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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0-04756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20〕66号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8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2020年09月28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直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和《吕梁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吕政办发〔2017〕104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和规范我市装配式项目的管理水平,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装配式建筑目标任务

  根据省政府目标要求,到2020年我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要达到15%;到2022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1%,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要成为我市的主要建造方式之一,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

  二、加强对装配式建筑环节的审批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各环节的责任落实情况。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新区建管中心、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能,落实审批监管各环节职责。

  (一)土地出让阶段,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土地招标条件中明确提出装配式建筑的意见,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制定土地供应方案,将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的规划条件书纳入土地出让文件。

  (二)项目立项阶段,对政府投资的、符合装配式条件的项目,发改部门在立项或初设中明确提出按装配式方式建造。

  (三)规划报建阶段,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实施内容对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

  (四)行政审批阶段,对符合建设条件而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把关,可以不予受理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实行“告知承诺书”,对建设单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文件要求进行告知,由建设单位对实行装配式建筑进行承诺,并将企业承诺书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建设监管阶段,施工过程中加强对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确保装配式建筑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擅自降低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履行承诺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规处理,并纳入市场诚信评价体系。

  三、加快装配式建筑基地的建设

  目前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基地远不能满足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积极为本地建筑业牵线搭桥。引进国内、省内装配式建造技术企业,吸收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支持引导县(市、区)建筑业整合优化产业资源,向装配式方向发展,加快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产业集团。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墙材、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发展一批具备装配式建造能力企业,为预制构件运输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推进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设,形成完善的产业链。

  四、加快建筑项目装配式化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及桥梁、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以招拍方式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学校、医院、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鼓励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鼓励采用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造中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五、装配式施工应实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工程应实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的招标阶段,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方案设计审批完成后启动。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超过50%且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创新和人才水平

  大力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使建筑信息模型(BIM)在标准、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技术环节推广应用。引进在装配式建筑领域有实践经验的设计、施工企业和科研团队。培养一批适应装配式建筑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人才队伍,特别是专业人才的技能,可以通过校企合作等形式培养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的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着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共同推动装配式建筑水平的发展。

  七、加大科技产业政策扶持

  各县(市、区)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BIM设计协调平台等技术的研发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范编制的扶持力度。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国家、省相关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对装配式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对企业(不含房地产业)为开发装配式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强化部门信息共享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将立项、初设(备案)核准以及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备案)等项目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平台进行互通共享,加强项目的跟踪督查和技术指导。

  九、强化监管和问责

  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有关规定不力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相关规定启动追责、问责机制。对没有认真履责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等,将纳入吕梁市建筑市场“诚信评价”并予以公开。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链接:【图解】市住建局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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