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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9-00062 | |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8〕96号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8日 |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 键 字: |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产能置换及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0日 |
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产能置换及项目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焦化产能置换及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9日
吕梁市焦化产能置换及项目备案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焦化企业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贯彻落实污染防治、转型升级和控制总量、集聚发展战略,依据《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8〕98号)、《山西省焦化企业产能置换管理办法》(晋经信办字〔2009〕297号)、《关于做好焦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下放后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晋经信能源字〔2016〕357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能置换是指焦化企业拥有的合法有效焦化产能,通过市场交易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行为,并由市级焦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产能置换。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引导企业优化投资方向,建设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产能置换遵循企业自愿、公开公平、市场交易的原则,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法有效焦化产能是指省政府《关于对全省焦化项目实施分类处置的通知》(晋政发〔2005〕13号)文件中分类登记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2)、第四类(2)、第五类、第六类、第九类焦化项目核定的产能(已置换的产能除外)和经原省经信委产能置换确认拥有的产能。其中第三类(2)、第四类(2)当时已关小上大或气源替代的产能除外,第五类、第六类、第九类(2、3),经原省经信委确认保留的按100%、未确认保留的按80%核定产能。
第五条 焦化产能可在吕梁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置换,原则上不再从吕梁市区域外置换。被置换焦化产能生产设施必须拆除验收后方可申请产能置换确认。
第六条 实施产能置换,2018年底前置换按核定产能100%确认,2019年底前置换按核定产能90%确认,2020年前置换按核定产能80%确认,2020年之后置换按核定产能50%确认。
第七条 焦化企业置换自有焦化产能“上大关小”,自有焦化产能是指该企业以及该企业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焦化产能。2020年底前,焦化企业利用自有产能备案建设焦化项目,允许项目建成后淘汰原有焦炉,如新项目备案后2年仍未建成,原有焦炉立即淘汰。2018年备案的按现有产能100%核定,2019年备案的按现有产能90%核定,2020年备案的按现有产能80%核定。
第八条 法院查封的焦化产能处置,对已建成投产的焦化项目,产能和资产要整体拍卖不能分割处置;对已淘汰的焦化产能及已置换未利用的焦化产能可通过拍卖程序依法处置。处置办法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方可置换焦化产能:
(一)焦化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及主体企业所属企业;
(二)新置换产能加原有产能达200万吨以上的企业。
第十条 凡是置换方与被置换方不是同一法人企业的,都必须进行焦化产能置换确认,产能置换由吕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审核确认,各县(市、区)经信局负责对所属受让企业焦化产能置换相关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产能置换确认的程序步骤
(一)产能出让方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对产能置换转让形成股东会决议,并由产能交易双方企业自主协商,签订产能置换转让协议;
(二)签订产能置换协议后,由受让方企业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审核并上报企业有关资料及申请确认文件;
(三)市经信委收到申请,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四)产能置换确认前,由市经信委在市政府或市经信委网站对被置换产能的有效性和股权的真实性及新建项目的合规性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由产能出让方企业全体股东对股东会决议和双方协议是否属实现场确认签字,由市经信委出具确认函,并抄送省工信厅和出让方企业所在县(市、区)经信局。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复函退回县(市、区)经信局重新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产能置换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受让方企业所在县(市、区)经信局申请文件及吕梁市焦化产能置换审批表(见表一);
(二)出让方企业被置换产能的合法有效审批文件;
(三)出让方企业被置换产能原有焦炉淘汰拆除验收材料;
(四)出让方企业同意置换产能的股东会决议及工商档案信息表;
(五)双方产能置换转让协议;
(六)新建焦化项目选址所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合法审批文函;
(七)项目选址所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允许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的文函;
(八)项目选址所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环评及批复文函;
(九)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现场确认时留存出让方全体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企业置换其控股子公司产能的“上大关小”项目,产能置换也要进行确认,并按照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办法执行,并提交被置换焦炉所在县(市、区)政府作出的被置换焦炉关停淘汰承诺文涵。
第十四条 焦化产能置换转让协议书载明的主要内容:
(一)置换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置换产能的权属、核定的产能及炉型;
(三)置换方式;
(四)置换产能的用途;
(五)被置换产能项目关停淘汰时间及拆除焦炉情况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凡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备案制,由市经信委或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经信局备案,其它县(市、区)经信局负责对所属企业新建焦化项目备案有关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产能置换项目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焦化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经信局申请备案文件;
(二)吕梁市焦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见表二);
(三)焦化产能置换确认文函。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完全自有产能置换项目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焦化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经信局申请备案文件;
(二)吕梁市焦化产能置换审批表(见附件1);
(三)吕梁市焦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四)自有合法有效焦化产能的审批文件;
(五)原焦炉所在县(市、区)政府作出的关停淘汰原有焦炉承诺文函;
(六)新建焦化项目选址所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合法审批文函;
(七)项目选址所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允许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的文函;
(八)项目选址所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环评及批复文函;
(九)企业工商档案信息表及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产能置换确认或备案文件的,由产能置换确认或项目备案主管部门公告撤销。
第十九条 享受扩权强县政策的试点县(市),焦化建设项目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备案情况报市经信委。
第二十条 市经信委对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规建设焦化项目行为。各县(市、区)经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协调服务、跟踪推进和督促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