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4-23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执罚决字〔2024〕第6号
山西掌拓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山西掌拓建设有限公司
住 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华润大厦T5高层-6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LQMT37L(1-1)
法定代表人:李志亮
联系电话:15333516582
你公司于2023年8月在吕梁市区公园改造提质项目(三标段)施工工地存在未采取覆盖、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8月在吕梁市龙凤南大街吕梁市区公园改造提质项目(三标段)施工工地存在未采取覆盖、未采取洒水抑尘2项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8月31日执法人员离石区市民广场施工工地核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图》1份、《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并下达编号为:吕城执责停(改)通字〔2023〕第LH040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初步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4年4月28日,与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确认违法行为存在的事实;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受托处理相关行政处罚事宜的依据。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4]第44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在城市市区内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要求文明施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减少扬尘污染。但你公司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结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1一般情形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1日
联系人:刘永永 联系地址:滨河北西路111号 联系电话:13834742555 邮政编码:0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