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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2-41021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22〕19号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9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建设规划;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29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

《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切实提升城市水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27号),立足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要求,坚持“示范先行、四周辐射、点线成面、全面覆盖”的总体思路,通过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建筑与小区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各县(市、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旧城区要结合城市道路改造、老旧小区更新、棚户区改造同步实施。

(一)近期目标(2022年-2025年)。认真贯彻《吕梁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在城市规划新区开展试点建设,完成道路、水系、公园、新建建筑和小区海绵城市建设。同时,加大老城区城市更新力度,对新改建小区、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按海绵城市建设标准逐步实施改造。2022年底城市建成区32%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2025年底城市建成区50%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远期目标(2026年-2030年)。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要求,持续开展各项建设和改造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对设市城市建成区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到2030年底城市建成区80%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三、工作重点

(一)贯彻落实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吕梁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吕梁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及生态水系、园林绿地、排水防涝、防洪体系、排水专项规划和地下空间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专项规划,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指导推进全域海绵城市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建设单位)

(二)形成项目清单。结合我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建立海绵城市项目库,编制海绵城市年度建设任务,并将其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形成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吕梁经开区管委会、市新区建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建设单位)

(三)统筹有序建设。

1.海绵型水系与生态修复建设。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严禁随意填埋侵占水体,逐步改造渠化河道、修复受损水系,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修复,营造生物多样性生存环境。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消除积水区域。加强滨水绿廊建设,实施岸坡生态化处理,建设海绵型生态水系。持续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加强城市河道综合整治,规范入河排口的审批,通过控源截污、河道疏浚和活水保质等措施逐步消除水体黑臭,改善河道水质,增强调蓄和行泄洪水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新区建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建设单位)

2.海绵型公园与绿地建设。结合城市更新,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建设口袋公园、街头绿地,提升收纳自身及周边雨水的能力。公园绿地要因地制宜建设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提升公园绿地对雨水的滞蓄和净化能力,充分利用雨水资源作为绿化喷灌和景观用水。道路两侧绿化带可采用生物滞留池、植草沟、生态树池等形式,充分接纳路面径流雨水。新建公园绿地要全部达到海绵城市标准,现有绿地系统要按照海绵型城市的要求进行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新区建管中心、吕梁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建设单位)

3.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转变道路和广场建设的排水方式,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纳,提高城市道路和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蓄能力。已建道路和广场通过路缘石改造和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新建及大修改造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和两侧绿化带要因地制宜建设集雨型绿地,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广场、停车场使用透水铺装,城市广场宜采用下沉式布局,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既有道路海绵化改造要结合道路拓宽、路面大修等有计划地推进。积极推行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可增加雨水收集池,减轻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新区建管中心、吕梁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建设单位)

4.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新建在建各类大型公共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都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阶段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推动既有小区海绵化改造,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制定改造策略,以“海绵+”理念提升人居环境。鼓励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透水铺装,建设集雨型绿地、雨水收蓄和利用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新区建管中心、吕梁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建设单位)

(四)严格实施规划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开发和建设的管理。城市新开工建设项目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与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环节中。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引进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和控制指标并提出优化建议,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财政部门要设立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保障海绵城市建设任务推进,重点支持生态建设、雨水综合利用等项目;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吕梁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相关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一书两证”审核范围,确保在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等阶段增加海绵专篇,并在规划验收阶段将海绵城市规划作为规划验收的组成部分;住建部门要督促在建项目完善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同时加强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全过程质量监管,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对于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建设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组具体负责研究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方针政策、年度计划、考核办法,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摆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快落实各项规划建设任务。

(二)加强示范建设。新城区作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要全面开展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推动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试点模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三)完善资金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多渠道落实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要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要研究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特点的新型融资策略,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

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拓宽海绵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四)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市民群众养成生态环保的用水习惯,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各类媒体方式,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的综合能力,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五)加强监督考核。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考核力度,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635号)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总结推广、奖励表彰,对工作滞后的约谈问责、限期整改,对敷衍应付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6年6月21日印发的《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管理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16〕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吕梁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组

根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综合服务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调整吕梁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调整后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广勇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油晓峰    市政府副市长

        王建强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小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闫斌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樊小明    市财政局局长

        曲晓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林泉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卫海平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哲群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蔡玉洁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杨谈文    市审计局局长

        刘 毅    市司法局局长

        陈林强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孙尚平    市水利局局长

        李冰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卫徐刚    市气象局局长

        刘小栋    市新区建管中心主任

        刘瑞平    市交通局副局长(主持行政工作)

        秦 阳    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海文    离石区政府区长           

        郭清智    孝义市政府市长           

        贾永祥    汾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吕梁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曲晓东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统筹协调工作。相关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全力做好有关项目审批、资金统筹、征地拆迁、后勤保障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建立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联动机制。


 解读链接:【图解】市住建局关于《吕梁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住建局 城建科 339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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