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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0-02643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20〕38号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0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10日

  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吕梁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推进 “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

  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重大突破的决策部署,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3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按照“三对”“六最”要求,认真落实《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主动服务、积极作为,确保如期实现“标准地”改革目标,努力打造一流的投资环境,为全市转型项目落地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标准地”指标体系和实施范围

  (一)“标准地”的含义。

  “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标准地”的指标体系。

  “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价和控制性指标构成。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取水许可审批等;控制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

  (三)“标准地”的实施范围。

  在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三、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20年6月底前,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域评价事项和控制性指标设置。9月底前,每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至少出让一宗“标准地”。10月后,加快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项目开工落地。

  (二)工作任务。

  1.明确区域评价事项。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内,按照政府统一服务要求,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取水许可审批等区域评价,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

  2.明确控制性指标。在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构成,具体指标可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进行设置,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

  3.实施“标准地”出让。具体地块出让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制定拟出让地块各项指标。按照行政审批权限,进行土地公开出让。用地企业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根据各自职能及实际,要建立更加便捷的“标准地”出让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

  4.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潜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市商务局)

  四、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担负推动“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区块细分、功能细分,组织实施区域评价;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组织

  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配合完成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产业部门设定的产业标准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控制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审批。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住建部门配合完成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指导协助区域内的重要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开展建筑节能、绿色施工、抗震设防等要求。水利部门配合完成区域洪水影响评价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能源部门配合完成区域节能评价工作,结合区域节能报告提出能耗控制要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文物部门配合完成区域文物保护评估。行政审批管理部门配合完成工程建设涉及的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评价审批和取水许可审批,组织协调项目竣工联合勘验,对本级明确的区域评价事项,组织相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商务部门负责开发区标准地政策贯彻落实的督促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王立伟市长任组长的吕梁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组(详见附件1),领导组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审议联席会议提请的事项。同时建立吕梁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市商务局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标准地”改革工作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落实“标准地”相关举措。

  (二)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督查、评估、考核制度。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展情况。严格监管制度,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改革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三)实行联合奖惩。

  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县(市、区)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奖惩。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

  (四)积极宣传引导。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相关改

  革内容的宣传和培训,积极引导企业按承诺制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及时协调解决、总结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确保我市“标准地”改革取得成效。

  附件: 1.吕梁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组

  2.吕梁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吕梁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立伟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刘晋萍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白晋华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吴建军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玉云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子荣  市水利局局长

  刘哲群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曲晓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白兔林  市能源局局长

  吕文平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陈爱保  市商务局局长

  

  附件2

  吕梁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3号)以及《吕梁市关于“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加强对我市“标准地”改革的统筹协调,建立我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政策,加强对各项目标任务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我市特别是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标准地”改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完成市推进“标准地”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市商务局等组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的成员单位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联席会议研究安排的涉及本部门的各项任务。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入

  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

  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也可邀请有关地方、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联

  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向市推进“标准地”工作领导组报告。

  四、工作要求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落实“标准地”改革的工作举措,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推动我市“标准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吕梁市“标准地”改革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白晋华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  阴海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贺海昌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韩建明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付宾荣  市水利局副局长

  温才柱  市能源局二级调研员

  王侯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任东生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王天平  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县级领导

  宋兴旺  市商务局二级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  任: 白晋华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主任: 阴海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解读链接: 【图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吕梁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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