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6-53259 主题分类: 其它
发文机关: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年08月1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吕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政办发〔2026〕8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14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吕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的宗旨观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底线思维,建立健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救援机制,主动预防、有效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并重,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吕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吕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5 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1)。

2吕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为应对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成立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2.1 市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市能源局局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五处处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吕梁分局、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吕梁供电分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吕梁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等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和市能源局局长兼任(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分级应对

市、县两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较大以上、一般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超出本级应对能力时,在请求上级增援的同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当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全市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对矿山有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的县级指挥部指挥,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市级直接监管矿山的一般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指挥部负责,事发企业、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协助配合。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各级政府视情成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能源局局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五处处长,事发地县(市、区)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7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抢救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副指挥长、现场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2.3.1 综合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能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收集、汇总、报送事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掌握、研判灾情,组织专家研究论证,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调集专业应急队伍、装备和物资;组织灾情侦察、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抢险救援组下设专家组,根据事故情况和性质从市应急管理行业专家库和抢险救援专家组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专家组共同推选。主要任务:研判灾情,研究论证救援技术措施,为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救援方案制定;提出防范事故扩大措施建议。

2.3.3 医学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及单位

职    责: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配市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开展现场卫生防疫。

2.3.4 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负责现场及周边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疏导,开展人员核查和遇难人员身份识别工作。

2.3.5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新闻报道,引导舆情。

2.3.6 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吕梁公路分局、吕梁机场、太铁局吕梁站、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吕梁供电分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市生态环境局、吕梁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组织交通运输、应急物资、通信、电力、医药调拨、后勤服务等保障。

2.3.7 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成员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吕梁分局,事发地县(市、区)相关部门

职    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伤亡人员工伤保险落实、应急补偿、恢复重建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3风险防控

各级应急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生产建设矿山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企业建立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完善矿山生产安全领域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事故预防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防范化解矿山生产安全风险和隐患。

4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煤矿安全执法系统、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掌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矿山要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规资、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及共享机制。

4.2 预警

各级应急部门要会同规资、能源部门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内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矿山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矿山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同时,应急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报告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一般事故1小时内报告属地应急部门,较大以上事故须在事发20分钟内紧急上报。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各级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县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及时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5.2先期处置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县(市、区)政府及市、县级应急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5.3市级响应

市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三级、二级、一级三个等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3)。

5.3.1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经会商研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矿山事故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况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5.3.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经会商研判,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在落实三级响应全部处置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工作举措:

(1)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事故情况、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按照省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0)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11)必要时请求国家、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3.3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经会商研判,指挥长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在落实二级响应全部处置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积极配合国家、省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3.4响应调整

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变化情况,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当事故现场处于可控范围,受伤、被困人员搜救工作接近尾声,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查明或正在排除,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展顺利,可适当降低响应级别,由事发地县(市、区)组织应对。市指挥部做好各项工作交接,要留专人负责协助事发地县级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5.3.5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一级、二级响应由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各级政府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和分析事故发生、应急处置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应急保障

7.1 救援力量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市应急综合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矿山救护队伍、矿山企业救援人员、社会救援力量和各级企事业单位人员。

7.2 资金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市、县级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处置费用予以保障。

7.3 其他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8附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演练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1次,并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9日印发的《吕梁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吕梁市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吕政办发〔2021〕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吕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2.吕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吕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急响应条件

      4.吕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一张图”


解读链接:【图解】市应急局关于《吕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解读

政策咨询:市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救援科 823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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