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7-25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罚字〔2025〕第30

吕梁市离石区卫生健康局、康志平

吕梁市离石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人:张庆华,住所: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7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2302356677709M,联系电话13503581393

康志平,男,汉族,身份证号:14**************17,离石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负责人,家庭住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东路1号,电话13503581393

2025528日,接吕梁市离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你单位在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建设的离石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涉嫌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56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8月,你单位在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离石区应急局院内)实施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擅自确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离石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的行为项目总建筑面积3723.64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二层,局部三层(楼梯间、消防水箱间)工程项目预算审核金额2650.580011万元

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与受托人康志平所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建设离石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中,确实存在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开工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受托人康志平提供的吕梁市离石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文件《关于离石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离审管批〔2024〕26号),证明案涉项目建安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证据四:受托人康志平提供的案涉项目预算审核报告,证明案涉项目预算经吕梁市离石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审核,审定金额为2650.580011万元;

证据五:受托人提供的案涉项目相关文件,证明案涉项目属于离石区落实省、市“十四五”时期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范围。

2025年7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康志平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22号),告知你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康志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康志平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项目负责人康志平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开工前,实施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擅自确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二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康志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鉴于案涉离石区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属离石区“十四五”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补短板项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体育局印发的相关文件均明确,到2025年底为全民健身运动更加广泛深入开展提供坚实的场地设施保障。考虑到案涉项目的前述背景,且项目时间紧任务重,综合评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康志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单位实施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项目合同金额(审定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650.580011万元×5‰),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伍佰贰拾玖元整(¥132,529.00);

二、对你单位实施的开工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对你单位实施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四、对你单位实施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审定金额)1%的罚款(2650.580011万元×1%),即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零伍拾捌元整(¥265,058.00);

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康志平处以第二、四项罚款金额的5%(46.5058万元×5%),即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伍拾叁元整(¥23,253.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单位)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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