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6-53021 | 主题分类: | 其它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08月14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吕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吕政办发〔2026〕6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8月14日 |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协调推进防汛抗旱体系和能力建设,有效应对重大水旱灾害,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筑牢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1.3.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保障防洪安全。
1.3.3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拦洪蓄水,有效利用水利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抗旱用水调度遵循“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用水需求。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2 吕梁市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防汛抢险救灾、抗旱减灾工作。
2.1.1市防指组织机构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协管水利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水文站站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吕梁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吕梁公路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水文站、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吕梁水控集团、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吕梁供电分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吕梁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太铁局吕梁站、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吕梁分局、市新城建管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太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吕梁大队、武警吕梁支队、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山西交控集团吕梁南高速公司、山西交控集团吕梁北高速公司、吕梁环城高速公司、山西汾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西路桥集团隰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西静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市防指指挥长及副指挥长职责详见附件1。
2.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机构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和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
市防办下设防汛会商小组和抗旱会商小组,组长分别由市水利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防汛会商小组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洪涝灾害等情况,适时组织会商研判,提出防汛应对建议,报告市防指。抗旱会商小组定期召集成员单位会商旱情形势,分析旱情对农业的影响,提出抗旱措施建议,实现信息共享。
2.2.2 市防办职责
市防办及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2.3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其组成可参照市防指设置。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要明确防汛抗旱工作机构及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对工作。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机构,在属地防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根据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设立现场指挥部。市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水文站站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太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吕梁大队大队长、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吕梁支队支队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预报预警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医疗防疫组、受灾群众安置组、核灾救灾评估组9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各副指挥长、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2.5.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水文站,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综合协调组下设专家组。
职 责: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抢险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提出防汛救灾决策建议,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2.5.2预报预警组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文站、吕梁水控集团,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雨情、天气、洪水、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5.3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吕梁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吕梁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太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吕梁大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吕梁公路分局、市能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等,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拟定抢险救援方案,调动应急力量,组织抢险救援,协调指导重要河流、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2.5.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无线电管理局、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吕梁分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太铁局吕梁站、山西交控集团吕梁南高速公司、山西交控集团吕梁北高速公司、吕梁环城高速公司、山西汾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西路桥集团隰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西静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事发地县(市、区)有关部门
职 责:调拨征用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车辆等;保障事发地所需电力、通信、后勤服务、交通等保障救援力量、装备所需场地。
2.5.5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灾害发生地交通管制、疏导、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安置点的治安维护,规范事发地市场秩序。
2.5.6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旅局等,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引导舆论,依法发布灾情。
2.5.7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资源,指导灾害地区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调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装备、医药物资等,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负责市级医药物资储备及应急调拨,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2.5.8受灾群众安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
职 责:设定避难场所和撤离路线,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及家属,处理其他有关善后工作。
2.5.9核灾救灾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吕梁公路分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职 责:组织指导核查灾情、伤亡及失联人员信息,并进行损失评估;募集、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评估绩效。
3 预防准备、监测预警、信息报送机制
3.1 预防准备工作
3.1.1 思想准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增强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1.2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落实领导干部责任清单、部门职责清单、隐患风险清单,进一步落实水库、淤地坝、河道堤防、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城镇易涝点等各类防汛责任人和抗旱责任人,并进行公示。
3.1.3 工程准备。
汛前做好堤防、水库水电站、淤地坝、河道整治工作和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病险水库、堤防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制定落实施工度汛方案,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推进城市内涝治理,保障城市正常运行。
3.1.4 预案准备。
各级防指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成员单位修订各部门各领域相关防汛抗旱预案、方案或工作规程,水工程单位完善堤防和水库防汛抢险应急方案和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洪水防御方案。有防汛任务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制定人员转移避险方案。
3.1.5 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建立台账,明确防汛抗旱物资品种、数量,在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确保急需时可调可用。
3.1.6 预警准备。
气象、水利、水文、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单位要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健全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确保预警信息覆盖到村、到户、到人,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1.7 防汛抗旱检查。
各级防办每年要提前安排部署防汛备汛抗旱工作,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分级分部门检查,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人限时整改。
3.1.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 监测预警
各级气象、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管、交通等部门及市水文站要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站点,明确监测项目,健全预警机制,加强监测预报,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对灾害性天气、雨水情、工情、险情、墒情、农情、灾情等监测预警,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并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3.2.1 气象预警
(1)市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将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市防办,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做好气象灾害评估工作。
(2)市水利局、市水文站、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与气象局的沟通联系,加强雨情、水情、旱情信息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市政府和市防办。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叫应,提早通知相关县(市、区)做好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市水利局、市水文站应加密监测频次,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防指报送监测结果,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各级水利部门及市水文站实时监测河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情况,做好预报预警工作。当河流发生超保洪水或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水位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实测水位、流量等情况和洪水走势。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指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各级水利部门及市水文站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发布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3 渍涝灾害预警
