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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0-04140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20〕71号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6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医药管理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22日

   关于印发吕梁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吕梁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储备(以下简称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山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在中央、省统一政策的原则下,建立我市的医药储备制度,由市政府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工信局是市医药储备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l.会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参照省目录,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的品种目录;

  2.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3.负责选择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4.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并配合财政及审计等部门做好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财务审计工作。

  5.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

  6.负责对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审批;

  7.负责对外省、省内其它市、县调用我市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市工信局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的品种、数量和质量;

  2.依照市工信局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的调用任务,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4.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进行适时轮换,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5.按时、如实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6.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第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由市工信局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经营效益及调用方便等情况择优选择。

  第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信用中国”无失信记录独立法人企业。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具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GSP达标、配送业务覆盖吕梁13个县(市区)、库房4000平米以上、备有阴凉库、冷库和派送车辆、经营状况良好的医药企业。

  第十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杀用品。

  第十二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吕梁市医药储备计划由市工信局下达。

  第十三条 每年二月底前,市工信局根据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及实际需要,会同市卫健委制定年度医药储备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执行,并报送省工信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市工信局签订“医药储备责任书”。

  第十五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市工信局审核批准。调整后的计划应报省工信厅备案。

  第十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的有效期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进行适时轮换,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十九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的入、出库管理,严格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必须实行专门仓库或集中货位储存保管,并落实专人负责以及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GSP实施指南。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l.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本市、县(区市)域范围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由本市储备负责供应;

  2.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首先动用本市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市人民政府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省医药储备;

  3.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本市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申请动用省医药储备。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需要动用医药储备时,需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市工信局审核审批后,下达调用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及时将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发送到指定的地区和单位,并按规定做好交接手续。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的运输通行提供条件。

  第二十四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市工信局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一周内申请调用的部门或政府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调出十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动用医药储备的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二十七条 市工信局、有关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上报省工信厅。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吕梁市医药储备所需资金为中央财政下达的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医药储备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三十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回收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三十一条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由市工信局按照储备计划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市工信局应会同财政部门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金:

  1.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2.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

  3.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级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工信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落实国家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工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三十八条 承担医药储备的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吕梁市医药储备调用管理工作程序

  

  附件

  吕梁市医药储备调用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 依据《吕梁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及事权划分

  1.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本市、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动用医药储备,由本市储备负责供应。其申请动用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工信局审批,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2.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首先动用本市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市人民政府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省医药储备。由市人民政府向相邻市人民政府及省工信厅提出申请,市工信局组织实施;

  3.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本市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申请动用省医药储备。由市人民政府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市工信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医药储备调用审批工作程序

  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需要动用医药储备时,需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市工信局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1.发生较大以上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本市医药储备,由市工信局下达“吕梁市医药储备调用通知单”,必要时商请相邻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援,或报省工信厅动用省医药储备。

  2.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动用本市医药储备时,由市工信局下达“吕梁市医药储备调用通知单”。

  第四条 医药储备调用工作程序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市工信局下达的“吕梁市医药储备调用通知单”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指定药品发送到指定的地区和单位,并按规定做好交接手续。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五条 医药储备调用的应急反应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灾情及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市工信局的电话或短信,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申请调用的市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到市工信局补办调用有关手续。

  第六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应急调出五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七条 申请动用医药储备的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及时将贷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八条 市工信局、有关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专用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市工信局值班电话:0358-8235696,承储企业(山西永宁药业有限公司)值班电话:0358-8283377。

解读链接:【图解】市工信局关于《吕梁市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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