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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8-01301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8〕14号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0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2018年04月08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新部署新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92号)和中共吕梁市委《关于印发<实施“三五工程”攻坚深度贫困工作方案>的通知》(吕发〔2017〕1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实施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坚决攻克深度贫困堡垒,全力打赢全市脱贫攻坚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我市是全省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全省10个深度贫困县我市有3个,全省3350个深度贫困自然村我市有793个。这些贫困自然村生态环境脆弱、经济发展滞后、基础设施薄弱、社会文明程度低,属于典型的“一方水土养不好一方人”的地方。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指出,解决深度贫困,要有深度举措,整村搬迁是解决深度贫困的有效办法。加快推进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攻克深度贫困堡垒,事关全市如期脱贫大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同时对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区域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作为最紧迫的政治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务求实效,牢牢把握“搬迁是手段、脱贫是目标”的根本要求,坚决啃下“硬骨头”,确保到2019年圆满完成全市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的工作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把习近平总书记统筹解决好“人、钱、地、房、树、村、稳”七个问题的指示作为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的根本遵循,立足吕梁实际,采取整村搬迁、分类安置、住新拆旧、搬迁销号、差异扶持、多元推进等方式,确保“一方水土养不好一方人”的深度贫困自然村群众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保持工作定力,动员乡村两级和“三支力量”,深入发动群众,同时要尊重群众意愿和需求,综合考虑依托城镇化或园区安置、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结合去库存安置、特困户集中安置等六种安置方式,宜城则城、宜村则村、宜分散则分散,确保群众迁出后实现安居乐业。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当地资源禀赋,结合安置点区位优势,尊重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科学编制自然村整体搬迁三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推进计划,安置规划要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与当地城镇化规划对接、与农业人口转移同步、与发展现代农业结合,体现晋西北民居风格,建成一批具有吕梁特色的搬迁安置房。

  3.六环联动,精准推进。紧扣精准识别对象、新区安置配套、旧村拆除复垦、生态修复整治、产业就业保障、社区治理跟进六个环节,精准确定搬迁对象,精准签订双签协议,精准落实奖补政策,精准发展后续产业,精准配套基础设施,精准发展公共服务,精准提供就业岗位,确保搬迁群众有房、有业、有收入。

  4.严格标准,守住底线。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规定,守住搬迁对象精准界限、人均住房面积标线、搬迁不举债底线、项目规范管理红线、资金管理使用高压线,严格遵守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群众认可,确保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平稳、健康、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全市793个深度贫困自然村三年内分批整体易地搬迁,统筹解决好“人、钱、地、房、树、村、稳”7个方面的问题,2019年底前搬迁对象全部入住新居。聚焦增强搬迁户后续发展能力,有效整合各类惠农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及早制定搬迁后续产业就业帮扶方案,因户因人精准施策,下大力气解决搬迁对象后续发展和就业问题,实现“以产带迁”“以业促迁”,确保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实现易地搬迁贫困人口如期脱贫。

  四、解决好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解决好“人”的问题。

  1.整自然村搬迁村的识别确定。综合考虑“一方水土养不好一方人”的深度致贫状况,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精准识别确定整自然村搬迁村。综合考虑以下五种因素:

  (1)地处深山边远地区、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环境恶劣的村庄。

  (2)生态条件脆弱、耕地质量差、产业发育不足、农民增收困难的村庄。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薄弱,安全饮水、交通、电力、通讯、网络等设施难以保障,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难以持续运转的村庄。

  (4)户籍人口不达300人,常住人口不达100人,外流人员多,老弱病残比例高,生产生活条件恶劣,村容村貌凋敝,村民住房危旧,村集体经济难以破零,扶贫成本高的破、小、散、远的村庄。

  (5)“十二五”及以前已列入移民搬迁范围尚未整体搬迁的自然村。

  2.整自然村搬迁人口的识别确定。参照以下十条原则识别确定整自然村搬迁人口。

  (1)户籍在本村且长期在村居住的,可确定为搬迁对象。

  (2)户籍在本村但在外临时借用或租赁等方式居住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后,经乡镇审核,可确定为搬迁对象。