(1)城市内涝预警。各级住建、城管、气象部门负责发布城市内涝预警,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编制城市排涝方案,当出现强降雨可能发生城市内涝灾害时,各级防指组织住建、城管、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联合会商,研判形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视情及时转移人员,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应对措施暂停户外活动,在重点部位和洪涝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县(市、区)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易发区域属地政府应结合灾害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规资、水利、水文、气象等部门及单位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方,水利、水文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指导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要确定灾害信息员、预警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乡镇(街道)及县(市、区)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指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指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3 信息报送
3.3.1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①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市、区)防指每日7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市防指每日8时前向省防指报告情况。黄河干流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的,属地工程管理单位、县级防指须在险情发生30分钟内上报市防指。市防指接到险情信息后30分钟内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
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便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①当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道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频次,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按照管辖权限向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工程管理单位立即向属地县(市、区)防指报告,县(市、区)防指在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的同时,要向市防指、省防指电话简要报告有关情况,电话报告时间不得晚于险情发生后25分钟,书面详报时间不得晚于事发后50分钟;市防指接到险情信息后立即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同时向所在地县(市、区)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
③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单位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3.2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居民房屋等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气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县(市、区)防指和应急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县(市、区)防指和应急部门应及时组织会商,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上级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事发地县(市、区)防指立即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要向市防指电话简要报告有关情况,电话报告时间不得晚于灾情发生后25分钟,书面详报时间不得晚于事发后50分钟。市防指应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省应急厅并实时组织核实灾情,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3.3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干旱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气象、水利、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监测信息及时报同级防指。同级防指应根据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向同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受旱情况及工作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干旱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由低到高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三、二、一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险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当预报发生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市防办组织会商,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水文站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市水利局提出运用方案报市防指,按照指挥长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4.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同级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人在防指坐镇指挥,相关负责人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5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指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同时报上级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
4.1.7 因洪涝、干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指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2 防汛应急响应
防汛应急响应条件详见附件2。
4.2.1 四级应急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经会商研判,市防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四级响应,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市气象局负责电话“叫应”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市防办负责“叫应”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并派出督导组进驻相关县(市、区)。
(2)市防办、气象、水利、规资等部门根据预警级别、范围负责叫应县(市、区)相关部门,各县(市、区)防办负责“叫应”乡镇(街道)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叫应村(社区)负责人,村(社区)负责人叫应到户到人。
(3)市防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市防指重点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防指召开调度会商会议,安排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检点各县(市、区)落实转移避险措施。
(4)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落实本行业领域防御措施,开展督导检查、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5)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待命,应急物资靠前部署。
(6)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工作,严格落实转移避险“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做好转移群众管理。
(7)县(市、区)防办每日报送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信息和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情况,其他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2.2 三级应急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经会商研判,市防指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启动三级响应,在落实四级响应全部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工作举措:
(1)市防指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防指召开调度会商会议,安排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检点各县(市、区)落实转移避险措施。
(2)气象、水利、水文、规资等部门加密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3)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4)水利部门组织水工程调度、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在确保水工程安全情况下,尽量拦蓄洪水,减小下游防洪压力。
(5)宣传部门组织各类媒体根据市防办提供的权威信息发布防汛有关情况,强化预警、转移避险、自救互救等防汛救灾宣传。
(6)县(市、区)严格落实“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包联机制,转移避险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人”,对重点涉险区域、重要防护设施及道路沿线实施管控;视情对工矿商贸企业、旅游景点采取停工停产停建等措施。
(7)县(市、区)防办加密报送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等信息和抢险救灾情况,市防办将防汛抢险应对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办,其他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4.2.3 二级应急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经会商研判,市防指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启动二级响应。在落实三级响应全部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工作举措:
(1)市防指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有关县(市、区)防指召开调度会商会议,安排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2)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3)其他分管副市长靠前指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宣传部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有关信息,积极引导舆论。
(5)县(市、区)对重点涉险区域、重要防护设施及道路严格实施管控措施,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旅游景区、学校等严格落实“停学、停工、停产、停运、停市”五停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外出和暴露风险。
(6)严格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省防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根据需要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
4.2.4 一级应急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经会商研判,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市长)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落实二级响应全部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工作举措:
(1)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市长)组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县(市、区)防指会商调度,动员部署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2)各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全市范围内严格落实“停学、停工、停产、停运、停市”五停措施。
(4)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
4.2.5 不同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防指要针对河流洪水灾害、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等不同的洪涝灾害类型,采取针对性措施(具体处置措施详见附件3)。
4.3 抗旱应急响应
各级防指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干旱应急响应条件详见附件4。
4.3.1 四级应急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经会商研判,市防办主任启动四级响应,根据应对需要采取以下行动:
(1)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会议,了解事发地旱情和抗旱行动情况,安排部署抗旱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办。
(2)抗旱会商小组进行会商,分析干旱态势,了解作物受旱面积、人畜用水和农业、工业、环境用水量需求。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4)市水利局组织调度水库水量,积极开展抗旱扩浇。
(5)市气象局加强相关县(市、区)的旱情监测,做好干旱预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增雨,并将情况报市防指。
