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新时间:2021-08-26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管执罚字〔2020〕第6号
当事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67147051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5号
联系方式:王璐15536956971
法定代表人:陈中元
职务:法定代表人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10月在吕梁市离石区建设北街1号施工综合楼(改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8年10月16日,吕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达建设工程质量限期整改通知书;
2、2018年11月9日,吕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吕建质罚【2018】第5号案件移送单;
3、2018年11月14日,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证据;
4、2020年4月21日,执法人员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璐)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当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管执罚告字〔2020〕6号)。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中元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对你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王璐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财务科领取交款书后将罚款交至吕梁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将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龙凤支行
地址:吕梁市龙凤北大街344号
行号:103173064807
帐号:6480010400056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