  (3)原户籍在本村,因外出上学或服兵役户籍暂时迁出的,可确定为搬迁对象。

  (4)已嫁入(招赘)本村实际在村长期居住生活但户籍未转入的、本村新生儿未上户的,可确定为搬迁对象。

  (5)实施过易地扶贫分散搬迁、已享受过搬迁补助并被列为“十三五”期间整体搬迁村的,在扣除已享受移民搬迁政策补助(含以工代赈补助)部分后,可确定为搬迁对象。

  (6)搬迁对象由于各种原因未落实安置住房,但已享受过搬迁补助的,在扣除已享受移民政策补助(含以工代赈补助)部分后,可确定为搬迁对象。

  (7)已分配安置住房但仍实际在村居住,原安置住房被以前享受过搬迁补助政策的家庭成员居住的,仍需迁出的,在扣除已享受移民政策补助(含以工代赈补助)部分后,可确定为搬迁对象。

  (8)享受过危房改造政策的,可确定为搬迁对象。在旧宅拆除复垦补助时对所享受过的补助酌情扣减。

  (9)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村长期居住生活,且有固定自有住房的,确定为同步搬迁对象。

  (10)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搬迁条件的,可确定为搬迁对象。

  3.规范识别程序。识别搬迁对象,要依照“个人申请、信息比对、村内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逐户、逐人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搬迁对象和同步搬迁对象。各县市区完成搬迁对象识别后,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市审核汇总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将搬迁对象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纳入整自然村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整自然村搬迁对象核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和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协议,建立一户一档基础资料,档案资料要精准到户、到人、到房、到地、到树,做到户有明白卡、村有花名册、乡镇有档案、县级有台账,实现线上线下高度一致。

  4.落实户籍政策。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居住证制度。搬迁人口原则上实行人随房走、户随人走,各县市区可根据搬迁人口意愿实行个性化、差异化落户政策。对于部分长期在城镇居住,愿意将户口迁往城镇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往城镇。对安置在城镇的搬迁对象,凭安置地移民住房合同,由迁入地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城镇居住证。对不愿意将户口迁入城镇的,纳入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就近落户。对集中安置在县城的搬迁对象,由迁出地乡镇政府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实施管理。子女就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等公共服务保障由迁入地负责管理。户籍迁入城镇的低保户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享受城市低保,继续留在农村的享受农村低保。搬入中心镇、中心村的农户,由当地公安机关保障落户到位。

  (二)解决好“钱”的问题。

  整自然村搬迁所需的搬迁资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住房奖补资金,采取国家支持、省市配套、政策性贷款、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收益、扶贫周转金等多种渠道筹措。

  1.用好政策性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安置的人均补助2.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户均补助2.1万元,公共服务户均补助1.77万元,基础设施补助与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要统筹集中使用;分散安置的人均补助2万元。确需同步搬迁的农户,省下达指标内的,在省人均建房补助1.2万元的基础上,再人均增补0.5万元,突破省下达指标数的人均补助1.7万元;增补的0.5万元、突破省下达指标数的1.7万元和所有同步搬迁人口的拆除旧房、土地复垦、建房奖补资金缺口,县级政府可通过PPP模式或整合其他资金方式解决。

  2.加大统筹整合力度。加大对中央及省、市财政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整合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林业生态等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整合各类专项扶贫、移民搬迁、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水库移民、生态移民、以工代赈、抗震改建等资金和安全饮水、土地开发、退耕还林等资金,保障整自然村搬迁资金需求。市、县政府要按照扶贫资金投入总量和增幅“双增长”的要求,安排整自然村搬迁财政预算资金。要用足用活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收益优先用于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整自然村搬迁服务。

