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6-04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罚决字〔2025〕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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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公司建设的宏泰广场项目,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经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调查。
现查明, 你公司建设的宏泰广场项目,存在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省住建厅《关于对房地产市场“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进行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等问题进行处理的通知》(晋建房函〔2025〕94号)、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宏泰广场小区物业中标通知书一份、宏泰广场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一份。
2025年4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城罚告知字〔2025〕第5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建设的宏泰广场项目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处罚。鉴于你公司已重新招投标,违法行为已整改并属初次违法,故对你公司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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