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5-61905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发文机关: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2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25〕1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3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吕政办发〔202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 〇 二 五 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 建筑高度

第六章 停车场(库)配建

第七章 附属绿地

第八章 城市交通

第九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 术语、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及解释

附表一 城市建设用地强度指标建议表

附表二 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吕梁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执行。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根据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合理确定。

第五条 凡属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更新重点片区内的居民个人房屋,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审批。但经房屋鉴定专业部门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需拆除翻建的,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翻建,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属于批准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定;

(二)翻建后不得改变原建筑性质,层数不得超过3层;

(三)对申请翻建的居民建筑,必须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村民宅基地使用证);

(四)不得对四邻建筑的采光造成新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五)不得妨碍正常的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和消防通道安全;

(六)其它区域原宅基地建房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中心城区内的“城中村”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

第七条 城市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卫生视距、城市景观、市政管线敷设和土地集约利用等影响因素确定。

第九条 日照标准一般规定:

(一)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标准;

(二)新建住宅项目内部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户数不得超总户数的3%,并作为周转用房、管理用房使用;若对外销售,建设单位必须主动向销售对象提供日照分析情况,商品房须在售楼部公示日照分析报告,并在住宅销售合同中注明该住宅日照分析情况;

  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要求;

(五)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要求;

(六)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要求。

第十条 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当在符合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夹角≤45°),其间距不小于影响日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4倍;

(二)多(低)层住宅建筑之间垂直布置时(夹角>45°)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2米,当多(低)层住宅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三)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2米。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建筑(含商住)间距应当在符合日照要求前提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东(西)侧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夹角≤45°)的间距,按照表一规定控制;

表一:

(二)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同时不应小于15 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夹角>45°)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5米,当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大于18 米时,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二条 托幼、教学楼、病房、养老用房等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按照第十、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住宅建筑(托幼、教学楼、病房、养老用房等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东(西)侧时,建筑间距按照第十、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长边的间距按照表二规定执行,短边的间距需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表二:

第十四条 低、多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70米,高层或含高层的混合建筑最大连续面宽不宜大于65米。

第十五条 有国家安全、安全防护、环境影响等特殊要求的建筑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应专业规范要求。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六条 沿建筑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工程管线布局的建筑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周边布局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日照、环保、卫生、抗震、防洪、安全和文物保护等要求。

同一建筑在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执行。

第十七条 毗邻用地其退界距离按照下列规定控制:

(一)毗邻用地已统一编制详细规划的,建筑退界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

(二)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因素,在满足消防、交通、建筑功能等要求,且毗邻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允许其在用地边界处接建;

(三)两块有日照要求的毗邻用地为南、北向时,北侧为未供用地,南侧用地内建筑退让北侧用地边界线距离,满足第十六条的同时,最小距离应按建筑间距的1/2退距。北侧为已供用地或已建用地,应依据设计方案按满足日照和消防要求距离退让;

(四)毗邻用地为非规则线型或者与建筑长边方向不平行,经毗邻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建筑布置可结合方案分摊合理的退界距离。

第十八条 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或自身有保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其超出正常建筑退距的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如果库区或区内建(构)筑物采用国家规范允许的安全技术措施,可保障周围相邻建筑的安全时,安全防护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四规定确定:

表四:

注:短边:小于等于15米,长边:大于15米;

第二十条 临城市道路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等,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按照表四执行的基础上不得小于15米,并根据专业技术、城市设计、场地交通组织、停车等要求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退让城市绿地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二十二条 沿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时,按水利主管部门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应小于3米,且满足基坑开挖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退让城市紫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时,其退让距离应满足相关规定控制要求。

第五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及净空限高等方面的要求。

住宅建筑的高度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地区和视线控制走廊,均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信)设施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时,其建筑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高度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条在重要的国家机关、涉密机构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其高度控制要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章 停车场(库)配建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竣工验收后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指标除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外,需同时符合附表二《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表》的要求。充电设施配建要求应满足省市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配建的停车设施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不应设置在道路渠化段内。基地面积过小,无法满足上述要求,需在渠化段内开口时,应根据交通影响评价或交通组织方案专题研究决定。

