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5-09-01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执罚决字〔2025〕第37号
刘国强:
当事人:刘国强,男,住址:山西省临县曲峪镇青家塔村下峁头组120号。
你在吕梁市离石区刘七公路东侧空地处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25年6月20日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查处。
现查明,你于2025年6月16日在吕梁市刘七公路东侧空地处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现场纯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证据二:执法人员与你调查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承认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案涉具体地点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
2025年7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城执罚先告字〔2025〕第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在吕梁市离石区刘七公路东侧空地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财务科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4日
联系人:刘永永 联系地址:滨河北西路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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