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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0-02650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20〕46号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25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12日

  关于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

  运行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准化建设暨运行管理现场推进会精神,全力推进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按照《山西省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9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为主线,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区域规模化、建设标准化的供水工程体系;建立健全工程产权明晰、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到位、维护体系完善的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化供水、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长效化受益,为吕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饮水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达标。农村群众饮水安全“水量、水质、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全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要求标准,实现静态清零,动态保障。

  (二)推进农村供水体系建设。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以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为发展方向,加快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证率,不断满足农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中日益增长的饮水需求。从2020年起,所有集中供水工程要逐步配套入户水表等计量设施,2022年底要实现计量设施安装“全覆盖”。

  (三)完善工程水费收缴机制。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核定、水费收缴的相关机制,合理定价、严格计量、足额收费,树立农村群众水商品意识,促进工程良性运行。2020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比达95%以上;2020年底前,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比达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90%以上;2021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2021年前,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四)提升工程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完善专业规范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财政扶持的政策保障机制和县、乡(镇)、村三级服务机制,建立专业化管理、商品化供水、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运行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运行管理与服务水平,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稳定运行。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

  在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现行标准全面解决的基础上,按照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相关要求,坚持“能集中不分散、能大则大、能延则延、能并则并”的原则,不断提升工程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水源优势,稳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条件一般的地区可依托现有规模以上供水工程,延伸改造供水管网,积极推进区域供水规模化建设;条件较为薄弱的地区,综合采取备用水源建设、管网改造、自来水入户、水表安装改造、净化消毒设施配套、水源保护及安全防护等措施,提升农村饮水安全综合保障水平。

  (二)制定出台水价水费相关制度。

  按照“全面定价、足额收费、城乡同价、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核定和水费收缴相关政策制度。全面核定公示水价,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规定核定水价,水利部门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予以配合。农村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足额计量收取水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按表计量、超定额累计加价的收费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行预付费用水制度。鼓励各县(市、区)制定并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制度。对于计量设施短缺的农村供水工程要明确计量设施安装时限,在计量设施安装前按“以人计征”或“以户计征”的办法收缴水费,计量设施安装后统一执行按表计量的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规承诺提供免费水。出台水价补贴政策,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群众生活用水价格不高于城市居民用水价格”的要求,根据工程供水成本核算情况,出台相应的水价补贴政策,在用水定额范围内降低农村居民生活用水费用支出。水价补贴政策只限用于水费收缴正常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收水费的村庄和不缴纳水费的个人不予补贴。

  (三)强化工程运行管理。

  1.完善相关制度。对照《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修订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工程维修养护制度、水质检测制度、水源和工程保护制度、政府考核制度。

  2.加强运行管理。明确工程产权并及时移交,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监管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培训管理人员,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农村饮水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模以上工程要有单独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

  3.建立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制,探索建立专业化管理、商品化供水、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运行管理体系。对于规模以上工程,明确供水管理法人单位,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供水成本,力争实现自我发展;对于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结合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将工程产权与经营权剥离,推行委托专业供水单位集中管理的运行模式;对于人口很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做好维修养护指导工作,确保工程持续发挥效益;鼓励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对县域内部分或全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公司化管理,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化公司经营管理,或依托乡镇水管机构对各乡(镇)工程统一经营管理。

  4.及时维修养护。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集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由县乡两级统筹使用。各级财政下达的维修养护资金只限用于水费收缴正常的农村供水工程,不收水费不予补助。提高水费提留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的比例,使水费提留成为维修养护资金主要来源,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和群众筹资投劳补充维修养护资金。加强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和监管,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及时维护,实现工程持续良性运行。探索建立“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营”的维修养护专业队伍,规模以上工程可成立维修养护服务队,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力量提供维修服务,实现维修管护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高效化。

  5.加强水质监测。充分发挥现有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的功能,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原则上,已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水质检测中心机构规模不再扩大,尚未成立水质检测中心或现有水质检测中心力量不足的,应积极引入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实施或补充。按照水质检测频次要求,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新建工程建设前要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建成后要对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县级水利、卫生健康部门,水源水质检测发现超标项目的,要同时报送生态环境部门。

  6.加强水源保护。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和工程保护制度,按规定和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有效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其他工程建设、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造成影响或改建的,必须征得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同意。

  四、职责分工

  (一)县级政府。

  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农村供水用水工作负总责,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职责,及时解决农村供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农村饮水安全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统筹农村供水用水所需资金,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等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稳定运行。

  (二)行业部门。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做好水价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程建设、水质检测、维修养护等财政扶持政策,配合做好资金管理监督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及环境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地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卫生监督。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实施机井供电设施改造,供电价格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抓好各方面工作的细化落实。县级政府要出台县级运行管理办法;要公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主体责任人、行业监管责任人、运行管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责任人有义务就供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群众质询和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各项工作。

  (二)做好资金保障。市县两级都要按照计量设施安装“省以上50%、市级10%、县级40%”的筹资比例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用于水表安装,确保三年完成入户水表安装任务。市级财政要每年按人均2元的标准下拨专项资金对工程维修养护予以支持,各县市区要将维修养护资金、水质检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维修养护资金每年要按人均3元的标准落实,水质检测经费每年落实不少于20万元。

  (三)严格管理考核。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政府考核制度,把农村饮水安全列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从责任落实、资金落实、建设管理、运行机制、水质保障、水费收缴、水源保护等方面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市级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和维修养护资金的重要依据。同时加强对水价核定、水费收缴、水表安装等工作的跟踪督办,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四)加强舆论宣传。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标语等多种宣传媒介,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知识手册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政策、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普及节约用水和安全用水的知识,提升农村群众节约用水、用水缴费的意识,为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链接:【图解】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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