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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8-08018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8〕85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8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2018年11月26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吕梁市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实施方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方案(2018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实施方案(2018年修订)

  2017年农发行总行将山西省列入全国首批省级政策性金融扶贫实验示范区,同时将吕梁市列入全国产业扶贫试点区域。为加大产业扶贫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省级政策性金融扶贫实验示范区和产业扶贫试点区域先行先试的引领作用,有效破解产业扶贫信贷资金瓶颈问题,更好地引导和激发当前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内生动力,建立完善产业扶贫贷款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经农发行山西省分行与吕梁市政府共同商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完善金融扶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农发行贷款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培育和支持一批能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产业,加快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步伐。

  二、工作目标

  经吕梁市政府与农发行山西省分行议定,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吕梁市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筹集规模不低于5亿元,农发行按照全市补偿基金总额的5-10倍给予信贷支持。补偿基金由市、县两级政府及贷款企业共同出资。市、县具体出资额采用“相关部门和县级政府申报、市领导小组综合审定”方式确定,贷款企业出资额按授信额度的10%交纳。县(市、区)信贷支持额度原则上按其补偿基金出资额和市级补偿基金调剂情况以及承贷主体具体情况控制。首批补偿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农发行按照到位基金规模同步给予信贷支持。

  三、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吕梁市、县两级政府是补偿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要充分体现“政府主导、银企协作、合规有效、市场化运作”的效能,强化政府统领职能,推进多方筹集资金,完善共同管理模式。

  2.稳步精准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分析、摸清企业产业扶贫资金需求,统筹考虑,稳步推进,将切实能够带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的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纳入名单,避免一哄而上和无序竞争,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效果。

  3.创新原则。补偿基金参与各方要在理念和思想上创新,在模式和工作方法上创新,建立容错机制,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先行先试,积累操作经验。对纳入补偿基金名单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享受省级政策性金融扶贫实验示范区和产业扶贫试点区域的优惠政策。

  4.风险共担原则。实施当地政府领导下农委、扶贫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政府金融办、财政、农发行负责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运作模式,促进各方参与主体共同应对资金风险、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共同化解资金风险,助力地方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政府、银行和企业共同管理产业扶贫贷款联合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5.独立评审原则。农发行对纳入补偿基金项目库中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独立调查评审,自主选择符合扶贫政策要求的项目,按相关程序予以信贷支持。同时,要加强贷后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帮助企业规范经营。

  四、支持对象

  补偿基金支持对象为:吕梁市辖区内纳入补偿基金项目库管理的农业产业扶贫贷款客户,包括新增贷款客户和存量贷款客户。支持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是由县级政府搭建的用于当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的统贷统还经营主体或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类是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三类是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也称致富带头人,是指符合国家致富带头人标准,经营承接领办创办贫困地区产业扶贫项目、承担产业扶贫功能、发挥产业扶持带动作用,并经县级有关部门审定、纳入致富带头人信息档案库的产业发展经营管理人才。致富带头人经营管理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中小微企业以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五、贷款要素

  1.信贷产品。补偿基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应在农发行产业扶贫贷款范围之内。吕梁市政府和农发行可以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推出和创新扶贫信贷产品。农发行要综合运用已有的各类信贷产品,通过优化组合支持承贷主体。对属于小微企业客户重点运用“其他涉农企业贷款”等产品;对中型以上企业可综合运用现有各项信贷产品,加大对旅游扶贫、网络扶贫、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林业资源开发与保护、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生产资料、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支持。

  2.贷款额度。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合理测算贷款额度,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政府补偿基金规模总额的20%(对统贷统还经营主体单户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补偿基金规模总额的20%,以用款主体确定)。一是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控制。微型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200万元(含),小型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含),大中型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3000万元(含),县级统贷统还经营主体或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二是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控制。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高于500万元(含),大中型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2000万元(含)。

  3.贷款期限。原则上重点支持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视借款人资信情况和特色产业需求,可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需满足农发行的相关贷款条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可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4.贷款利率。实行利率优惠,具体按照农发行扶贫贷款定价优惠政策执行。

  5.还款方式。贷款采用按月结息,分期还款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方式。

  6.资金管理。开户行在核实贷款条件,取得放款核准后,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和农发行相关规定以及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六、支持条件

  1.补偿基金统一缴存于市农业委员会在市农发行开设的风险补偿基金专户;

  2.对于农发行贷款占承贷主体全部贷款比例超过50%的,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3.承贷主体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承贷主体为微型企业并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含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下同)就业1个(含)以上;小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3个(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中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5个(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大型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8个(含)以上,或占职工总人数10%(含)以上。

  二是承贷主体为小型、微型企业,需有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股。

  三是承贷主体为微型企业,与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小型企业与3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中型企业与5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大型企业与8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

  四是承贷主体为县级组建的统贷统还经营主体或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大型企业标准执行。对于统贷统还经营主体或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10个(含)以上或有1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股或与3个(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签订帮扶协议或交易协议。

  4.承贷主体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企业经营正常,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上一年度盈利、经营状况良好。借款人为小微型企业的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应在65%(含)以内、所有者权益原则在50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借款人为大中型企业或国有实体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应在75%(含)以内、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借款人为新设法人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上一年末和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应在75%(含)以内、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借款人信用等级BBB级(含)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5.承贷主体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借款人应对自有房产、土地等有效资产办理抵押担保,抵押担保争取覆盖实质性风险敞口;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要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承贷主体完善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以便提供抵押担保。

