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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9-00083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9〕68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5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04日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关于成立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晋政办函〔2019〕7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1.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承包到户制度的村(居),应将已承包到户面积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落实到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是指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村居民。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初审。

  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达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

  2.农村集体土地未实行承包到户的,其保障人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在本地《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3.补贴对象年龄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发布的《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公告日为基准日。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补贴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统一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征收承包到户土地的,由当地政府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本县(市、 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对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2.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的,由当地政府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筹资标准为保障人数乘以本县(市、 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39倍。

  (二)资金管理。

  在征地报批前,属分批次项目的,由县(市、区)政府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属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全额预存入征地项目所在区域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相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告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县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县(市、区)政府据实结算,分别进入相应的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多余资金和产生的利息原渠道退还;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全部原渠道退还。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部门通知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将该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级农保中心根据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单》,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土地归属分别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补贴”项目及“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补贴”项目下。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级农保中心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年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支付。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计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旧策衔接

  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出台前,原按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筹资进行的项目,继续按原标准原政策执行,亦可由县级政府确定一次性处理。

  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出台后、本意见实施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额落实或未按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资金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征收补齐,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

  集中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并入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原所有市、县两级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账户(收入户、支出户、财政社保专户、预存款户)全部注销。

  七、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市政府成立吕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组  长:李建国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小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智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王玉斌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赵  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义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赵  龙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力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阴海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胡志尔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建明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副局长

  赵利宝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郭万明  市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张力军(兼),常务副主任:郭万明(兼),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分管人社与自然资源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人社、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农经)、民政、公安、发改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2.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的复核与最终确认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征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会议纪要》中要予以确认和说明。

  县(市、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市级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系统,逐步将人社的参保基础信息与农业农村(农经)、自然资源、公安、乡村两级的承包地、耕地、人口数据联网,实行市、县、乡、村四级网上审核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

  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9年12月30日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严格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审核规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1号)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经办流程>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42号)。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 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链接:【视频解读】市人社局关于《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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