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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8-08019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8〕86号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30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成文日期2018年11月28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68号)及《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15〕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夯实养老产业发展基础,现就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工作通 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一)强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

  市级老年公寓正式投入运营。市级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关手续,采取“公建民营”的形式,全面开展“医养结合,养中有医”的养老服务,示范带动全市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运营。

  实现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全覆盖。交口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2018年全面启动。其余县市要将建成的社会福利中心真正投入使用,到2020年确保每个县市有一所不少于100张床位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投入运营。

  乡镇敬老院建设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乡镇敬老院的建设,要以能够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需求为标准设置床位数。

  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力量开放。

  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许可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同时,建立以奖代补制度,对社会力量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实施以奖代补。

  二、配备充实养老机构服务人员

  加强社会工作者岗位开发设置。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按照服务人员与供养人数不低于1:6的比例配足配齐服务人员。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养服务机构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确定社会工作者的具体薪酬,供养服务机构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可按照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护理人员基本薪酬待遇的通知》(晋民发〔2013〕40号)要求,聘用护理人员并保障其基本薪酬待遇。

  公益性岗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公办养老机构服务人员不足的,应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解决,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政府应优先保证提供公益性岗位,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是否提供就餐服务分别安排不少于2名和1名的公益性岗位。

  加强养老机构人才培养。加大对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不断发展壮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针对我市养老院护理人员多数为综合素质低、专业护理水平差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一实际情况,组织护理员参加吕梁山护工免费培训,全面提高护理水平。

  三、足额落实养老机构运行经费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运行资金保障机制。各人民政府要将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的设备。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比照事业单位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经人社部门批准按公益性岗位招用的护理人员,执行公益性岗位财政补助政策。聘用护理人员不占用编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购买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以及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不断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消费。

  加大财政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支持力度。将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整合现有资源,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四、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模式

  (一)推进公建民营市场化运营模式。

  所有新建的、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和运营效果不好的公建养老机构都要逐步实行公建民营模式。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交由社会力量进行市场化运营,并优先接收政府保障对象,承担兜底功能。

  (二)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优先发展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养中有医。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采取内设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推进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对不具备条件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院,按照就近方便、互利互惠的原则,由属地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指导其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提供医疗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推进养老医疗联合体建设。

  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能力的医养结合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同时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

  五、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家政服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多形式、多层面的居家养老服务渠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高龄补贴等政策措施,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日间无人或无力照护的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支持利用社区网络化平台,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使老年人及时、便捷接受服务。

  做好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作。要把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作为惠民生、解民困、顺民意的民生工程来抓,做到补助资金到位、运行费用到位、服务人员到位。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委会等场地和房屋,努力推进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满足农村空巢、高龄和五保老人的吃饭和日间照料等基本养老需求。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要立足村级主办、自主参与、互帮互助、量力而行,要坚持长效机制,杜绝一哄而上,实行村委会集体管理,探索多渠道管理运营模式。

  ??开展城市社区日间照料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利用政府提供、购置或租赁房屋,开展各种形式的日间照料工作,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和个人,利用闲置资源和自有住房,开展日间照料、老年餐桌和文化娱乐活动。

  六、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

  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组,同时,要从实际出发,结合辖区内各养老院的具体情况,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22项115条指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明确民政、财政、卫计、质监、消防、老龄、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加快形成涵盖消防、食品、医疗、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服务与管理体系,大幅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养老院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实施消防设施改造工程。改造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施工,确保消防改造符合要求。对存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的养老院,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严肃查处、限期拆除。对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的养老院,落实每日防火巡查要求,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并建立完善的记录制度。

  实施食品安全工程。对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等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的养老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加强管理,建立起每日食品留样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实施养老院服务管理提升工程。按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面规范各项制度,各养老院要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对没有建立投诉举报、收费标准公示、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监督检查等方面制度规范的养老院,要督促抓紧建立健全。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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