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5-6896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07日
标      题: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吕梁市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发改价管发(2025)26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07日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吕梁市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离石区发展和改革局,吕梁东义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配气价格

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晋发改规发〔2024〕1号规定,参照成本监审结论,核定居民配气价格为0.68元/m³。

二、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吕梁市区民居生活用气价格由现行的2.61元/m³调整为2.83元/m³。

(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

1.阶梯气量标准

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阶梯气量仍按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镇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吕发改价管发〔2015〕392号)规定执行,即:

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月25m³(含)及以下;第二档用气量每户每月25m³到37m³(含);第三档用气量每户每月超出37m³以上部分。

对户籍人口超过3人的家庭用户,每增加1人,第一、二档用气量相应增加8m³用气量基数。

居民用壁挂炉独立采暖用气(采暖期用量,不含居民生活用气量)

第一档用气量为370m³(含)以内;第二档用量为超出370m³部分。

2.阶梯气价标准

调整后各分档阶梯气价为:第一档气价由现行的2.61元/m3调整为2.83元/m3;第二档气价由现行的2.87元/m3调整为3.11元/m3;第三档气价由现行的3.39元/m3调整为3.68元/m3。

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一)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标准的非居民用户,按一档、二档气价格平均水平执行,即销售价格为2.97元/m3。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其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气按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

四、计价周期

居民生活用气计价周期为一季度,独立采暖用气计价周期为一个供热采暖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居民生活用气计价周期按照各分档气量对应一季度计算各周期分档气量;独立采暖用气计价周期对应供热采暖天数,计算各周期分档气量。

五、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

吕梁市区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和燃气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二)启动条件

1.居民用户联动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平均销售价格调整额度超过0.25元/m³时,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上游调价额不足0.25元/m³时,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2.非居民用户联动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平均销售价格调整额度超过0.15元/m³时,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国家政策性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时,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同向等额调整。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游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应设置幅度限制。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调整幅度不超过0.35元/m³,如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调整幅度高于0.35元/m³时,超出部分暂由燃气企业留存或承担,纳入下次调整时统筹考虑。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可暂时终止联动。

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每年联动不超过1次(应在非供暖季公布)。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每年联动不超过2次,以6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采暖季要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审慎把握调价时机。

(五)联动公式

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文件执行。

(六)联动程序

1.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具备后,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联动建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调查核实上游气源价格调整情况,结合国家、省当期天然气价格政策,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在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提出价格调整方案,不再开展定价听证,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实施。

2.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联动建议时,应如实提交气源采购气量气价、调价理由、调价金额和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发票、用户情况等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经营管理,做好降本增效。燃气经营企业要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挖潜堵漏,同时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提高运行效能和安全水平。

(二)提升服务水平,增强保供能力。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自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等方式降低天然气购销合同偏差结算和合同外高价气量,提升储气调峰能力,增强天然气保供能力,确保天然气充足供应。

(三)规范价格行为,自觉接受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格规范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价格解释工作;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按吕发改价管发〔2024〕107号文件执行。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吕梁市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吕发改价管发〔2018〕480号)同时废止。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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