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7-25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

吕城执罚字〔2025〕第24

张越渊:

张越渊,男,2004年8月11日生,家庭地址:离石区凤山街道办铨则焉村65号,身份证号:14**************91联系电话:13152980001。

2025年5月26日在离石区虎山西崖底梁上涉嫌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28予以立案调查

查明,2025年5月26日你在离石区虎山西崖底梁上确实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现场实际情况和案发地点。

证据二: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本人确认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

证据四: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主体身份。

本机关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第25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吕梁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基准,决定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714

人:刘永永              联系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西路111号    

联系电话:13593402297   邮政编码: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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