  3.减轻搬迁户自筹负担。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动员和引导群众积极搬迁、自主搬迁,承担合理的搬迁费用。切实减轻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筹负担,严格落实户均不超过1万元的政策要求,确保不因搬迁而举债;同步搬迁户可本着适度改善的原则,避免购房大额负债,不因购房搬迁致贫返贫。集中安置的同步搬迁人口与贫困人口享受同等住房价格,可与贫困人口一并享受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引导社会资金。按照“总体规划、整合包装、统一运作”的思路,采取PPP模式实施整自然村搬迁安置项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复垦开发,盘活搬迁村资源资产。鼓励社会力量为搬迁村、搬迁户捐助资金,统筹做好社会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多形式弘扬、宣传社会捐助者的事迹,做好登记、咨询、宣传等服务工作。鼓励企业采用集中流转建设园区的模式筹资帮助移民搬迁,促进企业转型。

  (三)解决好“地”的问题。

  1.保障安置用地。支持深度贫困县、乡两级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修改工作,整自然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即报即批,指标应保尽保、土地应供尽供。对属于国有荒山荒地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用地成本划拨使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由县级财政承担土地补偿费后,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2.旧宅拆除复垦。统筹做好旧村宅基地拆除复垦工作,搬迁对象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明确的“一户一宅”原则,除少数建筑特色风貌明显、地域文化符号浓重、具有乡村旅游开发价值的自然村落(院落)及尚具有较高使用价值的房屋予以保留外,同时在安置点新建或购买二手房等拥有新住宅的,原村旧宅基地一律收归集体,实行复垦或生态绿化及后期开发利用。确无条件复垦的要向县市区政府作出说明,并报同级国土部门备案。各县市区要建立宅基地拆除复垦奖励机制,引入专业机构规划、专业公司开发,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开发利用,复垦后形成的耕地,新增指标在优先保障本县用地的前提下,结余指标按相关政策规定,进入省内或跨省进行交易,实现资金回笼。各县市区在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时,搬迁复垦指标要优先保证实施整自然村搬迁的村庄,剩余的指标可进入交易市场交易。

  3.鼓励依法流转承包地。在保持现有权益不变的前提下,鼓励旧村耕地及复垦土地依法向企业、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流转或托管经营,对实行规模经营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给予政策、资金、项目、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倾斜。

  (四)解决好“房”的问题。

  1.严格住房标准。坚持“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住房面积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鼓励直系亲属合户安置,配建公租房、中心村建集中安置点等多种安置方式,但合户搬迁的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同步搬迁户应结合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因素,自行选购面积适当的住房,要避免因盲目选购大面积住房而致贫返贫。

  2.严控建房成本。要最大限度控制搬迁安置成本,前期征地、项目规划设计、监理等费用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在城镇建设的安置点,可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项目税费优惠政策,免征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税种;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登记费、土地复垦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基金。政府回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免征契税。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各相关单位按成本价收取,免收入网、增容、碰口等额外费用。

  3.同步建设配套设施。整合各类资源,配套完善水、电、暖、气、路和通讯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安置点要配置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雨水收集设施,提升基础设施功能;依托现有资源,加大投资力度,配套医疗卫生、中小学幼儿园、商业超市、农村电商服务点、金融服务点、日间照料中心、文化活动场所、村级组织工作室、物业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对整自然村搬迁的,政府投资建设的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优先布局安排。

  4.确保质量安全。统规统建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着力提升“对象精准率、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工程竣工率、搬迁入住率、群众满意率”等六项指标。对农民自建安置住房,要加强技术指导监管,确保住房质量和安全。

