。 

  4.6  应急终止 

  当污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或油品的泄漏已被控制,无继发可能或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或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时,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由应急反应总指挥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小组的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宣布应急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油样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害等情况的取证工作。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机构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评估事故造成的损失,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报送市政府。 

  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重要资料存档。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由环保、消防、交通运输、水利、卫生、渔业、海事部门的专业救援人员组成。 

  6.2  资金保障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指挥中心的建设工作,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上予以支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必要的资金准备。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码头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码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中,确保配备的应急反应物资的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占有适当的比例。 

  6.3  物资保障 

  应急反应设备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船舶和水运危险货物吞吐量建设相应规模的溢油应急反应设备库。应急反应设备的使用包括培训演练和应急行动两种情况,培训演练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应急行动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者承担。在应急行动中,对应急设备及物资的使用及调配应有详细记录,供计算应急费用和索赔取证之用。 

  消防设备: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需要加强专业消防车、相关 

  专业装备的配备力度和消防物资的储备力度。 

  码头事故风险防治配套设备:在经营性大型综合码头建设过程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要严把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关,要求业主配备与危险品事故风险相匹配的风险防治设备和物资。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可能致人员伤害的类型(主要为烧伤、油气中毒和溺水等),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船舶污染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海事部门对事故现场水域进行交通管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区域治安,保持陆上交通畅通,有需要时实施隔离或疏散有关人员。 

  6.7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应急部门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指挥机构间的联络畅通,同时,确保应急时所需物资能迅速到位。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每年举行1次演习,检验各个环节是否能快速、协调、有效地实施。演习分室内演习和现场实地模拟事故演习。演习前,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演习方案。 

  7.2  宣教培训 

  各部门应加强船舶污染事故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的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各单位人员、设备由本单位负责训练和保养。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害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船舶”是指在内河中运营、作业、捕捞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和任何类型的浮动航行器。 

  (2)“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捕捞和装卸作业过程中,突发搁浅、爆炸、泄漏等造成溢油的事故。 

  (3)“船舶污染事故危险”是指有可能引起船舶污染事故的各种危险情况,如船舶事故(包括船舶倾覆、沉没、碰撞、搁浅等)。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 本预案将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8.2.2 本预案由吕梁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由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吕梁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 

  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一章 概述 

  1.1  规划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就船舶、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要求。船舶污染事故不仅会给水域环境和生态系统带来灾难性破坏,还会对水产、旅游、航运等相关产业造成巨大冲击。因此,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是保护水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措施。 

  1.2  编制目的 

  为提高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水平,及时有效处置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事故,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水域资源造成的危害,促进社会、经济和水上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结合吕梁水运及船舶作业现状制定本规划。 

  1.4  编制范围 

  1.4.1  研究空间范围 

  本规划针对吕梁市辖区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组织指挥、监测、应急装备及物资配备、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等四方面进行研究。 

  1.4.2  研究时段和规划目的 

  主要考虑目前市辖区现有船舶技术状况及未来3年船舶发展趋势下,其有关作业活动对水域可能造成的最大污染程度,在突发船舶污染事故时的应急组织指挥、监视监测、应急装备及物资符合及时、有效实施应急处置的需要。 

  1.4.3  规划适用时间2017年—2020年。 

  1.5  编制原则 

  1.5.1  以科学发展为指引,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 

  1.5.2  以保护内河水域环境,降低污染事故损害为目标。 

  1.5.3  深入分析船舶现状、未来3年船舶发展趋势和新形势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产生的内河水域环境污染风险态势,兼顾陆域和渔业船舶污染风险。 

  1.5.4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吕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1.5.5 完善机构,明确职责。从组织指挥、监视监测、装备物资、应急队伍四个方面着力打造一个多层次、立体化、高水平、专业化的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体系,全面提升吕梁市船舶污染水域应急能力,促进经济、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 水运、船舶污染物及污染防治现状 

  2.1  航道 

  全市通航里程343km,其中黄河航道全长296.5公里,为季节性间断通航水域,均为等外航道;可供小型船舶航行的湖泊、水库14处,水域面积33.8平方公里、航道长46.5公里。 

  2.2  港口、码头 

  市辖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码头53处,其中:黄河渡口30处、黄河旅游码头1处;水库、湖泊码头13处;小河沟漂流码头9处。 

  2.3  船舶 

  辖区共有各类船舶4234艘,其中旅游船舶42艘;黄河采砂船115艘;漂流艇3840艘;游乐船193艘;海巡艇2艘;渔政船3艘;水库工作船15艘;渔船23艘。 

  2.4  水运业 

  现有黄河水上旅游运输企业6家,有小型机动运输船舶43艘,都为10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其燃油箱容积为20L。2017年5-10月完成水路客运量7.2511万人、旅客周转量28.4405万人公里,货运量0.1149万吨、货物周转量0.073万吨公里。 

  2.5  码头、船舶污染物种类 

  2.5.1  码头污染物 

  渡口码头均没有堆货场、散装煤炭和其他大批量散装货物,也没有码头装卸站点和船舶修造厂。渡口码头的污染物只有乘客丢弃的食品包装袋和废纸屑、瓜果皮、饮料瓶等。 

  2.5.2  船舶污染物 

  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主机废润滑油,汽油舷外机、挂桨机推进装置失修渗漏的润滑油,更换的船舶主机、推进装置带有油污的零部件。 

