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7-25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罚决字﹝2025﹞第32号
君宸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君宸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KEOHH9E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贞观街29号旅游大厦三层3050室
联系电话:曹冰冰13327579990
你公司在吕梁新区规划新安大道K7+669-K8+561.2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施工现场内堆存的建筑垃圾以及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未配备喷雾设备、未采取预湿和喷淋抑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在吕梁市新安大道建设工程PPP项目K7+669-K8+561.2标段路基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施工现场内堆存的建筑垃圾以及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未配备喷雾设备、未采取预湿和喷淋抑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与受托人曹冰冰调查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标情况等资料,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受托人代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委托依据;以及当事人确认案涉项目施工工地存在施工现场内堆存的建筑垃圾以及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未配备喷雾设备、未采取预湿和喷淋抑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制作的现场证据照片,证明该项目施工工地存在施工现场内堆存的建筑垃圾以及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未配备喷雾设备、未采取预湿和喷淋抑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违法事实以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该项目施工工地存在施工现场内堆存的建筑垃圾以及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未配备喷雾设备、未采取预湿和喷淋抑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与施工总承包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理肖军调查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提供的吕梁市新安大道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协议书、中标情况等资料,证明案涉项目是由当事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环保检查整改回复报告等资料,证明当事人对案涉项目施工工地存在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
2025年7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第29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实施吕梁市新安大道建设工程PPP项目K7+669-K8+561.2标段路基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存在施工现场内堆存的建筑垃圾以及裸露场地未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未配备喷雾设备、未采取预湿和喷淋抑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公司)已在限期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参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1项“按照扬尘防治6个百分百标准,在施工工地未做到2-3项防治措施”的规定,属一般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2日
联系人:杨丽琴 联系地址:滨河北西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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