(6)市防办每周1次统计旱情灾情信息,关注旱情发展趋势。
(7)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展抗旱工作。
4.3.2 三级应急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经会商研判,市防指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启动三级响应,在落实四级响应全部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工作举措:
(1)市水利局、市城管局要分别做好农村、城市范围内启用备用应急水源准备;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临时在河流沟渠内截水,开展抗旱浇地工作等。
(2)市防办每周2次统计旱情灾情信息,掌握旱情发展动态。
(3)市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抗旱宣传工作,积极引导舆论。
(4)市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展抗旱工作。
4.3.3 二级应急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经会商研判,市防指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启动二级响应。在落实三级响应全部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工作举措:
(1)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主持联合会商,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干旱态势,掌握旱灾情况。市防指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办。
(2)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启动应急抗旱水源,按照优先考虑生活用水的原则,科学合理调配水量。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缺水地区送水,确保灾区群众生活用水;压缩灾区部分高耗水企业用水,限制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等用水量。
(4)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及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5)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测旱情、雨情、灾情,每周向市防办上报3次旱情信息。
(6)市防办每周3次统计旱情灾情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防办报告。
(7)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8)根据需要请求省有关部门支持。
4.3.4 一级应急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经会商研判,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市长)报告,由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在落实二级响应全部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工作举措:
(1)强化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启用备用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开展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关停受旱地区高耗水企业用水。
(4)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5)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全程跟踪和分析旱情、雨情、灾情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每日向市防办上报旱情信息;市防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防办报告。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防汛抗旱信息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一般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指和水利、应急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指挥长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和水利、应急部门报告。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洪涝灾害涉及的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市防办接到较大及以上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办,并及时续报。
4.5 指挥和调度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县(市、区)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灾害信息,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事发地县(市、区)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处级干部带队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根据应对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4.6 抢险救灾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险情后,事发地县(市、区)防指应根据险情的性质,迅速对险情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立即了解情况,组织抢险,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
当河流湖泊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物资,视情况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同级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重要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实施。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协调驻吕部队和武警增援。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级政府和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启用。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根据指挥权限由事发地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装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县(市、区)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疏散、转移和救援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各级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各级防指可根据灾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4.9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汛情、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动态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 应急终止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各级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紧急防汛期、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各级防指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各级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络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各级防指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将防汛抗旱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水旱灾害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全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强化本级专业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统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力量、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市级防汛抗旱队伍主要由太原消防救援机动支队吕梁大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吕梁支队、驻吕部队、矿山救援、危化救援、社会救援力量及各类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等组成。
5.2.3 供电保障
电力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保障工作。
5.2.4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实行交通管制,强化重大生命线工程安全保障。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为运送车辆通行开辟绿色通道。
5.2.5 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旱灾害地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调派专业应急队伍和专家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 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完善物资调运流程,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指应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保障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5.2.8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对水旱灾害抢险救灾过程中所需费用予以保障。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应急抢险等工作。
5.2.9 社会动员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责任。
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技术支撑
市防指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 专家支撑
各级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 宣传
各级防指要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完善重大水旱灾害突发舆情应对预案。
各级防指要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要加大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级防指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回应;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要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
5.5 培训和演练
5.5.1 培训
市防指负责各县(市、区)防指负责人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骨干的培训,各县(市、区)防指负责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5.5.2 演练
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发生水旱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生活供给及灾区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灾情时,事发地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供水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相应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指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指。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行业的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防指备案。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政府审批印发,抄送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备案。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签发分别报县(市、区)防指、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印发实施,报本级政府备案,并抄送本级防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衔接,按照“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项、部门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做好预案修订工作。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市人社局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9日印发的《吕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2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吕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吕梁市防汛应急响应条件
3.吕梁市不同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
4.吕梁市抗旱应急响应条件
5.吕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洪涝灾害应急指挥“一张图”
6.吕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干旱灾害应急指挥“一张图”













解读链接:【图解】市应急局关于《吕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救援科 8236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