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市城市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6-03-13

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吕城罚字〔2026〕第2

郭振峰

郭振峰,男,汉族,身份证号:1423261987****3918,山西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梁片区业务负责人,家庭住址:山西省临县三交镇郭家山村,电话13133385607

20251126日,本机关接到离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送吕梁市中医院迁址改扩建项目“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问题线索的报告》,反映你在吕梁市中医院迁址改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123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你作为山西重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梁片区业务负责人,202575日,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事故当天未对王海飞(死者)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监护,放任死者违规进入会议楼与门诊楼连廊2层顶部施工区域,导致发生本次事故,你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本机关认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吕梁市中医院迁址改扩建项目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吕梁市中医院迁址改扩建项目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及执法人员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20261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吕城执罚先告字〔2026〕第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吕梁市中医院迁址改扩建项目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非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规定,对你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鉴于你所属公司2025年开始运营,2024年你未在公司取得工资收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2024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数据》(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010元)标准,以该标准的30%核算处罚金额。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零叁元整(¥15,303.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位缴款识别码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吕梁市司法局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吕梁市城市管理局

20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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