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6-02153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01月08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1月08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吕政办发〔20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吕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推进吕梁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省应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适用本机制。
第三条 本机制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行政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机制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政府或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第五条 本机制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其中,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政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出庭应诉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六条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正职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及时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副职或副职级负责人出庭应诉,并提前向法院出具其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相关事务的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行政应诉工作履行下列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政府各部门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办理及时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二)与法院建立健全常态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实时掌握本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行政案件的开庭信息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情况;
(三)加强行政应诉业务培训,通过集中授课、庭审旁听、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系统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诉能力;
(四)建立行政应诉工作台账,对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实施全流程管理,定期分析本地区行政应诉数据,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同级党委和政府,针对出庭率偏低、应诉质量不高等问题,通过工作提示函、提请市县政府约谈通报等方式推动责任落实;
(五)对于法院依法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案件,及时督促指导被诉行政机关依法确定出庭负责人。对被诉行政机关在开庭前仍未确定出庭负责人或未按规定提交书面说明的,加强协调、指导;遇重大疑难复杂情形,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
(六)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于每周五之前会同法院梳理统计下一周行政机关应当出庭应诉案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应诉机关及时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确因正当事由无法按期出庭的,协助行政机关与管辖法院沟通协调;
(七)每月5日前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报告上一月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月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内设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全面规范案件接收、出庭负责人及其他出庭人员确定、证据收集、文书起草、材料提交、出庭应诉、文书履行等各环节的工作标准;
(二)发挥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系统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强化对行政应诉案件的审核把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加强请示汇报,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必要时征求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学者意见;
(三)健全行政应诉工作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构建以承办行政行为有关事项机构人员与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法律顾问为补充、公职律师为支撑的行政应诉工作体系,确保应诉人员数量、专业能力与案件数量、复杂程度相匹配;
(四)健全常态化行政应诉培训机制,通过集中授课、庭审旁听、案例研讨等多种形式,系统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诉讼实务能力;
(五)与管辖法院建立常态化衔接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接听法院来电、接收法律文书,确保联络渠道畅通。在开庭审理前主动联系承办法官确认手续是否规范完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庭审中出现身份误认等突发状况;遇负责人临期不能出庭应诉、出庭手续不完善等紧急情况,加强与管辖法院的沟通协调,依法申请延期审理、补正等,尽最大可能保证出庭率,同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说明;遇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及时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六)就行政应诉工作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动对接,协同处理行政应诉事务,实时报告应出庭未出庭情况;
(七)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八)收到人民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的,按司法建议书要求,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上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九)对拒不配合法院庭审安排、未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
第十条 人民法院仅以口头方式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制发书面《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
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不满开庭前3日的,被诉行政机关认为确定出庭负责人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省应诉办法》规定的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报请上级部门同意后,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 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更严格要求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除《省应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外,行政机关因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被省人民政府连续三次通报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图解】市司法局关于《吕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综合管理科 83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