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    

关闭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67422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23〕20号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2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关于印发吕梁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2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

综合治理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吕梁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吕梁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和扭转我市采煤沉陷区环境恶化的趋势,通过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对采煤沉陷区地质灾害、生态环境实施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山西省整沟治理促进条例》《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新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为核心,利用煤矸石对采煤沉陷区损毁道路进行建设修复,填充沉陷区裂缝、回填塌陷地表,对沉陷区损毁土地进行复垦、矿山生态修复,在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同时消纳煤矸石,在处置煤矸石的同时完成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不断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坚持“宜耕则耕、宜林则林、

宜草则草”和“实施山水林田湖沙草综合治理”的规划原则,做到“三同步”,即煤矸石综合利用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见效;做到“四结合”,即与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煤炭保供任务顺利完成、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生态恢复显著提升结合起来。采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实施、群众参与的治理办法,划片整治,整体推进。

(二)明确责任,严格监管。对采矿主体明确的采煤沉陷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煤矿企业为治理和投资责任主体,其恢复治理工程由企业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履行责任。对历史遗留和主体灭失的采煤沉陷区,各县(市、区)政府为治理责任主体,其恢复治理工程由政府组织实施。

(三)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紧迫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选址试点,摸索经验,以点带面,示范推广,有序推进。

(四)依法合规、确保安全。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要在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做到与固废利用、生态修复、水土保持、乡村振兴等相关规划衔接一致,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生态优先,综合效益。坚持生态优先,立足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综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切实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项目所在地村集体和群众的合法利益。

三、项目实施

(一)关于项目规划。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规划》。规划要在对属地煤矸石产生量,新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需求量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单个煤矿矿界范围造成的沉陷区为治理区域,明确治理范围、治理主体、治理任务、治理时间等。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以一个自然村为项目区域单位分阶段规划单体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两个自然村。对煤矿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的沉陷区也可作为单独的项目区域单位。

(二)关于项目主体。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项目主体,应为造成新老采煤沉陷区相对应的煤矿企业。历史遗留或主体灭失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主体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承载。

(三)关于项目勘测。扎实做好采煤沉陷区毁坏现状调查,是合法合规开展综合治理项目的前提。项目主体在立项前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沉陷区毁坏现状进行现场勘测,并出具勘测报告作为项目立项和后期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严禁在沉陷区未损毁的地块和沟道流域进行煤矸石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四)关于项目选址。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旨在修复生态环境和受损耕地(包括采煤沉陷区内受损基本农田),同时提升煤矸石综合利用率。选址要坚守生态安全红线,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旅、发改、应急、能源等部门进行现场勘踏并分别出具选址核查意见。

(五)关于项目立项。由煤矿企业投资实施的综合治理项目,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根据项目规划、勘测报告和选址核查意见予以备案。由政府投资乡镇实施的综合治理项目,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根据项目规划、勘测报告和选址核查意见予以可研批复。

(六)关于项目设计。项目主体(包括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要按照批复的立项文件,编制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设计报告,报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批复。设计编制深度要达到能够指导项目施工的程度,涉及土地复垦的应当按照土地复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

(七)关于项目环评。为推动综合治理项目加快实施,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由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明确县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业务指导。环评批复前需取得项目立项、设计批复。

(八)关于项目林地。综合治理项目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的,根据临时占用林地面积的审批层级分别由有关审批部门审批。

(九)关于项目开工。项目主体在取得各项审批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要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开工,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开工通知。对同一煤矿企业实施的单体项目未予验收的,不得开工下一个单体项目。

(十)关于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保要求。政府投资实施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监督工作。

(十一)关于煤矸石流通。积极推广煤矸石就地消纳,以防止煤矸石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煤矿企业主导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只能利用本矿所产矸石以及配套(合作)洗选煤场所产矸石。政府投资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利用造成沉陷区煤矿所产矸石。对于没有和本地煤矿合作的独立洗选煤厂所产矸石,以及其它无法消纳的煤矸石,由乡镇在实施综合治理项目中收费处置,或者由就近的综合治理项目接纳,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

(十二)关于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主体自行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自然资源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村委、乡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旅、发改、应急、能源、审批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

(十三)关于项目管理。工程验收通过后,项目主体要及时将形成的道路、耕地、林地移交项目所在地村委,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防止撂荒。新增耕地纳入当地占补平衡指标库。

四、审批流程

(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编制本区域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规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由项目主体依据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勘测,出具勘测报告。项目主体根据勘测报告编写项目选址,报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属地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旅、发改、应急、能源等部门现场勘踏后分别出具部门选址核查意见。

(三)由项目主体编写项目申请书或可研报告(企业投资项目编写项目申请书、政府投资项目编写可研报告),报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立项(企业投资予以备案、政府投资予以可研批复)。

(四)项目主体依据批复的项目申请书(可研报告),编制项目设计报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联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批复。

(五)项目主体依据批复的设计编制环评报告,报属地审批部门批复。相关涉及临时占用林地、草地的,在报批环评时同步报相关审批部门开展报批工作。

(六)项目主体在取得以上审批手续并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报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批复开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吕梁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决策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实施、综合治理的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推动利用煤矸石进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是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综合治理项目负总责,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推动任务落实,在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本区域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已完成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搬迁安置村庄台账,按程序履行腾出村交接手续;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域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负责对本区域采煤沉陷区和单个煤矿造成的沉陷区进行划定、对造成沉陷区灾害的采矿主体进行认定;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负责对本区域此类项目的日常监管和验收工作;配合做好项目设计的批复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立项、设计、环评、林地、排污许可等前期手续的批复;负责审核出具开工通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中环保工程的监督、指导;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此类项目土地复垦后的耕地质量、标准的技术指导;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区域泉域重点保护区,以及汾河、沁河、桑干河等保护区范围和河道保护范围重叠情况的界定和技术指导;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林业部门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文旅部门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应急部门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能源部门负责对项目利用煤矸石来源数量提出意见;负责对项目选址出具部门核查意见。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不得因实施项目引发新的地质灾害隐患,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的安全生产,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环境污染。

(三)实行项目化管理。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行项目化管理,层层分解落实,确保目标、任务、进度、责任人“四落实”。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规范化建设。

(四)严格监督检查。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各项目实施的全方位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坚决制止在项目实施中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维护群众利益。各地在实施利用煤矸石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时,要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村集体和涉地农民的意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村集体和农民不同意,不得强行开展,同时要将项目实施的效益与当地村集体和农民共享,坚决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粉煤灰、赤泥、尾矿综合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上级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做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吕梁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吕梁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

治理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有序开展,决定成立吕梁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决策问题。

组 长:张广勇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刘晋萍 市委常委、副市长

        油晓峰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闫斌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冰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卫海平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蔡玉洁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哲群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陈林强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孙尚平  市水利局局长

        王建明 市能源局局长

        李永胜 市应急局局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卫海平兼任。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联系、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及时开展工作,统计工作进度,组织开展督查指导,并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动态调整。


解读链接:【图解】市审批局关于《吕梁市利用煤矸石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工作方案》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审批局 办公室 8487510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信息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网站技术联系电话:0358-8222583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