  5.坚持住新拆旧。住新拆旧同步“双签”。在与搬迁户签定搬迁安置协议时,要同步签定旧房拆除、宅基地拆除复垦协议。建立健全搬迁人口宅基地腾退拆除奖补机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完成拆除的,按照人均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签订复垦协议并自行完成旧宅基地复垦的,人均再奖励5000元。同步搬迁人口的宅基地腾退复垦奖补资金,各县市区可按照常住在村、季节性居住和长期在外居住三种类型,实施差异化奖补,人均奖补资金不超过1.5万元。非搬迁对象的宅基地腾退复垦奖补资金按评估价予以奖补。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搬迁农户入住6个月内或领取新房钥匙1年内完成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工作。对部分条件较好的房屋院落,经县级政府审核批准可适当保留,产权收归集体所有,作为生产经营管护用房,对使用者适当收取租金;适宜旅游开发的旧村住房,实施改造提升,发展乡村旅游,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在制定搬迁安置方案时,要同步编制宅基地复垦项目计划书,统筹组织实施腾退宅基地、旧房拆除、土地复垦、生态治理等工作。

  6.融入晋西建筑风貌。坚持新村建设同乡村振兴相结合,按照“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设计安置房,建筑形式要体现晋西民居风貌和地域特色,重点提炼晋西传统建筑符号融入新建建筑,要将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等作为建设施工依据。安置点建设规划应重点凸显村庄秩序与山水格局、自然环境的融合协调,尊重自然生态和村庄肌理,保留乡村特色风貌。避免将房子齐排、街道横平竖直、呆板单调的“兵营式排排房”布局,避免整齐划一、千村一面。居民户型设计要结合地域文化传统和居民生产生活习惯,在色彩、材料等方面保持与地方传统建筑相协调,充分挖掘、开发、推广当地建材,外墙尽量使用乡土材料,体现乡土环境要素,保持田园风格。新建居民可一户一图,也可多户一图、一组一图,避免一村一图,千篇一律。

  (五)解决好“树”的问题。

  1.实施分类确权。整自然村搬迁后原未确权到户的林地,仍归原村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可折股量化到农户;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权益,仍归农户所有。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多种方式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所得归原承包人所有。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2.推进退耕还林。对符合条件的坡地、撂荒地全部退耕还林,程序实行先退后调,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实行应退尽退。

  3.加大生态恢复。搬迁后旧村占地应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重点发展干果或饲料、木本油料树种等为主的经济林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耕则耕”的原则予以充分开发利用,宜林地主要实施生态修复,实现人退林进。优先原住居民以购买式造林方式,按照林业部门规划植树造林,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政府支付造林和管护费用。原住居民不愿意或者无能力自行造林的,由村集体协同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合作社造林,恢复生态。

  4.加强林木管护。实施整自然村搬迁后,对有劳动能力、符合护林员条件的贫困人口,就地转化为护林员。离旧村较远的护林员,可在原村附近建立管护站驻站管护。符合天保公益林政策的整体搬迁村聘用的护林员,享受天保公益林管护补助,其他搬迁村聘用的护林员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享受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护林员管护面积可根据管护难易程度确定,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护林员待遇。两类护林员全部由乡村推荐,县级扶贫部门审核认定,林业部门负责业务培训,乡镇负责管理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护林员岗位的及时更换。

  (六)解决好“村”的问题。

  1.保持权益不变。整自然村搬迁后,村民享有的退耕还林等各项政策补贴保持不变;承包地、林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合法权益保持不变;农村医保、养老、低保、特困等社会保障权益保持不变;对农村、农民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和渠道保持不变;村“两委”主干的工资待遇三年内保持不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权益保持不变;享有的脱贫攻坚各项支持政策保持不变。补助标准发生变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2.实施旧村销号。对整自然村搬迁后,因村民户口转移而形成原行政村不再存在的情况,实施村庄销号。村庄销号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整体搬迁村行政建制。

  3.健全治理机制。销号后的行政村,原村级“两委”组织一并撤销。在县城集中安置的,原村委转为居委或并入新的村委,“两委”主干延续过渡,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安置点社区党组织,党员在50人以上可设立党总支;在中心镇(村)集中安置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村党组织,原村“两委”主干担任迁入村“两委”干部。原村委以村民小组进入迁入村,逐步融入,并试行村民小组自治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村委会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不管采取何种安置方式,都要保证办事有地方、议事有组织、纠纷有人管、困难有人帮。