  6.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项目库。一是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有历史不良信用记录但通过消除当前为零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客户除外);三是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行为的;四是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五是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7.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管理机构及职责

  1.设立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尉文龙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月祥、市农业委员会主任孙尚平、市扶贫办主任陈林强、市财政局局长耿万林、市审计局局长赵学安、市农发行行长张建营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作为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补偿基金管理制度;二是指导、安排和审查各成员单位制定详细的工作职责,监督并考核其实施;三是审定市、县(市、区)基金出资规模;四是对纳入项目库的企业进行审核;五是负责协调补偿基金项目贷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六是审定核准风险补偿基金的偿付、清算、撤销;七是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偿基金运行情况工作汇报;八是审定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3.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在农发行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督促县(市、区)政府及时筹资入户和基金账户管理等相关工作;二是审核并提出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项目库的农业产业扶贫企业名单;三是审核并提出风险补偿基金损失及办理偿付意见;四是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协调工作。

  八、项目库办理流程

  1.申请。支持对象向所在县(市、区)农委提交项目入库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或项目对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扶贫带动情况等。支持对象申请项目应提交当地扶贫主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包括本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数;本项目对每个贫困人口年增收情况;本项目每百万贷款带动作用等情况。对于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还须提供纳入致富带头人信息档案库证明文件。

  2.审核。各县(市、区)农委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做好项目的登记、审核工作,项目资料经扶贫部门确认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入库企业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确认登记,并将审核批准文件书面通知市农发行。

  3.管理。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确需调整的,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将调整意见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知市农发行。另外,当项目库企业不良贷款达到3%时,原则上停止新增企业加入项目库。

  九、使用程序

  承贷主体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贷款协议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情况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补偿基金使用程序。市、县两级补偿基金统筹使用,根据各县市区实际补偿需求,市级补偿基金调剂使用解决县市区之间补偿不平衡的情况。

  1.补偿程序启动后,农发行要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审定,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农发行,同时启动资金偿还手续。

  2.对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先由补偿基金按贷款到期额的80%进行代偿。剩余部分,通过依法处置企业应抵尽抵的资产和法人及主要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代偿。代偿后的不足部分,由农发行承担。

  3.对统贷统还经营主体或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补偿基金过渡性代偿农发行贷款本息,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发行共同依法采取措施向被代偿企业追缴代偿资金。

  4.在处置企业应抵尽抵的资产和法人及主要股东的个人财产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后,剩余资产收入补充风险补偿基金,并应存入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5.补偿基金对贷款进行代偿后,经市领导小组确认,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次年6月底前将基金缺口补充到位,存入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6.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使用事项,由涉及各方以协议形式约定,协议文本由农发行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使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时,要规范办理资金转账和贷款偿还各项手续。

  十、优惠和约束机制

  1.对于产业扶贫企业精准扶贫成效、规范管理以及履约责任情况与其贷款额度的确定、扶贫周转金使用、利率定价、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挂钩。

  2.对于能够按时还本付息,遵守有关风险补偿基金规定要求的产业扶贫企业,可开辟办贷绿色通道,简化办贷流程,缩短办贷时间;可匹配扶贫周转金,加大对其资金扶持力度,降低资金成本;可优先获得其他相关政策扶持。

  3.对于还款意愿较差、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且未清偿的产业扶贫企业,将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和法院被执行人名单,所有金融机构将限制对其进行贷款授信,不得获得农业项目扶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级,不得享受市级财政项目补贴。

  4.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全面暂停此项业务:

  一是项目库中企业的关注类贷款达到10%或不良贷款占到贷款总额的5%以上;

  二是风险补偿基金出资比例低于60%未按时足额补充缺口或出现风险补偿基金未按约定原则代偿的情况的;

  三是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经项目实施各方同意后,暂停此项业务的各项工作。

  5.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经领导小组同意,可恢复补偿基金项目运行:

  一是关注类贷款和不良贷款降至规定比例以内后(关注类贷款占比贷款总额的10%、不良贷款占比贷款总额的5%);

  二是补偿基金缺口补充到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

  三是发生的不可抗力等重大不利因素消失后。

  6.补偿基金缴入市农发行专户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考核信贷资金投放额度,两年之内仍达不到补偿基金投放预期目标的,缴存的补偿基金同比例收回。

  十一、监督管理

  1.监督。风险补偿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容错机制,在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办贷、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在尽职尽责、依法履行决策程序的前提下,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与企业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的且不良贷款在容忍度规定范围之内的,原则上予以免责。地方政府配合农发行建立合作机制,组建专家团队,对贷款企业实行穿透式管理。

  2.管理。充分发挥企业联盟(协会)的作用,贷款企业必须参加与其产品上下游关联的企业联盟(协会),贷前由其参与入库资格评审,贷后负责协同农发行做好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管。尤其是可能出现风险时要积极配合农发行帮助企业改进管理、降低风险,风险发生之后与政府一同承担80%的风险(原则上政府与企业联盟比例为6:4,上限为其联盟成员交纳的风险补偿基金,其余由政府的风险补偿基金承担)。企业联盟(协会)的范围由企业联盟(协会)另行制定。农发行要加强对贷款企业财务情况的管理,发现有风险发生时要及时组织企业联盟(协会)、专家帮助企业强化管理、降低风险。

  十二、附则

  1.本方案由补偿基金领导小组负责修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适时修订完善。

  2.本方案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另行制定。

  3.本方案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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