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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9-00098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9〕76号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18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开展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成文日期2019年12月17日

   关于开展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9〕2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结合吕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以县为主、分类施策、长效治理”的原则,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将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落实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政策,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规划、配建城镇小区幼儿园。城镇小区幼儿园建设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及《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基〔2016〕13号)。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对已建成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或规划不足、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及地方配建标准,将配建幼儿园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已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小区,凡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二)认真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摸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地的有关规定,明确摸排治理范围,切实做到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普惠不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摸排和整改。要加强信息监测,利用教育部小区配套园治理信息监测系统,对排查出的问题实行台账销号管理,确保整改实效。

  (三)稳妥有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凡按照国家、地方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移交的,要督促尽快办理移交手续。对年代久远、情况复杂的区别不同情况,可通过置换、回购等方式予以解决,或经报上一级治理小组审核同意,先由政府统筹安排,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在一定过渡期内推动移交。

  (四)规范使用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做好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机构编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经费资助,做好扶持与动态监管工作。 

  三、治理步骤

  (一)全面摸底阶段(2019年4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部门,以县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该项工作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9年5月—12月)。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以县为单位,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逐一进行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对于已经建成、未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2019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手续;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2019年9月底完成相关工作;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2019年12月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分阶段提交整改前情况报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本地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推进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建立治理工作双办公室制度,联合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和县住建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收回、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供应、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及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并负责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确认;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备案的监管落实,并负责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财政部门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机构编制部门对办成公办园的要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机构编制工作;民政部门对办成民办园的要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接收后的教育教学管理。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三)强化工作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违法违规、有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的开发建设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县域内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 相关进展情况及时报市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链接:市教育局关于《关于开展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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