第七章 附属绿地

第三十三条 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率应当按《吕梁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系统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

要充分利用项目用地内的原有绿化,对古树名木应当就地保护,采取避让措施,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时,应当提出保护措施;无法避让的应严格按《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1年)中相关规定执行。

在建设项目用地内,应当建设一定比例的集中绿地,其用地面积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五条 城镇住宅用地的绿地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绿地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无关的建筑。必须建设配套附属设施的应当与绿化相协调,建筑高度与绿地内所种植的树种高度相匹配,管线工程宜入地铺设。                           

第八章 城市交通

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的相关规范,确定的城市道路功能分级、道路断面形式和交通组织方式以及各项交通设施的配置,应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当满足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对交通标线、标志应当统一、规范,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设置,并满足交通组织和城市景观要求。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商业区和交通流量较大的主干道路、行人集中的过街路段应当设置人行通道,并与地上或地下建筑景观相协调,在出入口应当留足人流疏散用地。

第四十条 城市桥梁应当满足城市道路规划和河道泄洪要求,桥梁横断面要尽量保持与城市道路断面相一致,并考虑市政管线的设置。

第四十一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当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布局应符合“小型、分散、就近服务”的原则。鼓励采用地下、地上多层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等多种方式,采用智慧化管理,实现城市停车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宜建设生态停车场;

宜有两条对外集散通道,出入口应预留充足的排队空间和进出通道;

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设置在主干路上的出入口,应设专用通道与主干路相连;

应按国家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车位。

第九章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吕梁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技术水平相结合,并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地下空间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建设大型地下工程,其规划设计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核后批准实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述及之处,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政策等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出让(或划拨)土地的规划管理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吕政办发〔2004〕100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1.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

2.道路红线:由规划确定的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地块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4.容积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6.绿地率: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7.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附录二:计算规则及解释

具体各类指标计算规则参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等规范标准。

1.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计算公式:容积率=计容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面积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计算。

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居住、文教体卫建筑底层设置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其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

高层建筑中按规定设置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单独标注。

建筑物之间用于公共交通需要的廊道、建筑中设置的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其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

首层架空设置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停车且层高不低于2.8米的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应单独标注。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公共停车宜对项目外居民开放并允许使用。

2.建筑密度计算

建筑密度计算公式: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之和/建设用地面积)×100%。

其中:建筑面积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基底面积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计算。

(1)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按100%计算基底面积。

独立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2)满足下述条件的部分空间可不计算建筑基底面积,悬挑不落地的阳台、平台、过道、门廊等;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过街楼底层,两端均与市政道路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相通;

其他建筑结构外墙以外的半开敞空间,24小时对外开放且与项目周边道路或人行道相连;

半地下层停车库顶板上方或首层停车库顶板(顶板标高不超过4m)上方,提供作露天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部分。

3.绿地率计算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间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面积。

非土质平面上的覆土厚度小于1.5 米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

室外停车场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且平均每个车位种植1棵以上乔木的,可将用地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

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的绿化面积可计入绿地率计算。

居住街坊内绿地及集中绿地的计算规则如下:

(1)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应计入绿地,不应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 1.0m 处;当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3)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 1.0m 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 1.5m 处。

4.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高度应按照建筑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点垂直距离计算。

下列情形不计入建筑高度: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四分之一的;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下列情形按建筑最高点计入建筑高度: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应当按照建筑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高度;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建筑,应当按照建筑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高度。

坡屋面建筑应按照建筑室外地坪至檐口与屋脊平均高度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高度。

5.解释

对被遮挡并予以暂留的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不论住人与否,均不作为遮挡考虑因素。


    附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强度指标建议表

注:1.混合用地控制指标依据本表各单项控制指标综合测算。

2.本表中未涉及的用地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二: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表


解读链接:【图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吕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解读

政策咨询: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规划编制服务中心  84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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