  2.6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现状 

  2.6.1  码头污染物接收、储存现状 

  现有渡口码头没有专业的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和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抽取泵及储存罐,也没有危险废物收集存储设施。 

  2.6.2  码头污染物转运、处置现状 

  我市没有专业的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机构和设备设施。使用中的码头船舶污染物转运到码头所在村的垃圾站。 

  2.7  船舶防污现状 

  现有船舶没有放置分类垃圾箱,乘客丢弃的垃圾船员捡拾清理。船舶主机更换的废润滑油用盛装润滑油的小油桶收集。换下来的主机和推进器零部件收集上岸。 

  2.8  监管现状 

  现运输船舶和运输船渡口码头水污染防治由交通海事监管,渔业船舶和渔船码头水污染防治由水利渔政管理办公室监管。 

  2.9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及监管存在的问题 

  (1)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不健全,码头建设没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相关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 

  (2)水上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缺乏主动清除垃圾意识,不少船员会随手将乘客丢弃在船上的废纸、小食品包装袋、饮料瓶扔进水里,船员和乘客向水面吐痰造成污染。 

  (3)少量船舶更换的废润滑油和船舶主机、推进装置带有油污的零部件等危险废物有的装在机油塑料桶、编织袋放到村垃圾站,没有交给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大部分船舶更换的废润滑油,去向和处置方式不明。 

  (4)交通、水利、环保、城建等部门还没建立起船舶、码头水污染防治联合监管、联合治理机制,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没有有效的联合监管体系。《水污染防治法》、《防污条例》为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法律中的管理部门来自多个方面,码头的环评、验收等由环保部门负责,码头的规划、建设由当地政府负责,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经营资质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同时需要海事、渔政、环保、住建等多部门进行联合监管。但目前没有明确各职能部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范围和职责;没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海事、港航(渡口码头管理单位)、渔政渔港监督、环境保护、住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监管力度不够。 

  (5)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投资费用大,收益微薄,无有效的政府补偿机制,设施建设跟不上。 

  第三章  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3.1  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建设  

  3.1.1  按照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3.1.2  2017年底,市人民政府组建以分管交通的副市长为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 

  3.1.3  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常设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1.4  各有渡口码头或船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船舶 

  经营企业也要组建各自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建立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2  应急队伍建设 

  3.2.1  2018年,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住建局、市消防支队,市海事部门的专业救援人员及专家组成。 

  3.2.2  2018年底,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部门根据《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落实本部门履行职责的负责人和责任科室(或下属单位),明确应急人员,完善应急责任制,建立应急制度和履行应急职责奖惩制度。 

  3.2.3  2019年底,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部门,根据《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练正确使用应急装备和应急物品,提高应急救援反应能力,保证有效实施救援。 

  3.3  监测能力建设 

  3.3.1  2017年,由市环境保护局组建水域环境监测队伍,配备水质监测设备,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技术,为及时、有效处置船舶污染事故提供科学性、权威性的监测数据和应急处置建议。 

  3.3.2  2018年,在县级海事机构配备便携式船舶烟尘、垃圾及其他污染物监视、监测设备,定期或不定期对航行、作业的船舶监督检查和检测,以及时发现超标准排放船舶和违规排放含油舱底水、化学洗舱水、船舶生活污水及船舶垃圾。 

  3.3.3  加强船舶检验能力建设,强化船舶技术监督,严格检验项目和标准,2020年辖区航行、作业的船舶按照规定持有防污证书和各类防污文书,船舶按规范配备油水分离设施、污油和含油污水收集储存设备及垃圾分类收集实施。 

  3.4  应急物资装备 

  3.4.1  自2018年起,逐步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海事机构)部门设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处置物资库。 

  3.4.1.1  2018年,在市交通运输局设置吕梁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存330cm充气橡皮艇2艘、30马力船用汽油舷外机2台;充气式油围栏1千米;吸油毡200㎡;油水泵及适配发电机1套;救生衣100件。由市地方海事局管理。 

  3.4.1.2  2018年,在沿黄河的临县、柳林县交通运输局分 

  别设置临县、柳林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存330cm充气橡皮艇1艘、30马力船用汽油舷外机1台;充气式油围栏5百米;吸油毡100㎡,手提探照灯3把;油水泵及适配发电机1套;救生衣50件。由县地方海事处管理。 

  3.4.1.3  2019年,孝义市、交城县、文水县、方山县交通运输局分别设置孝义市、交城县、文水县、方山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存330cm充气橡皮艇1艘、30马力船用汽油舷外机1台;充气式油围栏3百米;吸油毡70㎡,手提探照灯3把;油水泵及适配发电机1套;救生衣50件。由县地方海事处管理。 

  3.4.1.4  2018年,临县、柳林县、孝义市、交城县、文水县、方山县城镇环卫管理机构各设置船舶污油、含油污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清理转运车1辆、船舶垃圾污染事故应急清理转运车各1两,并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应急使用。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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