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6-09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执罚决字〔2025〕第17号
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
当事人: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9851804A(1-1),住所:吕梁市离石区城北街道北川河西路金域蓝湾商务楼五层,法定代表人:崔建兵,经营范围:煤层气(天然气)的管道和相关设施的建设,企业类型:分公司,联系电话:13546686627。
你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我市新城范围内实施了燃气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你公司于2018年11月底投产运行,至本案调查时,在吕梁新城纬三十一路至纬十六路、东西到山体区域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关于商请尽快对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处罚的函》,证明你公司涉嫌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
证据二:你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图和照片、现场勘察(检查)笔录,证明案涉违法行为具体地点以及你公司在吕梁新城纬三十一路至纬十六路、东西到山体区域进行燃气经营活动;
证据四:执法人员与法定代表人崔建兵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自认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在吕梁新城纬三十一路至纬十六路、东西到山体区域实施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证据五:你公司提供的《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相关手续办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公司结构、员工人数、燃气供应范围、气源、运营方式(通过管道输送)、运营规模以及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因;
证据六: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2018年11月至调查时,在吕梁新城天然气销气量及收入的《情况说明》一份;2020年11月至调查时用气量表及利润表一份;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居民用户、煤改气用户、商业用户、公共福利用户统计表各一份及用户明细。证明你公司燃气经营的基本情况和收支情况。
2025年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第1号),2025年4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第1-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反映的事实符合《行政处罚法》可减轻处罚的情形,予以采纳;申诉理由称公司财务错将天然气销售收入7375.5万元写成73755万元,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天然气销售收入确是7375.5万元,予以更正;同时,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实施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但考虑到你公司承担着为吕梁新区保供清洁能源的民生职责实际,且于2025年4月29日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改正,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没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精神,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的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4日
联系人:刘永永 联系地址:滨河北西路111号 联系电话:13834742555 邮政编码:0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