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3-14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城罚字〔2023〕第10

莆田市楷秀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人:莆田市楷秀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玉湖路2388号

万科城二期15#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2K07Y6W

法定代表人:林睿

你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吕梁主城到新区快速路项目施工工地,在土方作业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1020予以立案调查。

查明,你公司吕梁主城到新区快速路项目施工工地,存在在土方作业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法定代表人林睿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林睿接受调查询问的依据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主城到新区快速路项目施工场地,存在在土方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的事实。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林睿《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证明案涉项目具体地点及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林睿提供的《主城到新区快速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路基土石方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你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的主体资格依据。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3]第13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吕梁主城到新区快速路项目施工工地,在土方作业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结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转账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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