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更新时间:2021-08-26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管执罚字〔2020〕第7号
当 事 人:吕梁小金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701056695
地 址:离石区永宁东路1号
联 系 方 式:王建军 13503584189
法定代表人:王玮 职务:法定代表人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10月在吕梁市离石区建设北街1号建设综合楼(改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存在未取得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8年10月16日,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达吕建执停字[2018]第003号停工(核查)通知书;
2、2018年11月9日,吕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吕建质罚【2018】第5号案件移送单;
3、2018年11月14日,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证据;
4、2019年12月12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吕)登记企变字[2019]第122号;
5、2020年1月18日,建设单位提供该项目建设审批手续资料、原主体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
6、2020年4月16日,对综合楼(改建)项目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人(王静)进行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0年7月20日当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管执罚告字〔2020〕7号)。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整(525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玮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柒拾伍元整(3675元)。
对你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王建军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柒拾伍元整(3675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财务科领取交款书后将罚款交至吕梁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将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龙凤支行
地 址:吕梁市龙凤北大街344号
行 号:103173064807
帐 号:6480010400056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2019年12月12日原吕梁金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吕梁小金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