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2-7252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1日
标      题: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吕梁市煤成气勘探开发项目临时(永久)用地审批程序和要件(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2022]195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1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煤成气勘探开发企业、有关科室:

为加快推进吕梁市煤成气勘探开发项目临时(永久)用地审批,确保全市煤成气勘探开发企业增储上产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根据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出台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精神,参照《山西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本着优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吕梁市煤成气勘探开发项目临时(永久)用地审批程序和要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及要件

2.永久占地审批程序及要件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及要件

一、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批复

1.煤成气勘探开发企业组织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2.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相关内容进行初核,并出具书面初核意见。不涉及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批复,涉及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批复;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收到《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和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的书面初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4.煤成气勘探开发企业会同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第三方机构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修改,由有关专家复核并出具评审意见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5个工作日内批复《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

6.煤成气勘探开发企业根据批复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与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二)临时用地组卷报批

1.企业向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

2.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报件清单,将对应的材料上传三级联办系统;

3.县、市级自然资源局根据三级联办系统要求及时限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包括矿管、调查、权属、执法、耕保等股科室);

4.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直接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通过三级联办系统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

5.相关股科室审核同意后及时报局务会研究审定;

6.局务会研究审定通过后正式批复。

二、临时用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探矿权许可证或者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核准文件;

4.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5.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同时提交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具备条件的可同时提交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6.临时使用承包土地和其它方式经营的国有农用地的,提交征得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同意的材料;

7.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1:1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电子坐标文件;

8.土地权属材料;

9.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附件2

永久占地审批程序及要件

一、项目用地报批申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用地报批资料要求组织报批资料,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部、省、市、县四级建设用地审批系统上报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二、依法履行征地申请前程序

1.启动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

2.土地现状调查

根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中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征地工作的单位,按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调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权利人参与;涉及公告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3.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被征地农民社保办理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征收土地所涉乡镇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

(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所涉及村(居委会)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摸底;

(3)村(居)委会组织村民小组(自然村)根据调查摸底完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表》

(4)乡镇政府指导征地所涉村(居)委会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

(5)村(居)委会经告知承包户,承包户申请,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公示、有听证要求的组织听证等程序提出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

(6)被征地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审核

(7)乡镇政府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对象及补贴申请名单公示;

(8)乡镇政府报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9)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审,确定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名单及补贴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

(10)用地单位或县政府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11)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12)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完成《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办理过程中需村委、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部门、县农业主管部门(县农经部门)、县公安部门、县财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政府审核。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影响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就土地征收后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以及征地实施是否会引起信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评估,评估结果要作为决定申请征地的重要依据。

5.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6.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拟定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予以公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一并告知申请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7.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8.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新上报征收土地一律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用地单位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征地补偿预存制度,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

9.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保护区核查、申请林业部门、水利部门进行保护区核查;

10.涉及违法占地进行违法处置,处理到位;涉及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全省占补平衡系统中挂钩;

11.织用地报件资料

县(市、区)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期程序形成的资料,按照部、省、市统一材料清单组织用地报批资料。  

报件材料目录为:

(1)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表

(7)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上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9)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10)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11)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3)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资料

(14)告知听证确认资料

(15)保护区核查意见

涉及林地的,需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违法用地的,附《涉及违法用地查处情况责任确认表》。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理、审查

建设用地报批实行内部联签会审制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受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的用地报件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组织国土空间规划科、自然资源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法规科、测绘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确权登记科、地质储量科、执法监察大队专项审查,专项审查同意后,提交局务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核,同意后从建设用地报批系统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后,经专项审查、专题会议审查、厅务会议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省政府批复

省政府批复后,市局转各县(市、区)政府实施征收,市本级的用地报批转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征收进行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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