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    

关闭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1-06149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21〕61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7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星级评定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吕梁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级评定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农业_畜牧业_渔业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7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星级评定

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吕梁市市级农民

合作社示范社等级评定及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星级评定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吕梁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级评定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星级评定及专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加强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类指导、扶持与服务,推动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符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并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经中心)已命名授牌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星级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吕梁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星级评定表》一条龙打分,90分以上为五星级示范家庭农场,70-90分为四星级示范家庭农场,60-70分为三星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个分值区域包括下限不包括上限。

第四条  星级评定结果作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星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定内容与标准如下:

(一)主体建设(10分)。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备案,

基础信息完备,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生产技能与管理技能;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高素质农民培训,有职业技能证书。

(二)基础设施(20分)。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健全的服务设施,农场干净整洁,环境好,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必要的农业机械。 

种植业:流转土地5年以上,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集中连片,生产布局合理;养殖业: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三)经营规模(30分)。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种养规模根据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文件规定的规模标准酌情记分。

(四)标准生产(15分)。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种植业生产技术及设施先进,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实现机械化(或通过服务组织实现);畜牧业采用标准化养殖实施,动物防疫,主要环节采用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完善的粪污处理实施,粪污合理利用。新品种、新技术运用程度高,产品品质好,产量高。产品实现订单生产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五)财务管理(15分)。有家庭农场记账台账,且台账记载详实、全面,收益核算准确;有较详细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记载详实,资料齐全,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农场生产状况。

(六)示范效果(10分)。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超过所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土地亩产出高于当地平均亩产出。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产品营销、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七)加分项(10分)。

1.近5年家庭农场或农场主获得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并能提供相关原件。

2.有工商营业执照。

3.注重品牌培育,有注册商标以及“三品一标”等认证的。

4.有家庭农场管理、防疫等相关制度,并上墙,酌情记分。

5.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合作经营,酌情记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星级评定。

1.仍未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的示范家庭农场;

2.不符合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文件经营规模要求的;

3.没有建立家庭农场台账的;

4.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5.发生农产品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6.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7.农场主因拖欠贷款被银行列为失信人员的,或因法院判决被列为失信人员的;

8.发生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县级自评。各县(市、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经中心)对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走访查看,并严格按照《吕梁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星级评定表》进行打分,得出初评结果,一式两份以正式文件报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电子版同时报市中心邮箱。

第七条  市级复查。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结合各县(市、区)初评结果,组织专人实地核查评定,最终确定星级等次。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鼓励家庭农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流转土地、健全管理制度等。

2.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标准化生产等。

3.购买社会化服务、购置农业机械、农产品保鲜、冷藏、包装设施等农业生产所需相关设备等。

4.注册农产品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创建等活动。

5.开展市场营销,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会等。

6.参加各类培训。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家庭农场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市、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经中心)要对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待项目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拨付使用。

第十二条  县(市、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经中心)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对所有使用单位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任务顺利完成和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追回全部项目资金,并取消示范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谁批复,谁验收”的要求,待项目完成后,县(市、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经中心)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向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吕梁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星级评定表

2.吕梁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星级评定汇总表


吕梁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级评定及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发展,加强对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依据山西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结合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符合市级示范社评定标准,并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经中心)命名授牌的市级示范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等级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吕梁市市级示范社等级评定表》打分,90分以上为一级市级示范社,70-90分为二级市级示范社,60-70分为三级市级示范社,每个分值区域包括下限不包括上限。

第四条  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市级示范社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考评内容如下:

(一)机构健全(25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有公安局备案公章、醒目标识牌匾,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及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管理民主(25分)。

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建立完善的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社务公开等制度,并制成图版上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三)财务规范(15分)。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四)带动成效 (25分)。

合作社成员数最少达到30人,年收益达到30万元。 统一采购农用物资率达到80%,主要服务统一提供率达到80%,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90%。

(五)区域竞争力(10分)。

资产状况良好,所有入社成员真实出资,多数成员以现金出资加入合作社,出资总额最低达到30万元。主要产品实现农超(农社)对接,或建立直销点、专柜、代销点等,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六)加分项(10分)。

实现品牌化经营,主要产品通过“三品一标”等认证,有注册商标。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有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的;被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县级自评。各县(市、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经中心)对示范社进行实地走访查看,并严格按照《吕梁市市级示范社等级评定表》进行打分,得出初评结果,一式两份以正式文件报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七条  市级复查。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结合各县(市、区)自评结果,组织专人实地核查评定,最终确定评定结果。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示范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土地流转,健全管理制度,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标准化生产,购买社会化服务,购置农业机械、农产品保鲜、冷链、包装设施等农业生产所需相关设备,注册农产品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创建活动,参加各类培训等。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示范社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市、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经中心)要对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待项目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拨付使用。

第十二条  县(市、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经中心)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对所有使用单位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监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任务顺利完成和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追回全部项目资金,并取消示范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谁批复,谁验收”的要求,待项目完成后,县(市、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经中心)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向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农经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吕梁市市级示范社等级评定表 

2.吕梁市市级示范社等级评定汇总表


解读链接:【图解】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吕梁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星级评定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吕梁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级评定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新型经营主体指导科  8236956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2583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