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6-09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吕城执罚字〔2025〕第16

吕梁市离石区艺苑工程服务部

吕梁市离石区艺苑工程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1323256B经营者:王利文,住所:太山西省临县三交镇东王家沟村020号,联系电话:18703589639 受托人:张新峰,身份证号14**************17联系电话:13753388156

你公司于2025年3月在吕梁医疗卫生园区周边环路(二标段)项目施工工地存在施工工地裸露土地、渣土堆苫盖未达到100%,工地车辆未冲洗存在带土带泥上路,未实施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道路积尘明显,存在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3月在吕梁医疗卫生园区周边环路(二标段)项目中施工工地存在1.施工工地裸露土地,建筑垃圾苫盖未达100%(物料堆放100%覆盖);2.出入车辆带泥未冲洗(出入车辆100%冲洗)3.未实施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现场100%湿法作业)4.道路上沙子、浮土等未清理(道路100%硬化二级标准: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应进行硬化处理,配备专职人员清扫保洁,保持干净无扬尘)的行为在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六个百分百”中未做到四项防治措施。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2025年3月31日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反行为通知书》(吕城执责停(改)通字〔2025〕第CB001号),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二、2025年4月9日与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三、现场证据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新城广场二期项目是你公司施工以及受委托人受托处理相关行政处罚事宜。

本机关于2025年5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第 1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在城市市区内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要求文明施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减少扬尘污染。但你公司在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结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6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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