  (七)解决好“稳”的问题。

  1.创新产业新业态。要以转变生产生活方式为目标,以“一村一品一主体”为抓手,充分利用安置区的特色优势资源,在安置点周边同步规划产业项目,重点发展贫困人口能够受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设施高效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企业和项目,开发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现代农业、特色旅游、服务行业等新模式;利用自有场地、租赁场所、商业店铺,创新商贸物流、农超对接、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同步推进迁出村产业发展,实施旧村开发、土地整治、标准农田、小型水利、田间道路、退耕还林等基本建设项目,将保留的安全住宅作为生产用房,组建种植、养殖合作社,推动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股权分红等形式增加搬迁农民收入。

  脱贫攻坚期内,凡实施整自然村搬迁的,努力实现退耕还林、光伏项目、土地复垦增减挂、荒山造林“四个全覆盖”,各项指标应保尽保、补贴应补尽补,切实做到“挪穷窝”与“换穷业”并举、安居与乐业并重、搬迁与脱贫同步。

  2.稳定就业增收。对实施整自然村搬迁的贫困户,要分类帮扶、因人施策,确保稳定增收。有劳动能力且离土离乡的,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实施免费定向培训,提升劳动技能;积极购买公益性岗位,用于就业援助和托底安置;新增安置区物业、保洁、保安等岗位要优先使用;组织实施有效的资产收益项目。有劳动能力且离土不离乡的,以原乡镇组建扶贫水利水保专业队和扶贫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吸收一定比例的整自然村搬迁人口加入。有劳动能力且离乡不离土的,新增护林员岗位,吸纳就业;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劳务就业岗位。对无劳动能力的,通过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五位一体”金融扶贫小额信贷等资产收益措施带动;落实社保兜底政策予以保障。

  3.扩大集体收益。充分利用原集体拥有耕地、林场、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资源,通过发包、出租或将集体资源入股等方式,获得集体收入;对闲置办公用房、校舍、厂房、生产装备设施等集体资产,通过依法改造、资产重组、直接租赁等方式获得集体收入;利用旧村搬迁后闲置的土地资源建设光伏扶贫村级电站,也可与附近村建设联合电站或在新区建设集中光伏电站等方式,实现村集体经济破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实施整自然村搬迁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市、县两级要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压实县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县委书记、县长的第一责任,各级党委书记要坚持做到“四个亲自”,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落实扶贫、发改、国土、财政、住建、规划、环保、民政、林业等单位的部门责任,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效果到位。建立工作专班“五个一”制度,即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实施主体、一套规章制度的推进机制,开展组织发动、计划实施、资金监管、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为整自然村搬迁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协作体系,形成攻坚合力。

  实施整村搬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重大民生工程。要充分协调各方作用,强化脱贫攻坚统揽全局,建立完善“市级统筹、县为主体、乡村实施”的运行机制,市级政府做好整自然村搬迁的上下衔接、域内协调、责任落实、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政府要统筹谋划整村搬迁工程建设、搬迁安置、拆旧复垦、后续发展等工作,制定保障机制和进度安排。乡镇党委、政府要做好政策搬迁的组织动员、政策宣传、对象识别、协议签订、组织搬迁、建设安置、旧房拆除复垦、迁出区生态恢复治理等各项工作。村级组织要结合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工作,逐村、逐户、逐人核准搬迁对象,完善“一户一档”基础资料。

  (三)强化督查问责,严格考核奖惩。

  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是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要把整自然村搬迁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脱贫攻坚考核中的重要内容。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督促各地按计划、按进度、按要求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要采取超常规举措,对标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对标易地扶贫搬迁年度目标任务,针对关键环节实行最严格的考核问责,对工作不实不力的,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实行预警通知、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直至启动问责。对弄虚作假、违反移民搬迁安置政策行为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对不称职、不作为、不担当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予以调整;对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获得购房资格,造成极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干部的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为深度贫困自然村整体搬迁提供强大的纪律保障。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备案。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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