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公安局 更新时间:2021-08-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提升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各项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
第三条 单位各处室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管理,遵守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有关信息化建设的采购项目,必须由审计部门全程跟踪并派员进行监督。
第六条 单位各处室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财政预算文件下达后20日内,要制定出本处室政府采购项目全年采购计划报局警务保障处。警务保障处对采购计划进行
统一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 采购项目预算上报市财政局后,一般不得变
更。确因工作需要变更采购项目的或财政部门已批复采购计
划3个月未组织实施的,由警务保障处提出调整意见报局领
导批准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调整预算。
第八条 严禁单位各处室将一个财政年度内的一个预算科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
外的方式多次采购,逃避招标;严禁不按程序审批先行采购。
第九条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由警务保障处负责。
第十条 对于科技含量高、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
目要经过专家组论证。由警务保障处负责牵头召集相关科室领导、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会应邀请分管局领导参加,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单位各处室要按照职责分
工,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一)政府采购工作由警务保障处统一组织和协调。主要负责编制、报送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批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对项目参数的商务部分进行审核;负责与市财政局的沟通协调;报批支付通知;统计政府采购信息,编制政府采购报表;协调处理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投诉事宜;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组织实施;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二)单位各处室负责采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请示
报告的审批;采购项目参数的提供;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组织采购项目的实施、验收;对采购项目资料进行整理;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等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流程
(一)采购项目承办处室,对需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
费请示报告按程序审批后,提交警务保障处。1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提交请示报告的同时按要求提供采购参数,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经过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驻局纪检组审批、报备。并提交市公安局党委会研究。
(二)警务保障处根据项目经费请示报告及所提供参数,编制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提交市财政局审批。
(三)采购计划批复后,警务保障处按批复的采购方式
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四)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由承办处室派人参加,警务
保障处负责采购过程有关问题的协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警保局领导担任,警务保障处处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第二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三)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五)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六)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警务保障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局党委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审核和汇总局属各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局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五)协助采购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六)管理全局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八)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九)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采购单位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办理中标人确认手续、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处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参与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询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四)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举报。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一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警务保障处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警务保障处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四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一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之外的项目为分散采购。
(一)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需到政府采购办备案,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项目金额达50万元(含)的,也需到政府采购办备案,采用分散采购(第三方招标)方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不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项目金额不达50万元的,根据我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条 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以及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自主采购。
第五章 采购实施程序
实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申请。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填报《吕梁市公安局请示报告卡》,经采购单位负责人、警务保障处、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二)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员根据已审批的《吕梁市公安局请示报告卡》,备案采购计划。
(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采购单位负责办理《委托代理协议》的报批,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编制采购需求。由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规格、服务水平、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和论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按程序报批后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并提交给代理机构据此编制招标文件。
(五)审核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对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六)参加开(评)标活动。属于局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采购的,由警务保障处派员参加;属于局属单位采购项目的,由采购单位、警务保障处派员参加。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还需分管领导参加。
(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名单办理确认手续。
(八)签订采购合同。由相关单位办理。
(九)合同备案、公开。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员须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并在省政采网公开。
(十)做好采购信息管理工作,杜绝无关人员接触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应签订保密协议。
(十一)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十二)采购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
项目完成后,按照谁采购谁验收,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工作。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验收结束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对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专家参加验收。
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采购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资金结算
项目通过验收后,采购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申请资金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自行采购项目
1、《吕梁市公安局请示报告卡》;
2、评审报告(记录);
3、采购合同;
4、发票;
5、项目验收报告;
6、其他有关资料。
二、政府采购项目
申请国库集中支付的,需提交:
1、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
2、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
3、采购计划、计划备案回执;
4、中标通知书;
5、采购合同;
6、合同备案资料;
7、发票;
8、项目验收报告;
9、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七章 采购文件管理
警务保障处是采购文件、资料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在每项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制采购文件目录,移交警务保障处归档管理。采购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计划备案和回执、委托代理协议、采购需要书、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确认书、投标文件、采购活动记录(评审报告)、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如有)、图纸、效果图、光盘、磁盘、开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等。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一条 驻局纪检组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置违规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实现政府采购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二条 参加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做到清正廉洁。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门下发的最新通知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