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6-03-13
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城罚决字〔2026〕第 1 号
山西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128号保利香槟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CH19Q50L,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等,联系电话:13133385607。
2025年11月26日,本机关接到离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送吕梁市中医院迁址改扩建项目“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问题线索的报告》,反映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对临时雇佣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不到位,劳动保护缺失,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三违”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你公司负责吕梁市中医院迁址改扩建项目中拆除原市医院门诊楼二楼PCR实验室设备(PCR实验室医用空气净化系统),2025年7月5日,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对临时雇佣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不到位,劳动保护缺失,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三违”行为,是最终导致发生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之一。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吕梁市中医院迁址改扩建项目“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吕梁市中医院迁址改扩建项目“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执法人员与受托人郭振峰所作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6年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吕城执罚先告字〔2026〕第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吕梁市中医院迁址改扩建项目“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非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鉴于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相对较低,你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履行对遇难者家属的赔偿义务,善后工作已全部完成,未发生负面社会舆情和不良社会影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通过你公司账户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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